【摘要】:涉案协会组织具有竞争关系的会员企业达成 “行业自律条款” 及 “检查处罚规定”,并以此为基础划分连云港市区相关市场的行为,客观上限制了预拌混凝土区域市场的竞争,属于 《反垄断法》 第13条第1 款第3项所禁止的 “分割销售市场” 的垄断协议。2010年8月30日,江苏省工商局根据 《反垄断法》 对该混凝土委员会及五家常设委员会成员企业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36 481.21元、罚款730 723.19元的处罚决定。
(一)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3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混凝土委员会组织连云港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十六家混凝土企业召开会议,协商订立了 “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 及 “检查处罚规定”,规定会员未经许可不得自行与施工方订立混凝土销售合同。为保障协议的实施,混凝土委员会还多次组织对成员单位进行检查,并对其认定的违规企业以 “误接其他成员单位工程” 和 “漏报工程量” 等理由予以处罚。
在得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授权后,江苏省工商局组成专案组进行了调查和走访。专案组发现,该市混凝土委员会曾数次召开会议,商讨有关运作、合同备案、信息收集、工程分配、违约单位出发等事项,组织协议的实施。
(二) 处理决定(www.daowen.com)
江苏省工商局认为,该市混凝土委员会各成员企业,属于经营同种业务的独立经营者,相互之间在区域市场内具有明显的竞争关系。涉案协会组织具有竞争关系的会员企业达成 “行业自律条款” 及 “检查处罚规定”,并以此为基础划分连云港市区相关市场的行为,客观上限制了预拌混凝土区域市场的竞争,属于 《反垄断法》 第13条第1 款第3项所禁止的 “分割销售市场” 的垄断协议。
2010年8月30日,江苏省工商局根据 《反垄断法》 对该混凝土委员会及五家常设委员会成员企业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36 481.21元、罚款730 723.19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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