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接到投诉的辽宁省工商局,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于2011年7月对辽宁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涉嫌组织水泥企业协议垄断经营进行了立案调查。辽宁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组织十三家企业达成 《自律公约》 的行为,构成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的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6条的规定。2012年3月至8月,辽宁省工商局依法对涉案的辽宁十三家水泥生产企业以及辽宁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分别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额总计达1 637万元。
(一) 基本案情
2011年,水泥产能过剩的东北地区水泥市场出现需求紧张、水泥价格保持高位等现象。接到投诉的辽宁省工商局,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于2011年7月对辽宁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涉嫌组织水泥企业协议垄断经营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2010年11月底,辽宁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组织辽宁十三家水泥生产企业召开会议,签订 《自律公约》,内容主要涉及冬季限产 (参与的水泥企业以窑为单位缴纳违约保证金,违者重罚) 和价格自律 (2011年3月1日开工生产后,熟料最低价每吨260元) 两个方面。
(二) 处理决定(www.daowen.com)
辽宁省工商局认定,签订 《自律公约》 的辽阳冀东水泥有限公司等十三家企业属同行业经营者,彼此有竞争关系;《自律公约》 中 “冬季限产时间安排” 的规定,是涉案企业关于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 的约定,该约定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3条的规定。辽宁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组织十三家企业达成 《自律公约》 的行为,构成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的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6条的规定。《自律公约》 的实施导致了水泥产业链条上的生产成本大幅度提升,相关产品价格明显上涨,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直接受损。
2012年3月至8月,辽宁省工商局依法对涉案的辽宁十三家水泥生产企业以及辽宁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分别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额总计达1 6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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