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深圳港区拖轮公司价格垄断案详解

深圳港区拖轮公司价格垄断案详解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四家拖轮公司的经营许可证中均明确规定了许可的经营地域,分别隶属于不同的港区,相互之间互不重合。考虑到涉案企业主要就价格总体走势进行沟通,较少涉及具体船公司的拖轮费率;拖轮费用在港口使费中所占比例较小,对港口之间竞争损害较为有限等因素,依据 《反垄断法》 第46条第1 款、第49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四家拖轮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对每一家涉案企业均处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4%的罚款。

深圳港区拖轮公司价格垄断案详解

(一) 基本案情

自2010年以来,深圳盐田拖轮有限公司、深圳联达拖轮有限公司、深圳赤湾拖轮有限公司、深圳市大铲湾拖轮有限公司四家公司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会议,一方面就拖轮收费总体走势进行沟通,保持价格总体走势基本一致;另一方面就个别船公司的拖轮收费问题进行沟通,保持谈判策略基本一致。

四家拖轮公司的经营许可证中均明确规定了许可的经营地域,分别隶属于不同的港区,相互之间互不重合。但由于深圳港东部盐田港区和西部蛇口港区、赤湾港区、大铲湾港区之间距离较近,不同港区之间存在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拖轮费用作为船公司在港口使费中的一部分,计入船公司在港口发生的总体成本。因此,不同港区之间的竞争会传导至各自下属的拖轮公司,从而使各拖轮公司之间产生竞争关系。涉案企业与其他拖轮公司每年均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就拖轮收费等事宜进行沟通,以保持收费水平总体走势一致。从涉案企业的拖轮收费水平来看,2010年以来该四家拖轮公司收费水平均呈稳中上涨态势,变化的时间节点和幅度基本一致,具有价格行为的一致性。此外,在部分船公司发生合并等事宜时,四家拖轮公司就拖轮费率收费问题进行沟通,以保持谈判策略基本一致。

(二) 处理决定(www.daowen.com)

执法机关认定,涉案企业就拖轮收费事宜进行沟通,在此基础上保持价格行为的基本一致,限制了各拖轮公司之间的竞争,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垄断协议的行为。

考虑到涉案企业主要就价格总体走势进行沟通,较少涉及具体船公司的拖轮费率;拖轮费用在港口使费中所占比例较小,对港口之间竞争损害较为有限等因素,依据 《反垄断法》 第46条第1 款、第49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四家拖轮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对每一家涉案企业均处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4%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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