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固定价格案[24]

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固定价格案[24]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 基本案情2012年12月22日,原四川省金属再生行业协会 召集各会员单位 (略) 召开第四届理事会,会上审议通过了 《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自律公约》 和 《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指导价》 。据此,四川省发改委对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九家成员企业合计处以26万元罚款。

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固定价格案[24]

(一)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22日,原四川省金属再生行业协会 (现更名为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 召集各会员单位 (略) 召开第四届理事会,会上审议通过了 《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自律公约》 和 《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指导价》 (以下简称 《自律公约》 《指导价》)。《指导价》分三类确定报废机动车回收价格标准:货运车、特种车800元/吨;大中型客运车600元/吨;小轿车、面包车、摩托车、事故车500元/吨。协会会后将上述文件下发会员单位要求从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2013年7月5日,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召集会员单位在成都兴原再生资源投资有限公司召开半年工作会,会上提出草拟的 《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自律公约实施办法》 组织会员单位讨论,其中进一步明确 “按照行业协会报废汽车指导价回收报废汽车,不哄抬回收价格,不恶性竞争”,另外还规定 “不执行报废汽车回收指导价哄抬回收价格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扣除保证金2万元处罚。”(www.daowen.com)

(二) 处理决定

四川发改委认为,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组织全省相关经营者讨论达成 《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自律公约》 和 《四川省报废机动车行业指导价》,协议固定报废机动车收购价格,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破坏相关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报废机动车交售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构成组织经营者从事 《反垄断法》 第13条第1 款第1项所禁止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第16条之规定。据此,四川省发改委对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九家成员企业合计处以26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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