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 处理决定上海物价局认为,克莱斯勒达成并实施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 垄断协议,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4条的规定;三家经销商达成并实施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的垄断协议,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3条的规定。克莱斯勒及其上海地区三家经销商的行为,排除和限制了市场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4年克莱斯勒在汽车销售过程中,与经销商签订了含有维持转售价格条款的经销协议,发布了含有维持转售价格内容的商务政策;对电话报价低于厂商建议零售价的经销商,以扣减返利、罚款等形式进行了处罚。另查明,克莱斯勒上海地区经销商上海越也、上海名创、上海信佳在上海越也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签订了 《关于统一规范克莱斯勒、JEEP、Dodge品牌车辆维修保养等相关价格协商备忘》,对同城经销商的保养工时、配件价格、做漆价格以及执行时间作了统一约定,并在会后执行了协议达成的价格。
(二) 处理决定(www.daowen.com)
上海物价局认为,克莱斯勒达成并实施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 垄断协议,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4条的规定;三家经销商达成并实施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的垄断协议,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3条的规定。克莱斯勒及其上海地区三家经销商的行为,排除和限制了市场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上海市物价局依据 《反垄断法》 第46条对克莱斯勒处以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3%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 168.20 万元;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三家经销商依法处罚,其中对起到组织作用的上海越也处以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6%的罚款,对上海名创、上海信佳处以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4%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14.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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