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三叶、矢崎、古河、住友等八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为减少竞争,以最有利的价格得到汽车制造商的零部件订单,在日本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互相协商价格,多次达成订单报价协议并予实施。价格协商涉及中国市场且获得订单的产品包括起动机、交流发电机、节气阀体、线束等13种。经价格协商的零部件用于本田、丰田、日产、铃木、福特等品牌的20多种车型。截至2013年底,涉案企业经价格协商后获得的与中国市场相关的多数订单仍在供货。
2000年至2011年6月,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NTN等四家轴承生产企业在日本组织召开亚洲研究会,在上海组织召开出口市场会议,讨论亚洲地区及中国市场的轴承涨价方针、涨价时机和幅度,交流涨价实施情况。涉案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轴承时,依据亚洲研究会、出口市场会共同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涨价信息,实施了涨价行为。
(二) 处理决定
国家发改委认为,八家汽车零部件企业和四家轴承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了汽车零部件、轴承的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我国 《反垄断法》 规定,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不正当地影响了我国汽车零部件及整车、轴承的价格,损害了下游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我国消费者利益。两个案件中,涉案企业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10年,违法情节严重,国家发改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同时对主动提供重要证据的相关涉案企业适用了 《反垄断法》 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条款。(www.daowen.com)
汽车零部件价格垄断案的处罚决定为:一是对第一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日立,免除处罚。二是对第二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电装,处上一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计1.505 6亿元。三是对只协商过一种产品的矢崎、古河和住友,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的罚款,分别计2.410 8亿元、3 456万元和2.904亿元。四是对协商过两种以上产品的爱三、三菱电机和三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分别计2 976万元、4 488万元和4 072万元。
轴承价格垄断案的处罚决定为:一是对第一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不二越,免除处罚。二是对第二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涉及中国市场所有证据和销售数据的精工,处上一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计1.749 2亿元。三是对2006年9月退出亚洲研究会但继续参加中国出口市场会议的NTN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的罚款,计1.191 6亿元。四是对提议专门针对中国市场召开出口市场会议的捷太格特,处上一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计1.093 6亿元。
同时,涉案企业均提出了整改措施:一是立即根据中国法律对销售政策和销售行为进行整改。二是对公司全体成员进行反垄断培训,确保员工行为符合中国法律要求。三是采取实际行动,消除过去违法行为的后果,主动维护竞争秩序,并惠及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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