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 基本案情2013年3月以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对一些地方水泥行业存在的价格垄断行为,组织开展了反垄断调查。会议还形成了长春、松原、磐石区域水泥价格决议,暂定2011年4月25日三家公司在冀东公司确定吉林区域5月份水泥执行价格及执行政策。
(一)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以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对一些地方水泥行业存在的价格垄断行为,组织开展了反垄断调查。经调查,2011年4月14日,北方公司与亚泰公司、冀东公司的相关人员在亚泰公司召开会议,商定区域水泥 (熟料) 价格及执行政策,形成了 《吉林省重点水泥企业区域价格制定会议决议》,约定外销熟料出厂价格按300元/吨执行,进入辽宁区域熟料出厂价格不低于300元/吨。会议还形成了长春、松原、磐石区域水泥价格决议,暂定2011年4月25日三家公司在冀东公司确定吉林区域5月份水泥执行价格及执行政策。在亚泰公司2011年4月15日向长春区域各部门、明城销售部下发的水泥价格调整执行通知中,明确提出与北方公司、冀东公司达成价格执行约定,并附有区域水泥价格约定执行表,列明了北方公司和冀东公司不同品种水泥的销售执行价格。
(二) 处理决定(www.daowen.com)
国家发改委认为,三家水泥厂达成并实施了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 第13条的规定,属于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的违法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因此,执法机关依据 《反垄断法》 第46条对不积极配合调查的亚泰公司、冀东公司处以2012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分别计6 004万元和1 338万元;对能够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的北方公司处以2012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计4 0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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