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云南西双版纳州旅游协会于2002年启动研发 “西双版纳州旅游信息管理系统”,2003年7月建成投入使用。云南西双版纳州旅游协会于2009年5月1日分别组织四十六家酒店 (另案处理)、十五家景点 (另案处理)、两家旅游客运汽车公司 (另案处理) 签订 《西双版纳州信息管理系统诚信服务自律公约》 (以下简称 《自律公约》);又于2011年3月11日,组织二十家旅行社(另案处理) 签订 《自律公约》。
其中:云南西双版纳州旅游协会组织二十家旅行社签订的 《自律公约》中,一是规定旅行社各签约单位组织接待的团队必须通过涉案单位信息中心提供的旅游信息管理系统服务操作,制作 《西双版纳州旅游团队行程单》,方能享受景区、酒店、旅游客运汽车、购物等旅游企业提供的优惠服务,否则视为违约;二是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选择的游览点必须是 A 级旅游景区(点),必须按照旅行社协会与旅游景区 (点) 协会签订的合作协议安排产品和组合线路,否则视为违约;三是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选择的旅游汽车必须是旅游客运公司提供的车辆;四是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选择的酒店必须是与其签订 《自律公约》 并纳入 “旅游信息管理系统” 的酒店,入住非管理系统内酒店,视为违约并支付5 000元违约金;另外,涉案企业通过该系统向提供服务的旅行社各签约单位,收取1元/人/天的服务费和2元/人/天旅游安全风险金。
在组织两家旅游客运汽车公司 (西双版纳旅游客运汽车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吉迈斯旅游汽车公司) 签订的 《自律公约》 中,一是旅游客运汽车公司接待旅行团队必须通过旅游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服务操作,制作、使用 《西双版纳州旅游团队行程单》,否则视为违约;二是涉案单位通过该系统向提供服务的旅游汽车签约单位,收取提供信息系统服务结算总额3‰服务费用,费用按照资金结算周期进行结算;三是对旅游客运汽车运输价格进行了统一。
在组织十五家景区 (点) 签订的 《自律公约》 中,一是约定签约单位团队票价,按照约定的 《景 (区) 点团队价格表》 执行,对团队票价实行价格统一;二是要求景 (区) 点缔约单位接待旅游团队必须通过旅游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服务操作,制作、使用 《西双版纳州旅游团队行程单》,否则视为违约;三是涉案单位通过该系统向提供服务的景 (区) 点缔约单位,收取提供信息系统服务结算总额1.5%服务费用,费用按照资金结算周期进行结算。
在组织四十六家酒店签订的 《自律公约》 中,一是要求酒店签约单位按照约定的 《酒店团队价格表》 执行,对团队房费实行价格统一;二是要求酒店签约单位接待旅游团队必须通过旅游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服务操作,制作、使用 《西双版纳州旅游团队行程单》,否则视为违约;三是涉案企业通过该系统向提供服务的酒店签约单位,收取提供信息系统服务结算总额1元/间/夜的服务费用,费用按照资金结算周期进行结算。
西双版纳旅行社协会于2010年11月8日组织西双版纳州二十四家旅行社(另案处理) 签订 《行业自律公约》;于2008年3月28日与西双版纳州旅游运输协会签订 《合作协议》;于2011年3月21日与西双版纳州饭店协会签订《合作协议》;于2011年4月25日和6月30日,与西双版纳州景区 (点) 协会签订 《合作协议》 和 《补充修改协议》。(www.daowen.com)
其中,西双版纳旅行社协会在组织二十四家旅行社签订的 《行业自律公约》 中,一是规定旅行社各签约单位组织接待的团队必须通过西双版纳州旅游协会信息中心提供的州旅游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制作 《旅游团队行程单》,方能享受优惠待遇和提取结算,否则视为违约;二是要求签约会员单位接待的旅游团队在安排住宿、旅游线路景点组合、旅游用车、购物、观看 (参加)自费项目时,只选择与本协会签有协议 (合同) 的其他协会签约单位或独立协议单位;入住非签约酒店者,将接受罚款处罚等。三是要求签约会员单位严格遵守该协会与其它协会签订的协议。
与西双版纳州旅游饭店协会签订的 《合作协议》 中,一是约定双方操作的旅游团队均通过州旅游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运行;涉案企业签约会员旅游团队用房须按旅游合同选择旅游饭店协会签约会员酒店。二是执行双方约定的入住房价。
与西双版纳州景区 (点) 协会签订的 《合作协议》 中,一是所有旅游团队只能采购西双版纳州签约单位的旅游产品,且必须通过州旅游信息管理系统操作;二是双方对旅行社旅游团队必须选择旅游景区 (点) 协会签约单位景区 (点) 的数量和级别进行了固定;三是双方对景区 (点) 协会签约单位的门票价格进行了统一,按照约定的 《景 (区) 点团队价格表》 执行。
(二) 处理决定
云南省工商局认为,上述两家行业协会组织西双版纳州旅游服务企业签订并实施 《自律公约》 的行为,将原本有竞争关系的旅游服务企业,用 《自律公约》 的形式捆绑在一起,形成利益共同体,人为地制造壁垒,限制了旅游行业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自主经营权;此外,具有竞争关系的旅游服务企业之间达成了价格联盟,对市场进行垄断经营,获取垄断利润,并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6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的规定,属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 第9条第2项:“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规定的行为。依据 《反垄断法》 第46条第3款:“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的规定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 第10条第2款:“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提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的规定,对西双版纳州旅游协会和西双版纳旅行社协会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总计罚款数额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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