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2009年以来,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浙江省各财产保险公司多次集体开会、磋商,对《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及 《实施细则》 进行讨论修订。2009年7月22日,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浙江省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杭州市庆春路中财发展大厦15楼会议室,召开车险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新车和高档车费率问题,约定新车费率调整系数不得低于0.95。对上年有赔款的9座以下客车按车辆购置价区别适用费率调整系数,购置价在50万-100万元的,费率调整系数不得低于0.9;购置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费率调整系数不得低于1。
2009年5月8日,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在杭州市萧山索菲特世外桃源度假酒店,组织召开浙江省各财产保险公司总经理高峰会议。会上讨论并约定2008年车险市场份额超过4%的公司 (人保、太保、平安、天安、中华联合、大地、国寿财险) 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不超过15%,市场份额低于4%的公司不超过16%,天平公司不超过18%,并据此形成 《〈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补充约定》 (浙保行协秘 [2009] 52号) 印发给各财产保险公司。同时规定对违约公司处以每单2-4万元罚款,从自律公约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010年5月5日,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在杭州市体育场路105 号凯喜雅大厦9楼大会议室召开车险专业委员会会议,商定对部分公司的手续费进行调整,分六档执行不同标准:第一档为人保、太保和平安,手续费7%;第二档为国寿财险和中华联合,手续费8%;第三档为阳光,手续费9%;第四档为大地、天安、大众、华泰等10家保险公司,手续费10%;第五档为安诚、安信、长安,手续费 11%;第六档为天平、中银、渤海和民安,手续费12%。会后,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督促各财产保险公司按照商定意见调整商业车险手续费标准。(www.daowen.com)
(二) 处理决定
国家发改委认为,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上述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6条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的规定,涉案财产保险公司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3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即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的规定。
国家发改委认定,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是本案价格垄断行为的主要策划者、组织者,财产保险公司违法责任较轻。因此,国家发改委依法对负主要责任的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处以50万元的最高额罚款,对负次要责任的涉案财产保险公司处以上一年度商业车险销售额1%的罚款,共计11 019.88 万元。其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被分别处以2 070 万元、1 599 万元和1 029万元罚款,其余涉案财产保险公司被处以35万元-960万元不等的罚款。由于,美国利宝保险、日本爱和谊日生同和财产保险、浙商财产保险、紫金财产保险、华农财产保险、国泰财产保险、信达财产保险、英大泰和财产保险和泰山财产保险9家浙江分公司未参与达成、实施垄断协议,依法对其停止调查。人保、国寿、平安等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先后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依法对其免除或减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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