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上海金店价格垄断案:上海黄金饰品协会涉及

上海金店价格垄断案:上海黄金饰品协会涉及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 《反垄断法》 第46条第3 款及第49条的规定,考虑到黄金协会在组织相关金店达成实施垄断协议中起到了主导作用,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等因素,上海市物价局决定对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处以罚款50万元。

上海金店价格垄断案:上海黄金饰品协会涉及

(一) 基本案情

上海黄金饰品协会于2011年11月21日组织老凤祥银楼、老庙、亚一、城隍珠宝、天宝龙凤等金店召开会长会议,商议制定 《上海黄金饰品行业黄金、铂金饰品价格自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价格自律细则》),约定了黄金、铂金饰品零售价的测算方式、测算公式和定价浮动幅度。老凤祥银楼、老庙、亚一、城隍珠宝、天宝龙凤五家金店依据 《价格自律细则》 规定的测算公式,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制定公司黄金、铂金饰品零售牌价,操纵黄金、铂金饰品价格,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 处理决定

上海市物价局认定,黄金协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6条及《反价格垄断规定》 第9条第2项的规定,属于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五家金店的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3条第1款第1项及 《反价格垄断规定》 第7条第2项、第4项和第5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www.daowen.com)

依据 《反垄断法》 第46条第3 款及第49条的规定,考虑到黄金协会在组织相关金店达成实施垄断协议中起到了主导作用,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等因素,上海市物价局决定对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处以罚款50万元。

依据 《反垄断法》 第46条第1 款及第49条的规定,考虑到五家金店已于调查前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且能够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等情节,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等因素,上海市物价局决定,对老凤祥银楼公司处2012年度相关销售额1%的罚款323.29万元;对上海老庙黄金有限公司处2012年度相关销售额1%的罚款360.13万元;对上海亚一金店有限公司处2012年度相关销售额1%的罚款141.83万元;对上海城隍珠宝有限公司处2012年度相关销售额1%的罚款154.08万元;对上海天宝龙凤金银珠宝有限公司处2012年度相关销售额1%的罚款30.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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