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案件:三亚市水晶店横向垄断协议案例

案件:三亚市水晶店横向垄断协议案例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②昌源水晶购物店,对其转移、隐匿、销毁财务数据、证据,不按规定提供价格执法所需相关材料的行为,依法处以9万元的罚款;对其参与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之2%的罚款,计135万元。③帝佳水晶购物店,鉴于其在检查中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对其参与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免除处罚。

案件:三亚市水晶店横向垄断协议案例

(一)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三亚铂莱晶工艺品有限公司 (海石水晶购物店) 主动提出与另外两家水晶购物店——三亚帝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帝佳水晶购物店)、三亚亿佳哈斯理水晶有限责任公司 (昌源水晶购物店) 签订协议并多次召开协调会,协商水晶价格、佣金标准、市场份额等内容,就具体操作细节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6月,三家水晶购物店签订了 《海南水晶行业自律公约》等协议,约定了统一返佣比例、调价幅度与分配收入机制,即三家水晶店每月从各自营业额中提取21%进行汇总,再按三家的市场份额 (帝佳35.5%、昌源33%、海石31.5%) 进行收入再分配;同时明确建立一个共管银行账户,各存入300万元保证金,以作为违反上述约定的罚金。2012年6月底7月初,三家水晶店开始执行自律公约,开立了共管银行账户,各存入保证金300万元;制作了产品价格目录表,提供给另外两家用于相互监督;每日统计销售收入,各自提取营业额21%的现金汇总后,按照各自市场份额进行收入再分配。

(二) 处理决定(www.daowen.com)

执法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3条之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严重限制了水晶购物店之间的价格竞争,特别是实施收入再分配模式导致划分市场的问题,遏制了水晶店的竞争活力。根据 《反垄断法》 第46条等相关规定,海南省物价局区分各水晶购物店的违法情节、配合程度等,依法分别予以了处理:①海石水晶购物店,对其转移、隐匿、销毁财务数据、证据,不按规定提供价格执法所需相关材料的行为,依法处以9.9万元的罚款;对其发起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之4%的罚款,计360万元。②昌源水晶购物店,对其转移、隐匿、销毁财务数据、证据,不按规定提供价格执法所需相关材料的行为,依法处以9万元的罚款;对其参与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之2%的罚款,计135万元。③帝佳水晶购物店,鉴于其在检查中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对其参与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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