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反垄断执法机关查处的14起纵向垄断协议案件均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案件,并未见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案件。
《反垄断法》 实施以来,执法机构查处的垄断协议案件大致如下:
横向与纵向垄断协议数量
自2008年 《反垄断法》 实施以来,截至2018年6月底,我们共收集到了垄断协议行政执法案件74起。其中,国家发改委及各地发改委、各地物价局查处横向垄断协议案件34 起、纵向垄断协议案件14 起,工商部门查处横向垄断协议案件25 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查处横向价格垄断协议案件1起。
需要说明的是,在上海克莱斯勒价格垄断协议案、一汽大众有限责任公司及部分奥迪经销商价格垄断协议案、东风日产价格垄断案和江苏省奔驰价格垄断案中,同时存在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www.daowen.com)
就具体违法行为类型而言,在横向垄断协议案件中,最为突出的具体违法行为应属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共计35起案件涉及该行为,其后依次为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案件19起,“联合抵制交易” 案件4起,“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案件2起。
至今,反垄断执法机关正式查处的案件中,并未涉及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的违法行为。反垄断执法机关查处的14起纵向垄断协议案件均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案件,并未见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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