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豁免规定与禁令法律框架的适用性

豁免规定与禁令法律框架的适用性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 《反垄断法》 对垄断协议采取了 “禁止+豁免” 的法律框架,依法行政是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基本要求,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这一法律框架。(一) 适用 “禁止+豁免” 法律框架是基本要求法律适用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

豁免规定与禁令法律框架的适用性

我国 《反垄断法》 对垄断协议采取了 “禁止+豁免” 的法律框架依法行政是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基本要求,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这一法律框架。进一步来看,“禁止+豁免” 与合理原则不存在不可逾越的分歧,而是综合吸收了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优点并且更加契合我国现阶段规范竞争秩序的需要。

(一) 适用 “禁止+豁免” 法律框架是基本要求

法律适用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根据法定性的原则,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对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适用,反垄断执法机构首先需要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4条的禁止性规定,其次要保障当事人根据 《反垄断法》 第15条主张豁免的权利,并对当事人行为是否符合第15条的豁免情形和豁免条件予以实质审核。在美敦力案中,当事人与其交易相对人就涉案产品达成并实施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14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且当事人在多次陈述意见过程中没有主张,也没有证明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15条规定的豁免情形和豁免条件,依法应予以处罚。(www.daowen.com)

(二) 与合理原则的比较

美国联邦法院于2007年通过了对 “丽锦公司诉PSKS公司案” 适用合理原则的裁决,标志着在联邦层面对维持转售价格由本身违法原则向合理原则的转变。所谓本身违法原则,是指仅仅根据特定的行为是否发生,就可以判定其是否违法,无需对市场定义、市场力量或市场影响等要素进行证明。合理原则,是指判断一项行为是否违法时,并不必然视为合法或非法,而是综合衡量该行为对竞争的影响程度来判断。在1918年 “芝加哥证券交易所案”中,布兰法官对合理原则进行了经典论述:“真正检验合法性的标准应该是看这种限制是促进竞争,还是抑制或破坏竞争。为明确这一问题,法院必须考虑与这一商业活动的限制相关的事实,如限制前后的环境变化、限制的性质,及其可能的或实际的后果,还有限制的过程、存在的问题、采取特别补救措施的原因、目的或结果,等等,都是需要考虑的相关事实。了解目的将有助于法院解释事实,并预测结果”。可见,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需要对行为的竞争影响予以分析和证明。本身违法原则,从限制竞争行为本身推定违法,不需要考察行为的竞争影响,有利于节约执法成本,但也排除了少部分可能产生竞争正面效应的行为主张合法的机会。合理原则,全面考察行为的竞争影响,更加注重效率分析,但增加执法成本,且目前缺乏明确、统一的分析方法和判断路径。而 “禁止+豁免” 的法律框架,则综合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优势,对于一般具有竞争负面影响的行为予以原则性 “禁止”,这有利于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正面效应大于负面效应则予以 “豁免”,注重行为的效率分析,给予任何具有竞争正面效应的行为 “合理化” 的机会。《反垄断法》 第15条还列明了具体的豁免情形和豁免条件,这比合理原则更具可操作性,并且把 “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作为条件之一,从而促使协议产生的效率向消费者传递,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当然,对于第15条也还有继续细化的空间,比如,如何判断 “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可以研究采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市场力量等判断标准予以界定,从而便于具有竞争正面效应的协议主张豁免,发挥协议的正面作用,促进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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