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核心关注市场行为对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影响,通过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提高经济效益,并使消费者受益。当证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达成与实施后,需要对行为的竞争影响或可能造成的竞争影响进行分析。对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竞争影响,普遍认为会排除、限制品牌内竞争,但对是否限制品牌间竞争则有不同观点。因此,结合美敦力案,从品牌内竞争、品牌间竞争、消费者利益三个基本层面开展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竞争分析,同时分析衡量竞争损害程度的几个关键要素。
(一) 纵向垄断协议竞争分析的三个层面
1.对品牌内竞争的影响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对品牌内竞争的限制,是显而易见的。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格,为经销商设定了统一或最低的转售价格,会实质地排除、限制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导致具有成本优势、乐于为消费者分享价格利益的下游经营者难以发挥竞争优势,甚至产生市场封锁效应,阻碍低成本、低定价的潜在经销商进入相关市场,不利于转售环节的经营创新,从而限制品牌内竞争。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促使转售环节维持统一的价格,还有可能促使经销商之间变相达到横向固定价格的效果。在美敦力案中,当事人严格设定了涉案产品各转售环节的价格或最低价格,并通过内部考核、处罚等措施促使垄断协议予以实施,还通过纵向限制销售对象、销售区域、禁止销售竞争性产品等措施强化了维持转售价格的效果,基本排除了经销商之间的竞争。
2.对品牌间竞争的影响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对品牌间竞争的影响,相对复杂一些,各方面探讨较多。经济学分析认为,维持转售价格有可能产生避免经销商 “搭便车”、促进经销商开展服务竞争、扩大商品的消费者需求,从而促进品牌间竞争的正面效应。但在个案论证中必须有明确证据来证明存在这种正面效应,且正面效应大于对竞争的负面效应时,才能得出总体上促进竞争的结论。从负面影响看,维持转售价格禁止经销商通过降价与其他品牌竞争、可能向其他经营者传导类似限制、可能便于生产厂商之间进行价格协同、增加市场进入障碍等,从而限制品牌间竞争。在美敦力案中,我们从三个角度进行分析:一是高值耗材和可植入医疗设备的品牌间竞争本身并不充分。高值耗材和可植入医疗设备存在很高的技术壁垒,品牌数量有限,且患者一般只能在医院购买或使用医疗器械,此外,同一家医院提供的同一种医疗器械的品牌有限,患者在不同品牌之间的选择空间非常有限。二是当事人的市场力量较强,削弱了品牌间竞争。本案中,经综合分析涉案产品的市场份额、当事人财力和技术条件、交易相对人对当事人的依赖程度等因素,当事人在心脏血管、恢复性疗法和糖尿病医疗器械领域处于行业领先位置,具有较强市场力量,其严格限制转售价格的行为削弱了涉案产品的整体市场竞争。三是涉案行为对品牌间竞争具有直接负面影响。本案中,当事人限制经销商通过降低价格等方式与其他品牌经销商进行竞争并禁止经销商销售其他竞争品牌的产品,对品牌间竞争具有直接的负面影响。
3.对消费者利益的影响
垄断行为由于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使得价格无法通过公平竞争合理形成,阻碍了市场价格机制正常发挥作用,降低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纵向价格垄断协议阻止转售环节对涉案产品进行降价,直接效果就是维持商品高价,甚至推动商品价格上涨,最终增加消费者购买对价。本案中,当事人禁止各个销售环节降低价格,通过各种措施维持医疗器械产品高价,损害了终端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增加了患者负担。特别是在消费者直接寻求购买某些涉案产品时,当事人要求经销商进行 “价格保护”,排除了消费者以低于限制价格购买产品的机会,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二) 分析竞争损害强度的要素
根据上述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竞争分析,还可以从中提炼归纳一些要素,对竞争损害程度予以论证,一般来讲,这与相关市场和涉案产品的竞争特点、维持转售价格与市场竞争价格的偏离度、限制措施的强度、当事人市场力量等因素密切相关。(www.daowen.com)
1.相关市场与涉案产品的竞争特点
涉案行业和产品的竞争特点,涉及品牌内竞争是否重要,也涉及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对品牌间竞争的影响程度。比如,相关市场内的可替代品牌数量越少,市场进入壁垒越高,消费者对品牌的依赖程度越强,那么,相关产品的品牌内竞争越重要,纵向价格垄断协议限制品牌间竞争的可能性也越大。
2.维持转售价格与市场竞争价格的偏离度
分析当事人维持的转售价格是否偏离本应由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偏离度越高,那么对竞争的损害越强,对经济效益、消费者利益的损害也越大。当然,由于影响市场价格的因素很多,要准确计算本应由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难度很大,在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案中,由于偏离度的存在,市场之手往往会促使部分经销商出现 “违规低价” 销售行为,这一价格比维持转售价格更接近竞争水平下的价格。因此,可以通过分析低于限定价格进行销售的价格水平、分析通过赠送礼品等方式变相降低限定价格的水平,对偏离度予以估算。
3.限制措施的强度
为了促进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实施,当事人一般会对转售价格的实际执行情况予以考察、评价,并设定相应的奖惩措施。比如,将是否执行转售价格作为经销商考评的重要因素,对执行转售价格的经销商给予返利、补贴、市场支持等奖励;对不执行转售价格的经销商采取罚款、扣减保证金、扣减违约金、减少供货、停止供货、终止经销权等惩罚措施。有些案件中,除了纵向价格限制,还设定了区域限制、客户限制、排他经销限制等其他非价格类纵向限制措施。这些奖惩措施和限制措施越强,就越能促使当事人设定的转售价格得以实施,从而对竞争的损害也越大。
4.当事人的市场力量
一般来讲,当事人市场力量越强,其纵向限制措施对市场竞争的损害越强。衡量当事人的市场力量,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市场份额、控制上下游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其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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