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证明与实施优化措施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证明与实施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垄断协议的立法框架,对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案,首先需要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4条的规定,与其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了固定转售价格或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二) 协议的达成对于纵向垄断协议的达成,关键要探究和证明当事人与其交易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通过经销协议予以体现,也可以通过邮件、电话、会议、会面等形式达成。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证明与实施优化措施

按照垄断协议的立法框架,对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案,首先需要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14条的规定,与其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了固定转售价格或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案件调查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充分证明程度。

(一) 协议的形式

纵向垄断协议,可以表现为书面协议,如在经销协议中直接限制转售价格;也可以表现为形式上的单方行为,但由交易相对人予以实际执行,如经营者通过商务政策、业务邮件、区域经理要求、通知等形式限制转售价格,由交易相对人予以执行。限制转售价格的方式,可以通过直接限制价格水平,也可以通过固定经销商的利润率和折扣水平、手续费等方式予以间接限制。

(二) 协议的达成(www.daowen.com)

对于纵向垄断协议的达成,关键要探究和证明当事人与其交易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通过经销协议予以体现,也可以通过邮件、电话、会议、会面等形式达成。本案中,当事人即通过分销协议、经销协议、邮件通知、口头协商等方式,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了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具体内容包括直接固定转售价格、固定分销商的毛利率、限定经销商的最低投标价、限定到医院的最低售价。由于医疗器械产品的特殊性,招投标是其中重要的交易方式,医院是主要的终端购买者,因此当事人对这两部分的转售价格进行了特别限定。

(三) 协议的实施

我国 《反垄断法》 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达成但尚未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因此在执法中也要注重对垄断协议实施的证明。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实施的证明,一般需要对转售环节的价格予以核查,并与当事人限定的转售价格进行比对;还可以分析当事人是否存在促进垄断协议实施的行为,如督导、考核、奖惩等措施。在美敦力案中,经核实,当事人固定的转售价格和限定的最低转售价格在平台商、经销商环节得到了有效执行,当事人通过内部考核、撤销经销商低价中标产品、查处低价串货等措施,进一步促进了垄断协议的实施。当事人还采取了限制经销商转售商品的销售对象和销售区域、禁止销售具有竞争品牌产品等措施,进一步强化了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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