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垄断协议,是经营者与其交易相对他人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是反垄断法最为关注的一种纵向限制,也称转售价格维持,各国反垄断法主要关注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限定最高转售价一般认为可以避免经销环节过高加价而有利于消费者利益。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固定转售价格、限定转售最低价格的排除、限制竞争协议。
(一) 涉案产品及市场范围
案件的调查处理需要准确界定涉案产品及市场范围。在调查前,可以按照涉嫌违法行为的线索初步确定调查涉及的产品范围;在调查过程中,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对照取得的证据,可以按法定程序作进一步追踪和调整;在完成调查取证、分析审理后,最终确定涉案产品及其市场范围。本案确认的涉案产品为美敦力经营的三类高值耗材和可植入医用设备,包括心脏血管业务类产品、恢复性疗法业务类产品、糖尿病业务类产品,涉及的市场范围为中国境内市场。(www.daowen.com)
(二) 销售模式与交易相对人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与横向垄断协议的不同之处,是经营者与其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限制转售价格的协议。协议双方处于同一产业的纵向层次;双方均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存在彼此隶属、控股或者其他合法控制关系,以各自的名义开展交易行为。纵向垄断协议一般存在于转售的销售模式中,在直销或者代理的销售模式中,当事人有权制定交易价格,就不存在限制转售价格的问题。但在实务中存在名为代理、实为转售的商务行为,可以从物权是否转移、风险由谁承担、以谁的名义对外交易等角度,分辨该销售模式实质上属于转售还是代理。在美敦力案中,当事人在中国境内销售涉案产品全部采取了转售方式,交易相对人包括平台商和一级经销商,其中平台商签署分销协议,将产品转售给二级经销商,一级经销商签署经销协议将产品转售给二级经销商或终端购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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