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普及承诺制度应注意的问题及影响

普及承诺制度应注意的问题及影响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案的处理依据是 《反垄断法》 第45条规定的经营者承诺制度。承诺制度的适用在我国实践中还不够普遍,我国第一个援引承诺制度处理的案件是2011年末曝光的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滥用其在互联网接入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实施价格歧视案。承诺制度似乎成了电信企业的 “免死金牌”。与普通的违法决定相比,承诺制度的适用结果,既不涉及违法行为认定,也不会有任何法律处罚。

普及承诺制度应注意的问题及影响

本案处理程序如下:本案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2015年5月12日,内蒙古移动向内蒙古工商局提交了中止调查申请,2015年9月1日,内蒙古工商局作出 “中止调查决定书”。2017年6月1日至8月31日,内蒙古工商局对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了检查,并聘请了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流量资费整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经过检查和评估,确认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了整改承诺,未出现法律所规定的恢复调查情形,故内蒙古工商局于2017年12月20日对本案作出终止调查决定。

本案的处理依据是 《反垄断法》 第45条规定的经营者承诺制度。承诺制度是一种协商性的垄断行为处理方式,具体是指,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垄断案件时,如果被调查的企业向执法机构作出停止、修正或从事特定行为的承诺,执法机构认为该承诺足以消除垄断行为的消极影响,则可接受承诺并据此作出决定,要求市场主体履行承诺,从而结束案件调查程序。适用承诺制度的好处是,执法调查程序可以简化,企业也不必担心涉案行为被认定违法,所以在境外很受执法机构与企业的欢迎。

承诺制度的适用在我国实践中还不够普遍,我国第一个援引承诺制度处理的案件是2011年末曝光的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滥用其在互联网接入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实施价格歧视案。该案当事人也是电信企业。此外,还有两起适用承诺制度的案件也涉及电信行业:①2015年5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对中国铁通、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宁夏分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经营普通宽带业务中,不同程度地要求用户必须安装固定电话的垄断行为作出了中止调查决定。[216]②2015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对中国联通内蒙古分公司涉嫌垄断的宽带业务与手机业务及手机终端销售业务捆绑销售,及将宽带与手机 (固话) 业务费用相关联的行为作出了中止调查决定。[217]

这样看来,我国目前已有四起电信企业的垄断案件适用了承诺制度,而我国适用承诺制度的所有案件也不过十起左右。之所以承诺制度在电信业适用频繁,重要原因应该是2011年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案的示范效应。承诺制度似乎成了电信企业的 “免死金牌”。(www.daowen.com)

其实,并非所有案件都能适用承诺制度。与普通的违法决定相比,承诺制度的适用结果,既不涉及违法行为认定,也不会有任何法律处罚。所以它虽不代表肯定评价,但也不属于否定评价。从这个意义上说,承诺制度的适用实际上回避了问题,所以其适用范围应当有所限制。通常,违法性比较严重的案件、较为复杂的案件、新型或典型案件等,一般不宜适用承诺制度。相反,承诺制度更加适合用来处理那些垄断行为情节简单、危害性不大,被调查的垄断行为难以查清或者处罚依据不明确的案件。[218]

就本案来说,适用承诺制度总体而言较为可行,因为涉案企业在调查中态度较好,主动作出承诺并整改,所提整改措施也较为全面、有效,这时如果拒绝其承诺,会打击其整改的积极性。内蒙古工商局在 “中止调查决定书”中亦指出,“反垄断执法的目标是制止垄断,保护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考虑到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危害性认识比较深刻,其提出并积极予以落实的整改措施能够消除和挽回其行为所造成的影响,达到了反垄断执法的目标”,所以作出了中止调查决定。

不过,从增强反垄断法实效的角度看,本案不适用承诺制度会更好。我国反垄断法对电信等垄断性行业的规制整体乏力,2011年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案的处理结果更使人们对反垄断法面对国有企业时的威慑力产生怀疑。这种情况下,亟须通过一个个针对国有企业的典型案件来树立反垄断法的权威。而本案涉及的 “流量清零” 行为与大多民众息息相关,在本案中作出处罚决定,势必有助于重塑民众对反垄断法的信心。此外,“流量清零” 之类的不合理交易条件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人们对其质疑之声由来已久,但针对这类行为的民事诉讼尚无获胜先例,这时,通过违法决定,由执法机构对这类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进行明确 “表态”,不仅是对反垄断法的很好宣传,也能对这类行为形成有效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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