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针对电信企业 “流量清零” 行为的反垄断案件,涉案行为简单,违法性认定也不复杂,但经媒体披露后引起较大的社会反响。人们之所以关注此案,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涉案行为发生在电信行业,电信行业在我国目前属于垄断性行业,经营者都是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垄断一直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难题之一,也是敏感话题;二是电信行业一贯的 “流量清零” 行为,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几乎与每个手机用户相关,作为电信业各种不合理行为的集中代表,这一行为早已备受诟病,其查处势必会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上述两个原因,使得本案一经公布就成为 “热点” 案件。
本案以内蒙古移动承诺整改而告终,整改内容主要包括:一是优化自选套餐,即针对语音、流量等业务分别提供选择包,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组合使用;二是推广流量阶梯单价资费模式,即按照使用量分段设定单价,流量消费越多,单价越便宜;三是实行套餐 “流量滚存”,即按月计费的手机套餐消费者,可选择基础套餐内流量当月不清零服务:当月基础套餐剩余流量可以结转至次月使用,结转流量次月月底失效。其中,“流量滚存”主要解决的就是 “流量清零” 问题。
本案2015年9月查处,从2015年10月开始,各电信运营商均宣布流量不再清零,也即不仅涉案的中国移动实行 “流量滚存”,其他运营商也同时放弃了 “流量清零”。从这个角度看,本案的查处,直接宣告了 “流量清零”行为的终结。反垄断执法的示范效应,不仅对电信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也让消费者从中直接受益。(www.daowen.com)
其实在本案之前,人们对 “流量清零” 早已不满,也有消费者拿起了法律武器,但效果甚微。例如,2013年8月,刘明律师在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移动返还或补偿已被清零的流量,并停止未来的清零行为。这一举动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网民和舆论也对此案表示极大关注。但遗憾的是,2014年2月,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刘明不满判决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仍然维持了原判。刘明律师对中国移动的诉讼,并不以垄断为由,而是认为自己的财产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受到侵犯。诉由选择的不当,可能是本案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法院就认为,流量并非 “物” 而是服务计量,因此,“清零流量” 并不侵犯原告财产所有权;此外,长沙移动公司提供不同的标准资费与套餐资费服务模式供刘明选择,也不存在侵犯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情况。
重庆也有一个类似案件。2013年10月,因不服通信服务商 “数据流量包月使用,逾期结余部分自动清零”,重庆市万州区某国家机关公务员徐鹏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告上法庭。在庭审中,原告认为这是 “一厢情愿” 的霸王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应该拥有的主导权,与现行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不符;被告则认为,“流量自动清零” 是一种行业规范和交易习惯,在办理业务时相互之间即有约定,根本不存在违法与侵权方面的行为。本案的最终结果颇为戏剧化:在被告主动与原告进行沟通,并就合同瑕疵和服务态度向原告释明并致歉后,原告徐鹏自愿撤回诉讼请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则对徐鹏的支持表示感谢,并支付2 000元作为补偿,用以弥补原告为此官司在交通、请假、委托代理等方面产生的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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