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被告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及优化

被告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及优化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一案能否在中国反垄断执法中成为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这取决于执法机关的最后决定。如果执法机关经过调查,没有发现被调查企业的违法证据,案件当然应当不了了之。反垄断执法机关决定罚款金额时,还应考虑当前的罚款对今后案件的影响。因为存在价格监管,被监管的企业很容易产生误解,以为它们的价格行为只要不违反行业监管就是合法的。

被告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及优化

宽带互联网服务市场竞争的平台,宽带进入已成为竞争法的一个热点问题。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一案能否在中国反垄断执法中成为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这取决于执法机关的最后决定。如果执法机关经过调查,没有发现被调查企业的违法证据,案件当然应当不了了之。然而,如果执法机关认定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违反了 《反垄断法》,这个案件就不能不了了之。道理很简单,这个案子是涉及国有大企业的第一案,它不仅对国有大企业有很大影响,对在华跨国公司有很大影响,而且在国际上也有很大影响。

如果反垄断执法机关经过调查,认定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宽带入网市场排除、限制竞争,它有权依据 《反垄断法》 第47条,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和10%以下的罚款。根据《反垄断法》 第49条,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一般来说,执法机关罚款的金额应当与案件的违法程度成正比,而在考虑案件违法程度时,应当考虑违法的具体情况、企业的规模、企业在违法活动中的责任以及它们与反垄断执法机关合作的态度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反垄断执法机关决定罚款金额时,还应考虑当前的罚款对今后案件的影响。例如,世界上很多国家或者地区的 《反垄断法》 规定了对违法者可处上一营业年度市场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但事实上还没有任何国家或地区对违法企业的罚款金额达到了10%的标准,因为它们必须考虑今后可能出现更为严重的违法情况。

当然,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应考虑各种可能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我国《行政处罚法》 第27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27条还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涉嫌违法的行为在性质上无论如何都不能算作“轻微”,也并非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因为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2010年8月进行的 “清理违规宽带接入[191]活动,曾导致铁通、广电等很多用户被断网。此外,这一涉嫌违法行为的时间也不算短,即便从2010年8月起算,它历经的时间也有一年多。

我认为,本案的特殊情况是,它涉及的电信业是一个被监管的行业,即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宽带接入价格一定程度受到政府的监管。因为存在价格监管,被监管的企业很容易产生误解,以为它们的价格行为只要不违反行业监管就是合法的。欧盟委员会在德国电信案中考虑到了德国电信的宽带批发价和宽带零售价受到德国政府监管的事实,从而将政府监管作为一个减轻责任的条件,对德国电信的罚款减少了10%,即从应当收取的1 400万欧元减至1 260万欧元。(www.daowen.com)

根据中国反垄断执法机关掌握的信息,中国电信在互联网接入方面的收入一年大约500亿,中国联通大约不足300亿。[192]这种情况下,这个案件最后如果违法事实成立,证据确凿,两个企业共计应被罚款的金额是8-80亿元。考虑到中国反垄断执法时间不长,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反垄断意识不强,加上两个企业都是被政府监管的企业,借鉴欧盟委员会和欧盟法院在德国电信一案的执法经验,违法者应被处以上一营业年度市场销售额1%以下的罚款。

中国学界很多人认为,对国有企业进行罚款没有必要,也没有用,因为这无异于一个人把他的钱从左口袋取出放进右口袋。我认为这种观点不正确。诚然,中国的国有企业不是 “现代企业制度” 意义上的企业,因为它们与政府的关系和民营企业不一样,例如可以从政府得到很多优惠待遇,包括财政补贴[193]但是,现在的国有企业和经济体制改革前的国有企业也不一样,因为它们一定程度实现了 “所有权” 和 “经营权” 相分离,不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 “国家机关” 或者 “国家工厂”。2008年颁布的 《企业国有资产法》 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194]这就确认了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包括物权。2007年12月,财政部和国资委发布的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的第9条还规定了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国家年度净利润的比例:资源型的国企上交10%;一般竞争性的国企上交5%;军工、转制科研院所国企暂缓3年上交或者免交。[195]这不仅明确了国家股东有向国有企业收取利润的权利,而且也明确了国有企业的营利性,这有助于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有助于推动国有企业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 “现代企业制度”。此外,根据国资委2009年底发布的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定办法》,中央企业高管人员的薪酬与企业的经济增长值直接挂钩。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国有企业因违法行为而被征收罚款,这对企业不是一个无所谓的问题,更不是一个把钱放在左口袋还是右口袋的简单问题。因为国有企业受到罚款不仅会影响企业形象,同时也会影响企业利润,进而影响企业员工的收入包括企业高管人员和一般人员的收入,这对企业会起到 “惩前毖后” 的作用,对企业有威慑力。

当然,对于违反 《反垄断法》 的案件,罚款不是最终目的。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一案,人们更为关心的是涉嫌违法的企业如何改正或者消除它们的价格歧视和价格挤压行为,即 《反垄断法》 第47条规定的 “停止违法行为”。这即是说,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必须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它们因 “价格歧视” 和 “价格挤压” 而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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