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晔*
2011年11月9日央视 《新闻30分》 报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针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涉嫌在中国宽带入网市场的垄断行为正在展开调查。[177]反垄断执法机关对这个案件的基本看法是,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利用宽带入网市场的支配地位,对竞争对手收取高额的入网费,严重影响了宽带入网市场的公平竞争。如果此案证据确凿事实成立,依据 《反垄断法》 第47条的规定,违法企业得被处以上一年度营业额1%-10%的罚款,这两个企业有可能遭受数亿至数十亿的罚款。[178]央视这一新闻报道之后,被调查企业向国家发改委递交了中止调查的申请并且承诺进行整改外;案件尚无重大进展。[179]2012年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召开的 “中国竞争政策论坛” 上,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负责人谈及这个案件时说,“电信、联通两家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在互联互通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这不意味已经结案,发改委反垄断局前几天还给双方发去了函件,要求其继续保持”。他还说,国家发改委对这一案件的调查得到了国内外的高度肯定,发改委反垄断局 “不是杀鸡给猴看,而是打老虎、办大案,办案才是硬道理”。[180]这个表态说明反垄断执法机关不会让这个案件轻而易举地不了了之。(www.daowen.com)
这里我想结合欧盟的德国电信案,谈谈对这个案件的看法。毫无疑问,本案中涉嫌垄断的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都是中国电信业的大企业,这个案件在性质上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滥用性的案件,本文讨论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是否在中国宽带入网市场占支配地位;第二,如果占支配地位,它们在宽带入网市场的价格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违反 《反垄断法》;第三,如果违反 《反垄断法》,两企业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第四,尽管本案中接受承诺的解决方案已经明朗,本文还要讨论这个案子是否应当接受承诺。最后是本文的结论。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案是中国反垄断执法机关针对国有大企业进行认真调查的第一案。这个案件最大的引人之处是,它不仅检验了中国 《反垄断法》 对国有大企业的效力,而且也是检验中国经济体制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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