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国内反垄断执法机构公布的首例价格协同行为案件,体现了我国反垄断执法力度的持续加大和法律运用的日臻完善。业内评论认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认定常州四药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时,并未仅基于其参加会议的事实,而是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分析方法就法律要件之间的逻辑关联进行了详细深入的论证体现了发展改革委在认定协同行为时的谨慎及专业态度。本案为今后查办价格协同案件提供了以下经验:
(一) 宽大政策是破解意思联络取证难问题的关键
价格协同行为的意思联络很可能是以暗示或容任的方式进行,执法机构在调查取证时会遇到较大阻力。通过有效运用宽大政策,促使经营者主动报告意思联络的事实经过,能够有效解决意思联络的取证难问题。本案中山东信谊在调查过程中主动陈述了关于郑州会议的基本情况,从而使调查人员掌握了三家企业会面协商的诸多细节,为最终认定垄断行为起到推动作用。虽然山东信宜的主动报告行为发生在调查人员取得关键证据之后而未能适用宽大政策,但仍根据 《行政处罚法》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给予了从轻处罚。而调查初期执法人员对宽大政策的反复宣讲,无疑是促成经营者主动报告相关事实的关键因素。
(二) 注重经济证据在认定价格协同行为中的作用(www.daowen.com)
本案中对于经营者行为一致性的认定以及反竞争效果的论述,都建立在对经营者的生产、库存、销售以及市场结构等经济证据的分析基础上。认定垄断协议的经济证据一般分为两类:一是经营者行为,包括平行价格行为、不正常的高利润、稳定的市场份额,以及信息交流、价格信号、价格保护、不必要的产品标准化等便利因素等;二是结构证据,如相关市场的集中度、进入壁垒、产品是否同质化等。[175]由于价格协同行为具有难取证、难定性的隐性垄断行为特征,执法机构要特别注意经济证据及经济学分析的运用,通过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经营者行为进行全面分析和审慎定性。
(三) 加强对市场异常行为和价格异动的甄别
本案中,执法机构通过研究相关市场结构和相关产品的特征,结合下游企业反映的集体断供事实,初步判断三家原料药企业存在共谋垄断的可能性较大。这一结合市场异常行为和市场结构特征作出初步判断的过程,也是执法机构建立 “危害理论” 的过程。在欧盟的垄断案件调查过程中,危害理论的建立是十分重要的一环,它是执法机构对涉嫌的垄断行为作出的初步判断,从而确定未来调查的基本方向和取证重点。因此,反垄断执法部门应建立更为完善的线索收集机制,加大对市场行为尤其是价格行为的监测和预警,综合价格、产量、销量、市场结构等重要信息,妥善识别市场异常和价格异动,加强对垄断行为线索的识别,不断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提高反垄断执法威慑效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