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艾司唑仑药品垄断案中价格协同行为的认定分析及优化

艾司唑仑药品垄断案中价格协同行为的认定分析及优化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调查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三家企业在艾司唑仑原料药市场达成并实施了 “联合抵制交易” 的垄断协议,在艾司唑仑片剂市场达成并实施了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的垄断协议。处罚决定书显示,常州四药曾在调查中主张其艾司唑仑片剂的价格是根据国家药品政策的调整和市场竞争状况独立制定的,提价行为是基于市场上收集到的艾司唑仑片涨价的信息作出的,但执法机构显然并不认可上述主张,并在处罚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反驳。

艾司唑仑药品垄断案中价格协同行为的认定分析及优化

艾司唑仑具有镇静、催眠和抗焦虑疗效,是国家严格管控的二类精神药品,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低价药目录。由于我国对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准入和生产实行严格管制,全国获得艾司唑仑原料药生产批文的企业只有四家,实际在产的只有涉案的三家企业。通过调查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三家企业在艾司唑仑原料药市场达成并实施了 “联合抵制交易” 的垄断协议,在艾司唑仑片剂市场达成并实施了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的垄断协议。处罚决定书显示,虽然常州四药仅参与了竞争者华中药业组织的会议,并未明确接受华中药业有关艾司唑仑原料药不对外供货、片剂涨价至1毛/片的提议,也未有证据显示其在会后同另外两家企业就涨价行为进行了沟通,但仍被认定为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通过对本案认定分析思路作进一步梳理,可为今后查处价格协同行为提供一些借鉴。

(一) 认定经营者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的考虑因素

本案中,执法机构主要从涨价时间和涨价水平两个方面认定经营者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从涨价时间来看,执法机构通过现场调查取证和后期对销售数据进行经济学分析,从下发调价函、实际涨价两个环节印证涨价时间的一致性。处罚决定书显示,三家艾司唑仑药品生产企业于2014年9月至10月在郑州某酒店房间内举行会议,会议结束后分别于当年12月4日、20日和25日印发调价函,罕见地在同一个月内全部上调了艾司唑仑片出厂价格。而销售数据则显示三家企业的实际涨价时间确实高度一致 (见下图)。从涨价水平来看,经分析销售数据发现,三家生产企业艾司唑仑片的出厂价格自下发调价函后均出现大幅提升。以三家企业都生产的1 mg*20 片规格的艾司唑仑片为例,出厂价格由不足4分/片均涨至约1毛/片。而1毛/片正是华中药业在郑州会议上作出的涨价提议。

(二) 区分价格协同行为与平行行为时的考虑因素

如前文所述,经营者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是区别价格协同行为与平行行为的关键之一。处罚决定书显示,常州四药曾在调查中主张其艾司唑仑片剂的价格是根据国家药品政策的调整和市场竞争状况独立制定的,提价行为是基于市场上收集到的艾司唑仑片涨价的信息作出的,但执法机构显然并不认可上述主张,并在处罚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反驳。首先,执法机构依据 《反价格垄断规定》 第6条第2款对相关市场结构、市场变化情况和竞争状况进行了分析。艾司唑仑原料药市场只有涉案三家企业,是典型的寡头垄断市场。在垄断行为发生前,三家企业合计向下游十六家片剂生产企业供应原料药,说明片剂市场竞争较为充分。通过对原料药市场实施封锁,下游片剂市场竞争者急剧减少,从而使联合涨价行为成为可能。试想如果涉案企业不封锁原料药市场,三家企业在片剂市场的提价必然面临其他企业的竞争,即使政策允许自主定价,理性经营者也不会贸然做出短时间内大幅涨价的决定,更不会盲目跟随竞争对手的提价行为。也就是说,正是因为艾司唑仑片剂市场呈现出高集中度、高透明度、产品同质化的特征,经营者才更容易通过暗示或容任方式的意思联络形成合意。(www.daowen.com)

其次,执法机构反驳了常州四药涨价属于自主决策的主张,理由有三:一是常州四药工作人员参加了协商艾司唑仑片联合涨价的会议;二是没有证据显示其在会上就竞争对手的涨价提议表示过明确反对;三是其明知会议协商了价格等敏感信息,但并未就这一事实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动报告。实际上,欧盟对于经营者交换敏感信息的行为持更加严厉的态度,只要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交换足以降低作出市场策略的不确定性——具体而言,如果交换的信息属于与未来价格或产量有关的个体性信息,可以被直接认定为构成协同行为。

最后,执法机构再次明确了当事人的价格行为与竞争对手高度一致的事实,从而认定常州四药的涨价行为并非独立做出的经营决策,而是通过与竞争对手进行意思联络而达成了心照不宣的合意,从而构成了法律所禁止的价格协同行为。

(三) 价格协同行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反垄断法》 第13条第2 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因此,价格协同行为除需依据经营者行为的一致性、是否进行了意思联络并达成合意等要件进行认定外,还需要考量其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本案中,执法机构通过对提取的生产、库存和销售数据进行经济学分析,从三方面对三家企业就艾司唑仑原料药达成并实施联合抵制交易垄断协议、就艾司唑仑片剂达成并实施联合涨价协议的反竞争效果进行了论证认定当事人通过实施上述垄断行为,提高了艾司唑仑片剂价格,减少了艾司唑仑片剂总供给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对艾司唑仑片剂市场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