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价格协同行为的认定要件及优化措施

价格协同行为的认定要件及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认定价格协同行为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一是价格行为的一致性,即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在调价时间、调价幅度等方面,采取了基本一致的行动。二是意思联络即经营者之间以某种方式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并达成实施一致价格行为的合意。因此,执法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区分违法的协同行为与理性的市场行为,防止不当干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

价格协同行为的认定要件及优化措施

我国 《反价格垄断规定》 第6条对如何认定价格协同行为进行了规定,一是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二是经营者进行过意思联络;此外还应考虑市场结构和市场变化等情况。据此,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认定价格协同行为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一是价格行为的一致性,即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在调价时间、调价幅度等方面,采取了基本一致的行动。二是意思联络即经营者之间以某种方式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并达成实施一致价格行为的合意。三是考虑市场结构和市场变化等情况。[173]在认定价格协同行为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区分价格协同行为与平行行为

认定价格协同行为的第一个要件即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 时要注意区分协同行为与平行行为,虽然二者在表现形式上可能高度一致。平行行为是指市场主体在没有任何沟通的情况下做出的一致的市场行为,尤其在寡头垄断市场,经营者通常不需要进行任何交流,也可以通过观察、分析竞争对手的价格行为作出相应的策略调整,从而导致市场上出现相同的价格行为。因此,执法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区分违法的协同行为与理性的市场行为,防止不当干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www.daowen.com)

(二) 意思联络与一致行为的关系

经营者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实际上为区别价格协同行为与平行行为提供了解决思路。如果经营者在进行一致的市场行为之前或者过程中,进行了某种形式的意思联络那么存在协同行为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从行为方式特点来看,意思联络行为方式主要有明示、暗示和容任三种方式:[174]明示的意思联络是指通过客观外部行为将意图明确地表露给对方,如通过面谈、电话、信息、书信等;暗示的意思联络是指不将意图明确地表现在客观外部,而是由他人根据习惯和经验进行推定,例如设置统一的暗号、暗语等;容任是一种听任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不论何种形式的意思联络,执法机构应注意分析意思联络的内容与一致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于价格协同行为的意思联络很可能是以暗示或容任的方式进行,势必对执法机构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推理带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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