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这一背景下,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发布建议纠正内蒙古公安厅行政性垄断的 “412 号函”,再次向市场发出了一个明确信号,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本文依托 “412号函” 披露的信息,结合我国近年来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分析行政性垄断的构成要件,对市场监管总局纠正内蒙古公安厅行政性垄断案的相关措施进行法律分析,探讨我国现有防范行政性垄断的制度措施的实施效果,提出全方位构建行政性垄断规制的制度思考。
戴龙*
2018年6月2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布了 《关于建议纠正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的函》 (市场价监函〔2018〕 412号,以下简称 “412号函”)。“412号函” 披露了市场监管总局查明内蒙古公安厅印发公文 《全区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整合联网及推广使用新型防伪印章实施方案》 (内公办 〔2013〕 60号,以下简称 “60号文”),指定内蒙古恭安金丰网络印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金丰公司”) 统一负责全区新型防伪印章系统软件的开发建设,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8条、第32条和第37条规定,建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责令公安厅改正相关行为。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的重大决定,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 “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的意见后,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兴起一阵破除行政性垄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讨论热潮。在这一背景下,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发布建议纠正内蒙古公安厅行政性垄断的 “412 号函”,再次向市场发出了一个明确信号,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www.daowen.com)
本文依托 “412号函” 披露的信息,结合我国近年来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分析行政性垄断的构成要件,对市场监管总局纠正内蒙古公安厅行政性垄断案的相关措施进行法律分析,探讨我国现有防范行政性垄断的制度措施的实施效果,提出全方位构建行政性垄断规制的制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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