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议纠正内蒙古公安厅行政性垄断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议纠正内蒙古公安厅行政性垄断案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案件概要〕2018年6月2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 《关于建议纠正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的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为,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上述做法排除和限制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市场以及刻章设备、章材市场的竞争,侵犯了各盟市公安机关和刻章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人为增加了企业刻章生产成本,不合理地推高了印章价格。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议纠正内蒙古公安厅行政性垄断案

案件概要

2018年6月2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 《关于建议纠正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的函》 (市监价监函〔2018〕 412号)。

函件表明,2013年4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印发 《全区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整合联网及推广使用新型防伪印章实施方案》 (内公办 〔2013〕60号,以下简称 “60号文”),直接指定内蒙古恭安金丰网络印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金丰公司) 统一负责全区新型防伪印章系统软件的开发建设。在执行 “60号文” 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采取各种措施强制各盟市公安机关和刻章企业卸载正在使用的、经公安部检测通过的系统软件,统一安装金丰公司开发的系统软件,并要求刻章企业向金丰公司购买刻章设备和装有加密电子芯片的硬质章材。(www.daowen.com)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为,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上述做法排除和限制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市场以及刻章设备、章材市场的竞争,侵犯了各盟市公安机关和刻章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人为增加了企业刻章生产成本,不合理地推高了印章价格。相关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 第8条的规定,属于 《反垄断法》 第32条所列 “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的行为和第37条所列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的行为。

案件评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