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进入障碍提高可作为禁止集中的理由

进入障碍提高可作为禁止集中的理由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首先应当明确,市场集中度的提高、控制力的增强,并非导致市场进入障碍提高的原因。因此,市场进入障碍提高应是反垄断法重点打击的行为,如果经营者集中导致进入障碍增加,则应当禁止该项集中。

进入障碍提高可作为禁止集中的理由

商务部给出的第二点理由是 “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 ‘美汁源’ 和 ‘汇源’ 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

实际上,商务部在此点理由中,提出了三个互不相关、分别可以独立作为禁止集中理由的观点:前面四句讲到集中将使可口可乐控制 “美汁源” 和“汇源” 两个品牌,市场控制力得以加强,这是 《反垄断法》 所重点关注的一种可能具有反竞争效果的横向并购行为。第五句所提到的碳酸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和传导效应,如前所述,其成立尚缺乏特定的条件和搭售品与被搭售品之间的关联性。而最后一句讲到的潜在竞争对手的进入障碍提高,实际上与前面所提到的集中度增加、传导放应并不存在因果关系,而这一点恰恰是本案中最值得反垄断执法机构关注的地方。

首先,商务部提到可口可乐通过收购汇源将控制 “美汁源” 和 “汇源”两个品牌,这时,果汁饮料市场的集中度将增高。但可口可乐公司在控制了两个品牌具有更高的市场份额之后,是否就必然意味着控制力可以增强?其实并非如此,市场集中度提高仅仅是经营者集中审查分析的逻辑起点,中间还要分析市场结构、进入难易程度等多个因素,才能得出控制力是否提高的结论。

按照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97年修订的 《横向合并指南》 给出的方法来进行评估,审查评估的第一步是界定市场和测算市场集中度。市场集中度将运用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 (HHI,即所有企业的市场份额的平方数相加) 计算。如果HHI低于1000,则合并不会造成反竞争效果;如果HHI在1000-1800之间,合并后增加的指数低于100时,不会造成反竞争效果;如果HHI在高于1800,合并后增加的指数若低于50时,也不会造成反竞争效果。如果计算结果显示不会对市场竞争产生影响,则无须进行下一步审查;如果计算结果显示可能会产生反竞争后果,则需进行第二步和第三步的分析。分析的第二步,是评估合并可能带来的反竞争效果,包括通过单边效果 (即合并是否导致企业市场力量加强后,以至于增加其通过单方行为减少竞争的可能性) 以及协同效果 (即合并增加市场集中度后,市场中企业协同互动减少竞争的可能性是否增加)。与此同时,还要评估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即潜在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可能性和及时性,以及能否对市场中的竞争者形成竞争压力)。例如,如果果汁饮料市场的进入门槛很低,即便市场中存在着一个份额很高的厂商,其也不会具有市场控制力。因为只要该厂商一提高价格,其他潜在竞争者就会进入市场,夺取该厂商的份额。分析的第三步,是评估合并可能带来效率的改善,以及其带来的效率改善是否足以抵消其给竞争带来的不利影响。另外,还将审查评估合并是否存在拯救破产企业等合理抗辩。[78]欧共体 《横向合并评估指南》、[79]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2007年修订的 《适用反垄断法评估企业合并的指南》[80]也都采用了与美国1997年修订的《横向合并指南》 类似的分析方法。反观商务部的分析,显然欠缺逻辑上的完整性,仅仅凭可口可乐将控制两个品牌,市场份额上升,就跳跃到控制力明显增强的结论。其次,商务部的这一点理由中认为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可能会增加潜在竞争者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这恐怕是商务部禁止本案集中最为有力的理由。但首先应当明确,市场集中度的提高、控制力的增强,并非导致市场进入障碍提高的原因。相反,市场进入障碍的高低,却将影响在市场中处于支配地位的厂商对市场的控制力量。如前所述,如果一个市场不存在进入障碍,则即便该市场处于不完全竞争的状态,该市场中处于支配地位的厂商也无法通过控制产出和提高价格获得垄断利润,因为其他的潜在竞争者很快会进入市场,而夺取该占支配地位的厂商的销售额。[81]相反,如果一个市场存在进入障碍,则潜在竞争者无法进入,就会为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厂商滥用其支配地位创造了条件。因此,市场进入障碍提高应是反垄断法重点打击的行为,如果经营者集中导致进入障碍增加,则应当禁止该项集中。

经济学理论中常见的市场进入障碍有三种:一是法律限制,例如专利;二是进入的高成本,例如Word文字处理软件的巨额研发投入;三是广告和产品差别,“有时候企业可以通过广告和产品差别来构筑对付潜在进入者的进入壁垒。广告可以打开产品知名度并形成品牌效应。例如,百事可乐公司和可口可乐公司每年都花费上亿美元做广告,这样,潜在的竞争者要进入可乐市场就必须花费很高的成本。”[82]通过广告和产品差异化所造成的进入壁垒,不仅可以限制潜在进入者的进入,甚至可以限制已经存在于市场中的中小厂商的销售区域扩张和竞争,“例如,区域性的软饮料厂商在与百事可乐和可口可乐进行竞争时,将面临与潜在进入者同样的壁垒。”[83](www.daowen.com)

由此可见,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所存在的最大竞争损害隐患在于,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后,可能也会为汇源果汁投入巨额的广告费用,这样一方面会导致潜在竞争者的进入障碍提高,也限制了现存于市场中的其他中小型果汁企业拓展和竞争的机会;另一方面,通过增加汇源的知名度,或者通过标注双品牌等方式利用可口可乐品牌本身的知名度来提高汇源的知名度 (这也可以视为品牌知名度的传导,但不是市场支配地位的传导),使得消费者将汇源与其他竞争产品区别开来,减少了原本具有同质性、可替代性的其他果汁饮料产品替代汇源的机会。说到这里,我们不禁想到,可口可乐的广告投入和品牌影响力所具有的传导品牌影响力,排除、限制潜在竞争者进入和既存竞争者拓展销售区域的效应,与商务部所给出的其他两条理由——市场支配地位传导、生存空间挤压有些形似,但又存在实质上的差别。

事实上,除了可口可乐公司之外,还有一些日用消费品行业的跨国巨头,它们的广告投入和品牌影响力所造成的竞争损害,也引起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美国也曾有一些针对其他公司的判例,例如1967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诉宝洁公司案,该案中的被告宝洁公司在当时已是美国日用化学品行业中的巨头,也是各行业中每年广告费用支出最高的厂商。克罗克斯公司是生产液体漂白剂的公司,而当时宝洁公司并未进入漂白剂行业,因此,在宝洁公司收购克罗克斯公司之后,联邦贸易委员会请求法院判令该项并购违法,而美国最高法院最终也认定该项并购违法。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宝洁公司在并购后将会利用其巨额广告费用预算促销克罗克斯公司漂白剂产品,从而导致市场进入障碍提高;同时,广告和品牌效应将使得消费者降低使用其他漂白剂的弹性,而这些因素都将导致潜在竞争者的进入受阻,而且导致其他竞争者销售拓展和竞争被限制。[84]

综上,可口可乐公司巨额的广告投入和品牌影响力,的确可能增加市场进入的障碍。然而商务部在此点理由中虽提及市场进入障碍提高,但并未提及广告投入和品牌影响力,而仅仅讲到集中和市场支配地位传导导致市场进入障碍提高,似乎在说理方面不太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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