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市场支配地位不具根据,禁止集中的优化方案

市场支配地位不具根据,禁止集中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跨产品市场的收购本身只是一种市场进入行为,而若要传导收购方在另一个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还必须借助一定的传导行为。但是,如果可口可乐公司真将其碳酸饮料与汇源果汁饮料搭售,则可能并非为了传导其在碳酸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事实上也不可能传导其在碳酸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而是为了其他的商业目的。围绕市场支配地位传导和搭售理论在本案中的运用,可以讨论的第三个问题是搭售能否作为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的理由?

市场支配地位不具根据,禁止集中的优化方案

商务部所给出的第一点理由是 “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提到市场支配地位传导,学者们会很自然地联想到搭售。因为跨产品市场的收购本身只是一种市场进入行为,而若要传导收购方在另一个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还必须借助一定的传导行为。传导行为实际上是利用收购方原产品的市场支配地位来影响新产品市场的竞争,而搭售在传统理论中就被视为这样一种行为:[58]垄断者可以借助搭售将搭售品的市场支配地位传导给被搭售品,从而不仅可以在搭售品市场和被搭售品市场获得双重垄断利益,还可以排除、限制被搭售品市场的竞争,并进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59]

围绕着市场支配地位传导和搭售理论在本案中的运用,有以下问题可以展开讨论:首先,从经济学理论来看,搭售究竟是否能传导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在何种条件之下可以传导市场支配地位?为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可以简单地回顾一下经济学中有关搭售竞争效果的理论发展:搭售可传导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属于传统搭售理论。在1970年代之后,围绕搭售的竞争效果,芝加哥学派、后芝加哥学派已经在传统理论的基础上发展出更为深入、细腻的经济分析方法。芝加哥学派认为垄断者在其垄断的搭售品市场中所能获得的最大垄断利益是固定的,在被搭售品市场为竞争市场的条件下,垄断者无法通过搭售再获得额外增加的垄断利益。因此,搭售传导市场支配地位、获取双重的垄断利润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垄断者如果进行搭售,往往是为了降低成本、确保搭售品的质量和声誉、进行有效定价、提供新产品和新服务组合,或者为了进行价格歧视,而这些行为都不应当被认为是当然具有反竞争效果的行为。[60]

后芝加哥学派虽不否认搭售可以传导市场支配地位,但其认为只有在具备特定市场条件的情况下,垄断者才可能利用搭售品的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搭售来剥夺被搭售品市场中其他竞争者的机会。例如,在被搭售品市场的进入者需要一定的规模经济,而被搭售品的消费者因长期合同、信息成本或转换成本已被垄断者锁定的情况,垄断者仍然可以利用搭售品的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搭售行为在被搭售品市场获利,并给被搭售品市场的竞争和消费者利益带来损害。[61]1992年的柯达诉图像技术公司案,[62]被认为是受后芝加哥学派搭售理论影响的判例。在该案中,柯达公司拒绝向独立的影印机售后服务商出售零配件,迫使一些独立的售后服务商退出柯达的维修和售后服务市场,并迫使柯达影印机的消费者必须接受柯达公司自身的售后服务。尽管柯达公司主张其无法在售后服务市场收取超过竞争价格的高价,否则就会损失影印机的销售量,因而不会传导市场支配地位,但法院认为消费者在购买柯达影印机后,由于难以区分和比较零配件和售后服务的价格,也难以再转换使用其他影印机,因而消费者已被柯达公司锁定。柯达公司可以将独立售后服务商排挤出柯达影印机售后服务的市场,并进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综合芝加哥学派和后芝加哥学派的理论观点我们可以看出,垄断者若希望通过搭售来传导市场支配地位,不能仅仅凭借其在搭售品市场的支配地位,还需要具备消费者被锁定等特定市场条件。而在本案中,碳酸饮料和果汁饮料市场似乎并不具备这样的特定市场条件,而商务部也未分析碳酸饮料市场和果汁饮料市场是否具备这样的特定市场条件。接下来讨论的第二个问题是,无论在传统的搭售理论中,还是在后芝加哥学派的搭售理论中,搭售传导市场支配地位这个命题本身还隐藏着一个前提要求,即搭售品与被搭售品之间在使用或功能方面具有某种必不可少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可以表现为被搭售品必须使用在搭售品上,或者二者由于特定的原因在使用时无法分离。我们不妨回顾一下美国反托拉斯执法各个时期的搭售案例,均可在搭售品与被搭售品之间找到这种关联性,具体包括墨盒和打印机、[63]影片和放映机、[64]食盐和加盐机、[65]铁路运费和铁路附近土地的所有权、[66]麻醉和手术、[67]影印机售后服务和影印机等。这种情况下,如果搭售品与某一特定被搭售品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绑定后,其他被搭售品与搭售品一起使用的机会就会被剥夺,从而被搭售品在被搭售品市场竞争减弱的情况下也具备了支配地位。相反,如果搭售品与被搭售品在使用或功能上缺乏必不可少的关联性,则搭售行为并不能使得垄断者在被搭售品市场具备新的支配地位。例如某种新型纸和铅笔,即便新型纸的垄断者将新型纸和铅笔捆绑销售,由于消费者对铅笔的选择不依赖于其对新型纸的选择,因而该搭售行为不会使新型纸的垄断者在铅笔市场具备支配地位。[68]

与新型纸和铅笔的例子相类似,可口可乐公司如果将其碳酸饮料与收购后的汇源果汁饮料捆绑销售,也不会将其在碳酸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传导至果汁饮料市场。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消费者喝完碳酸饮料之后必须再喝果汁,或者具有将两种饮料勾兑饮用的消费习惯,则当可口可乐公司的碳酸饮料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并与汇源的果汁捆绑销售时,可能会减少其他果汁饮料与碳酸饮料组合在一起消费的机会,进而减少了其他果汁饮料厂商的竞争机会。如果消费者对果汁饮料的消费不依赖于其对碳酸饮料的消费,即便可口可乐公司的碳酸饮料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并与汇源的果汁捆绑销售,在其他市场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例如捆绑的价格与分开销售的价格保持一致、排除广告、品牌影响力等因素的影响),不会减少其他果汁饮料被消费者购买和消费的机会,进而也不会损害果汁饮料市场的竞争,并导致对果汁饮料市场拥有支配地位。(www.daowen.com)

当然,可口可乐公司的碳酸饮料和汇源的果汁饮料之间在使用和功能上不具有关联性,并不意味着这两种产品就一定不会进行搭售。但是,如果可口可乐公司真将其碳酸饮料与汇源果汁饮料搭售,则可能并非为了传导其在碳酸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事实上也不可能传导其在碳酸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而是为了其他的商业目的。

围绕市场支配地位传导和搭售理论在本案中的运用,可以讨论的第三个问题是搭售能否作为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的理由?通过前述讨论我们可以得出,由于缺乏特定的市场条件,而且搭售品与被搭售品之间缺乏必不可少的关联性,难以证明可口可乐搭售汇源果汁就必然会传导市场支配地位,或具有其他反竞争效果。因此,暂且不论可口可乐搭售汇源果汁是不是经营者集中执法机构设想的一个可能会出现的后果,即便可口可乐在现实销售活动中搭售汇源果汁,执法机构也不能轻易地认定这种搭售行为违法。

尽管美国最高法院在1958年的北太平洋铁路公司诉美国案中所确立的搭售当然违法原则一直未被推翻,甚至被称为是传统理论的最后避难所。[69]但在随后的判例中,法院通过对搭售品经济力量以及受到影响的贸易等条件的解读,实质上已经与适用合理原则没有很大的区别。[70]例如1984年的杰斐逊教区医院诉海德案,该案中杰斐逊教区医院将医院的手术与罗克斯公司所提供的麻醉服务通过合同方式捆绑搭售,导致该地区取得资格和行医执照的其他麻醉师无法在杰斐逊教区医院提供麻醉服务。尽管该地区有30%的病人在杰斐逊教区医院接受治疗,但最高法院认为杰斐逊教区医院不具有经济力量,而且案件材料也未显示医院的医疗服务、麻醉服务以及病人的选择受到影响,因此判决该搭售行为不违法。不仅如此,包括奥康纳等4名大法官甚至在同意判决的附词中提出要推翻北太平洋铁路公司诉美国案中所确立的当然违法原则,而对搭售改为适用合理原则予以审查。[71]

那么,经营者集中执法机构能否因集中可能导致搭售而禁止集中?在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判例中,鲜有以集中后企业可能搭售为理由禁止集中的先例判决。[72]有学者认为,既然搭售行为可以通过反托拉斯法的其他条款和相关判例加以禁止,就没有必要在集中时仅仅因可能产生搭售而禁止该集中。[73]

综上,商务部在本案中认定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可能导致市场支配地位传导,显然缺乏必要的市场条件,而以此理由来禁止集中则更缺乏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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