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 (地区) 反垄断法中很难找到对 “滥用” 概念所做的解释或界定,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解释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是多种多样,甚至是开放的。经合组织也认为,支配地位企业为维持或者增强市场地位而实施的反竞争的商业行为。在繁杂多样的商业行为中,哪些被认为属于滥用,因个案及国家 (地区) 的不同而不同。在不同的司法辖区内,有些同样的商业行为可能会有不同的后果。[30]我国 《反垄断法》 第6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因此,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所从事的造成排除、限制竞争后果的任何滥用行为,都会受到 《反垄断法》 的禁止。在反垄断实践中如何实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表现的包容性与开放性问题上,利乐案勇敢地做出了尝试,对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忠诚折扣行为根据我国 《反垄断法》 第17条规定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做出分析判断认定裁决。
忠诚折扣是经营者以交易相对人在一定时期内累计的商品交易数量、交易金额、交易份额为条件或根据其他忠诚度表现给予的折扣。折扣是常见的商业行为,可以促进市场竞争,有利于消费者,但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忠诚折扣与特定的市场条件相结合,产生明显反竞争效果时,应当予以规制。利乐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论证和分析认为,利乐集团相关企业的忠诚折扣将客户不可竞争部分需求捆绑可竞争部分需求,与其他折扣叠加运用,短期内对竞争对手造成封锁,导致竞争对手长期内无法与利乐在相同或相似的成本上竞争,其实质是凭借其在包材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因此构成了 “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利乐反垄断案以典型案例的方式明确表明: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甚至可以说是合法的,但如果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其他滥用行为,也同样会受到 《反垄断法》 的禁止。(www.daowen.com)
当然,在探究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 《反垄断法》 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一定会存在不同观点的争论和讨论,但正是通过对像利乐案这样的典型案例的研讨,《反垄断法》 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能力才会不断提升,而反垄断典型案例一定会是对 《反垄断法》 最好的解读,也会起到倡导竞争文化的作用,并进而对市场主体的合规经营和产业健康发展起到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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