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利乐案:法律、经济与行业分析的有机融合

利乐案:法律、经济与行业分析的有机融合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垄断案件是法律分析、经济学分析与行业分析天然融合的样本,利乐案也证明了这一点。在利乐案中,利乐限制红塔与其他包材厂商就牛底纸项目进行合作,限制红塔使用非专有技术信息,影响红塔向其竞争对手提供牛底纸。行业常识和惯例在反垄断案件中被关注的事实又体现了法律分析与行业分析的有机结合。

利乐案:法律、经济与行业分析的有机融合

反垄断案件是法律分析、经济学分析与行业分析天然融合的样本,利乐案也证明了这一点。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性判定除了要证明滥用行为的存在之外,还需要排除经营者的行为 “具有正当理由” 的情形,经营者也有权基于 “正当理由” 进行抗辩。经营者主要的抗辩理由是效率抗辩、安全必要性抗辩、防止搭便车抗辩、应对竞争性抗辩等。我国反垄断实践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中的正当理由主要是指行为具有经营上的合理性,包括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为了维护品牌形象或者提高服务水平的;能够显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是商业经营活动所允许的,如特许经营;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28]

如果经营者进行效率抗辩,因为效率是反垄断法的重要价值目标,在波斯法官眼中,效率甚至是反托拉斯法的唯一价值目标,而此时的效率既包含生产效率又包括配置效率,前者强调经营者必须带来社会总福利的增加,后者则要求经营者行为需产生消费者福利,[29]反垄断法律分析就天然地与经济学分析融合在一起了。例如,利乐案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关注到:目前经济理论研究认为,限定交易是一种很普遍的企业市场策略性行为,很多情况下会带来效率收益;限定交易行为要产生限制竞争效应需具备严格的前提条件;限定交易既可能具有效率原因,又可能具有策略性原因。限定交易的效率原因主要体现为专用性投资增加、成本节省、激励效应、降低价格非效率,帮助生产商获得终端信息等;限定交易的策略性原因主要体现为通过限定交易划分市场,排斥竞争对手,垄断被限定交易产品市场、保护其在限定交易市场的垄断地位等。认定经营者从事限定交易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应当与行为的反竞争效果结合起来分析。在利乐案中,利乐限制红塔与其他包材厂商就牛底纸项目进行合作,限制红塔使用非专有技术信息,影响红塔向其竞争对手提供牛底纸。尽管红塔的牛底纸生产技术向商业生产转化,利乐提供了相关参数进行调整、测试,但牛底纸的生产主要由原纸供应商研发生产完成,原纸供应商可以根据不同企业的要求调整产品参数,向不同客户提供各种产品,因此,红塔向第三方供应牛底纸并不影响其与利乐的合作开发,利乐的限定交易行为有悖行业常识和惯例,并不具备正当理由,但同时却严重限制了包材市场的竞争。行业常识和惯例在反垄断案件中被关注的事实又体现了法律分析与行业分析的有机结合。(www.daowen.com)

利乐案还将多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系统考量和分析,该案的执法机构分别认定了利乐集团相关企业在设备市场、技术服务市场、包材市场上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也从事了搭售、限定交易、忠诚折扣等多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这些滥用行为交织在一起,共同排除和限制了包材市场的竞争。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表明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复杂性和高难度,只有经过充分的行业分析、经济学分析和法律分析,经过严密的反垄断论证,才能得出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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