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应对单独的不公平定价行为:何时启动反垄断规制

应对单独的不公平定价行为:何时启动反垄断规制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对于单独的不公平定价案件,即,支配企业实施过高或过低定价但未伴有明显的排他行为,《反垄断法》 的作用不应被忽视。对单独的不公平定价案件是否有必要启动反垄断规制,大致能分出两个阵营。尽管在立法与法理上基本形成共识,规制派认识到不公平定价案件的复杂性,主张审慎执法,基于经济学和法学文献,总结出启动规制的若干考量因素。

应对单独的不公平定价行为:何时启动反垄断规制

高通同时涉嫌剥削型和排他型滥用行为,应根据我国 《反垄断法》 进行合法性评估与规制。但是,对于单独的不公平定价案件,即,支配企业实施过高或过低定价但未伴有明显的排他行为,《反垄断法》 的作用不应被忽视。特别是,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全面深化市场经济改革时期,不公平定价的反垄断规制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本节对此略作展开。

对单独的不公平定价案件是否有必要启动反垄断规制,大致能分出两个阵营。以美国为代表的极少数国家可以称为 “自由放任派”。此派主张 《反垄断法》 不应干预支配企业单独的高定价行为,干预有可能打击动态效率,而高价吸引市场进入,因此市场能够自我矫正,所以 《反垄断法》 应仅仅关注支配企业的排他行为。

与自由放任派形成对比的是以欧盟为代表的 “规制派”,包括欧盟所有成员国,也包括许多非欧盟国家和地区,如印度、俄罗斯、南非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规制派认为不公平定价导致消费者福利损失,特别是在一定条件下市场失灵,丧失自我矫正能力,因此 《反垄断法》 有必要规制支配企业的定价行为,而支配企业同时实施排他行为并非认定不公平定价的前提。

尽管在立法与法理上基本形成共识,规制派认识到不公平定价案件的复杂性,主张审慎执法,基于经济学和法学文献,总结出启动规制的若干考量因素。下述考量因素实质提高了启动规制的门槛,并非各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逐步被执法机关参照,用以评估对不公平定价启动反垄断规制是否必要,以及是否与执法重点相一致,因而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 相关市场存在非暂时性高进入障碍

相关市场存在非暂时性高进入障碍是最为重要的考虑因素。进入障碍可以理解为相对于在位企业,意欲进入相关市场的企业所必须承担的额外成本,包括:管制障碍、规模经济、必要资本量及沉没成本、在位企业的排他策略等。当相关市场存在非暂时性高进入障碍时,比如,当管制障碍导致市场竞争匮乏,竞争压力无法在可预期的时间内矫正支配企业的不公平定价,反垄断执法机构也无法通过规制在位企业的排他行为有效矫正其定价行为。此时,执法机关即有必要关注和规制支配企业的不公平定价行为。市场进入障碍越高,持续时间越长,反垄断执法的必要性就越显著。(www.daowen.com)

(二) 经营者基于排他权或特殊权利取得超级支配地位

第二个考量因素是经营者是否基于排他权或特殊权利取得超级支配地位或近乎垄断地位。支配企业的市场力量越大,市场在可预期的时间内自我矫正的能力就越弱。如果超级支配地位是基于既往或现有法定排他权或特殊权利而取得,如:市场化改革中的国有企业或行政性垄断企业,《反垄断法》 应特别关注该等企业的不公平定价行为。

(三) 相关市场缺乏行业监管机构或行业监管失灵

当相关市场缺乏行业监管机构或行业监管失灵时,《反垄断法》 有可能成为最后的救济措施,因而有必要规制企业的不公平定价行为。行业监管失灵既可能表现为监管者由于被 “俘获” 而不作为,也可能表现为监管者的授权职责未包括价格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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