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纵横五千年,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中唯一的文明没有被中断的国家,由此留下了丰富的可移动文化遗产。如何继承、保护它们以为后世永续利用,这是每一个有责任心的保护工作者乃至普通公民都需要关心的大事。尤其是,如何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契机,在继承这些优秀遗产的基础上,发挥它们的文化价值,达到“爱祖先血脉,强中华魂魄”(费孝通语),这是中国遗产保护界乃至整个文化界需要认真思考的严肃问题。
毋庸讳言,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不容乐观。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指出,文物工作中目前存在的四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尚未得到充分贯彻执行;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文物、博物馆事业管理亟待加强;文物保护队伍素质有待提高[1]。这仅仅是针对文物系统而言的。站在可移动文化遗产平台上,我国重技术层面轻管理层面、重技术开发轻技术应用、重纵向联系轻横向联系所造成的部门发展不平衡、条块分割等问题不断地成为保护发展的桎梏。因此,借鉴全球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经验,整合我国文物、档案和图书的保护,形成我国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这需要从战略高度上认识和实践。
结合本书的研究结论,针对当代中国的具体实践,需要从以下方面构建我国的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
(1)强化可移动文化遗产理念体系
在我国文化遗产领域,“文物”(Cultural Relics)一词使用非常广泛,有时也被认为与欧美广泛使用的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基本对等[2]。然而,根据权威的词典以及国际法的规定,这两者是从属关系,文化遗产的范围比文物更加宽泛。
“可移动文物”被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但该法对可移动文物的界定非常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从现有资料看,可移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理论研究在我国才开始起步,和国外的研究相比较,不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存在差异(见第1章),这反映了目前我国在可移动文化遗产研究方面与国际接轨的不足。因此,在可移动文化遗产概念方面,一方面通过现有的概念体系,在“文物”“文化遗产”概念体系共存的现状下,尽量形成全球通用的概念。
(2)健全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了四项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公约[3],实现了与国际法的有效对接。国内,业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到地方性法规的等级体系[4]。最高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它们确立了保护文化遗产的基本法律依据和准则。此外,国家还出台了22部文物保护行政法规与行业法规、67部地方性文物保护法规、120个有关文物保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5],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核心,以专项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为骨干的文物保护法规体系。”[6]此外,一些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的行业,也在行业法规中增设了有关的条款[7]。这一切构成了一个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然而,我国尚缺乏专指性的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与之相关的法律包含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之中。
在不断完善的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有必要建立健全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加强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补充现有的相关法律内容,或合并形成可移动文化产业化保护法律,并通过执法、守法的过程,最终将法律法规内化为人的品位和追求,从而使保护文化遗产成为一种自觉的行为。
(3)共享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技术
历史发展过程中,我国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形成了丰富的技术,广泛地应用于档案保护、图书保护、文物保护等不同行业和领域。尽管不同行业和领域在应用相关技术有所侧重,可移动文化遗产本身也存在个体差异,但由于可移动文化遗产组成成分的相似性,各类保护技术之间存在着借鉴的地方,因此,需要在行业间共享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技术。
可移动文化遗产一旦形成,其内在质量很难改变,因此,为了保证可移动文化遗产的寿命,需要采取前端控制技术,以增强可移动文化遗产本身对恶劣环境的抵抗力,延长可移动文化遗产的寿命。遗产形成后,对于没有遭受破坏的可移动文化遗产,需要采取整体性预防技术,以保证可移动文化遗产的安全;对于已经遭受损毁的可移动文化遗产,可以采取部分或个体控制技术,通过人工干预,进行治理性保护、优先保护、修复技术、后端处理等,达到治理的目的。近二十年来,数字化保护技术在可移动文化遗产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为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新的方法。
(4)创新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制
博物馆(自然博物馆、人文科学博物馆、艺术博物馆、综合博物馆、民俗博物馆、人类学博物馆、生态博物馆、高校博物馆等[8])由文化部及地方政府、高等院校主管,图书馆(公共图书馆、高校、党校、中等专科学校图书馆、科研院所图书馆、医院图书馆)由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科学院及地方政府管辖,档案馆(国家级档案馆、专业档案馆、地方综合性档案馆、城建档案馆、高校档案馆)则由国务院办公厅、中央部委、军委、地方政府、城建部门、高等院校管理,专业保护组织(文物保护学会、档案保护技术委员会、古籍整理与文献保护专业委员会)和专业科研机构(国家档案局科研所、中国文物研究所等)则分属于不同的行业学会、部门管理,形成了条块分割、多头分散的管理状态。
我国台湾地区也是如此[9]。台湾地区的古物与民族艺术的保存、维护、宣扬、权利转移及保管机构的指定、设立与监督等事项归口教育部门管理,古迹、民俗及有关文物由其他政府部门管理,关于文化资产保存的策划与共同事项的处理则由专门的文化建设委员会同教育、经济、交通等部门或机关协商决定。
为此,需要在国家统一规划下,设立专门的遗产管理部门。这个部门可以是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如文化部可移动文化遗产司长(局)。例如,澳大利亚设立了可移动文化遗产局,更多的国家(法国、意大利等)则将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统一在文化部管辖之下,这不失为解决目前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的一种良好的途径。也可以设立部级保护协调委员会,研究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问题。通过该保护协调组织,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便真正地得到了整合。
(5)建设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
与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标准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普适于各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性标准,二是针对档案、图书、文献以及馆藏文物等具体类别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用性标准。目前,后者是主体,前者非常缺乏。(www.daowen.com)
构建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应从级别、对象和方法三个维度展开。其中,级别维分为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对象维则包括遗产保护、文物保护、档案保护、图书保护、文献保护等;方法维主要包括保护技术、管理措施和工作规范等。同时,也需要从整合已有的遗产保护、文物保护、档案保护、图书保护、文献保护的角度,形成以可移动文化遗产为共同话语的标准体系。
(6)创建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信息支持系统
总体看来,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信息处于分散、稀缺的状态,难以为馆藏机构的保护决策提供有效的服务。从各个馆藏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考察,其中往往缺乏藏品的保护信息。因此,创建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信息系统显得非常必要。
创建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系统时候,可以建立面向客体的保护信息集成系统和面向主体的保护信息整合系统两种系统形式,其主要目的在于记录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信息,为保护决策服务。
(7)加大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目前,我国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贯穿于博物馆学、考古学、图书馆学和档案学专业教育中。从事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教育学校尚有待于建立。截至目前,全国已有30余所高等院校设立了考古学、博物馆学、文物科技保护和古建筑维修等专业,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南开大学、吉林大学、清华大学等还提供博士学历教育。但是,这些高学历教育主要集中在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和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高等教育显得非常落后,这和我国丰富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需求相比极不相称。在培训方面,文化部、国家档案局、国家图书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城市学院和一些省级博物馆开展了一些修复、保护方面的培训。有的单位还与美国、意大利、日本等专业保护机构合作进行人才培训。但总体看来,我国遗产保护和修复培训非常匮乏。因此,加大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人才的培养迫在眉睫。
在现有的专业设置中,整合文物保护学、档案保护学、文献保护学等学科知识,将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列为博物馆学、图书馆学、档案学的必修课程,并按照教育部“宽口径”人才培养的要求,培养能够从事档案馆、图书馆和博物馆等馆藏遗产保护的通用性、复合性专业人才。同时,在考古学、博物馆学、文物科技保护、等相关专业中,加入与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选修课程,也是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措施。
【注释】
[1]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称文物工作存在四大问题[EB/OL].[2011-05-07].http://tech.enorth.com.cn/system/2004/01/07/000712508.shtml.
[2]杨志刚.试谈“遗产”概念及相关观念的变化[M]//复旦大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系.文化遗产研究集刊(第二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13.
[3]这四项国际公约是《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5年11月)、《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国务院1989年9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国务院1997年3月)、《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国务院1999年10月)。
[4]法规政策[EB/OL].[2014-12-02].http://www.gg-art.com/law/index.php?bookid=217.
[5]行政法规、行业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文物保护法规如《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等。
[6]李让.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步入新阶段——访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同志[J].中国文化遗产,2004(2):65.
[7]这样的例子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8]国内外对博物馆的分类不尽一致,难免导致概念之间的交叉。国际上通常以博物馆的藏品和基本陈列内容作为类型划分的主要依据,并据此将博物馆划分为历史博物馆、艺术博物馆、科学博物馆、综合博物馆、其他五类。我国通常划分为综合性、纪念性和专门性(也称专题性)三类。
[9]台湾地区文化遗产的多头管理源自《文化资产保存法》的规定。除了本书列举的以外,历史建筑的主管机关为“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在县(市)为县(市)政府;自然文化景观的维护、保育、宣传及管理机构的监督等事项由经济部门主管,管理体制非常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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