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1 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信息概述
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信息是指机构和个人在各种形式的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中形成使用并保存的各种记录。其形式有二,一是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客体的信息,如可移动文化遗产的来源、品质、规格及其保存环境等与可移动文化遗产直接相关的客观信息,二是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的信息,如保护者的个人信息、经验总结及其针对可移动文化遗产而进行的各项保护工作、保护知识培训等信息。
两种信息存在着区别,这使得在系统构建以及后续的信息处理时,需要注意区分两种信息,以不同的方式操作不同类别的信息资源。而交叉融合的存在,一方面为系统构建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又使得藏品或者机构都有可能成为信息组织的线索,而这正为基于藏品的建构模式和基于机构的架构模式提供了依据。后文将进一步讨论这两种架构模式。
但是,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两种信息并非完全隔离,而是交叉存在的,因为保护工作是主体与客体的互动过程,主体和客体的交互反映到保护信息上自然便形成了主体信息与客体信息的交叉和融合,并呈现出以下性质特点:
(1)分散性
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是伴随着遗产的产生而出现的。世界各国,遗产形成有早有晚,保护经验与技术发展有快有慢,这决定了保护信息的离散性。
从来源上看,有来源于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等藏品机构的信息,还有来自保护科研机构、保护教育机构、高等学校甚至是个人的保护信息。其中,既包括公立机构的保护信息(这是目前保护信息的主体),也有来自私立机构的信息(如海燕文物修复中心等)。从技术内容区分,有藏品的预防信息、治理信息和修复信息。按照保护的对象,则存在纸质遗产保护信息、金器保护信息、银器保护信息、瓷器保护信息、陶器保护信息等。
(2)无序性
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及其研究的分散性决定了保护信息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对于某一个特定的机构而言,保护信息是有限的、有序的。总体看来,各种遗产保护信息则呈现无序的杂乱状态,有待于疏导和整理。
(3)非对称性
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信息处于一种非对称状态。不同载体保护的信息量差异很大,不同机构发送的信息量不等,即使是同一机构发送和接收的信息量也不对等。也有不少机构与外界联系甚少,处于一种信息相对封闭的状态。
(4)稀缺性
各国可移动文化遗产藏品信息管理系统都存在一个普遍的现象,极少登录保护信息。例如,图书信息管理系统往往有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时间等基本著录项目,文物信息管理系统经常著录质地、大小、发掘地点等,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则必须著录责任者、发文日期、标题、密级等,各种信息管理系统对原件及其保护状况的描述较少,藏品保护的信息非常欠缺,这导致保护工作者或管理者对藏品的质量无法了解,致使保护工作无法开展。或者,即使是开展起来了,也往往带有很大的盲目性。
(5)异质性
由于可移动文化遗产信息来源广泛、产生形式多样,可移动文化遗产表现出明显的异质性和离散分布特点:不同的可移动文化遗产要求有不同的描述方式和数据结构,而对同一种事物的描述,不同机构也会有不同的描述方式。这也为可移动文化遗产信息的整合和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面对如此分散的信息,如何进行整合已经是当务之急。档案保护信息的整合已经引起了学界的关注[2]。与之相比较,可移动文化遗产信息整合涉及的面更广,更加复杂,因此,需要付出的劳动将更大。
8.1.1.2 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信息系统的类型
作为信息系统的一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信息系统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任何为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服务而构建的信息系统都可以纳入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信息系统。但是,从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这一核心目标出发,其信息系统主要有两种类型:可移动文化遗产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和可移动文化遗产数据监测与处理系统。这两类系统所承担的任务也构成了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信息系统的核心职能。(www.daowen.com)
(1)面向保护信息集成的信息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
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本质上是一项分布式的工程,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等分别执行各自的职能,全球各地的保护机构也同时进行着保护任务。可移动文化遗产分布的广泛性决定了其保护实践的分散性。然而,遗产的特征、保护的共性又决定了分散的保护实践活动需要实现一定程度的集成,各自的工作经验也需要得到一定的共享。在全球化日益发展,行业合作更加盛行的今天,保护信息的集成和共享已经成为行业发展的一个趋势。
面向保护信息集成的信息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构建的目的是实现各地各行业保护信息的集成和共享,在信息集成和共享的基础上,实现对保护工作的决策支持。一方面,系统需要对各地乃至全球的保护信息进行集成,实现保护信息在保护机构乃至大众间的共享;另一方面,系统需要实现相关行业保护信息的集成,从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全局实现保护信息的集成和共享,如实现文物、珍贵档案、珍稀图书的集成控制和保护信息的共享。
面向保护信息集成的信息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本质上是对分散化、异质化信息的集成和协同管理系统。这里集成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对某类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信息的集成,另一类是对各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信息的集成。前者的构建在各个领域都已经有了起步:目前,各地各保护机构纷纷建立起了各自的遗产保护信息化管理系统,图书馆和档案馆很早就开始了信息化管理的工作,并建立了全球性的共建共享网络[3][4][5][6]。博物馆近年来在信息化管理方面也取得了较大的成绩,通过文化遗产工程的建设也构建起了许多集成化、协同化管理信息系统。与各个领域各自开展的信息集成工作相比,各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信息的集成却推进缓慢,尽管也有一些数据交换标准的存在,但受制于各类因素,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集成信息系统出现。
(2)可移动文化遗产数据监测与处理系统
高质量的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离不开对文化遗产的监测与控制,可移动文化遗产数据监测与处理系统的任务是利用各种技术手段,侦测、评估文化遗产的状况,发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改进保护工作的成效。
可移动文化遗产数据监测与处理系统实现起来较为困难,但是出现了一些应用,例如在档案管理中应用RFID(射频)实现档案准确跟踪和定位,在博物馆中装置的震动监测设备、空气质量检测装备等[7][8][9][10]。目前,绝大多数此类系统功能还不完善,对可移动文化遗产的动态监测和对保护行动决策支持的功能还有待加强。
8.1.1.3 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信息系统的构建原则
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信息系统是信息系统的一种,其构建需要遵循信息系统构建的一般性原则,如经济性原则、用户参与原则、整体性原则、工程化原则等,此外,由于保护信息系统自身的一些特性,保护信息系统的构建还需要遵循非侵入优先原则、可扩展原则等。在上述原则中,经济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工程化原则等在各类信息系统构建中要求较为一致,不需要做过多的讨论。
(1)用户参与原则
用户参与原则也是信息系统构建的一般性原则。用户参与意味着用户需要参与到信息系统建设的多个阶段。对于保护信息系统而言,问题在于,到底哪些用户参与,参与又需要到何种层次。保护信息系统有着不同的规模和任务需求,系统构建时必须依据其目的确定用户范围,一般而言,需要包括保护机构、相关社会组织、科研群体、相关领导机关(如果有)、特定范围的公众用户(如果涉及公众参与)。不同用户的参与层次也需要依据保护系统的任务而定:保护信息系统可能有多个任务目标,对于确定的任务目标,相应的用户群体需要各自使用的模块予以全程参与,而项目的管理机关则需要全面参与到系统的建设中。
(2)非侵入优先原则
非侵入是编程设计模式的术语,但在此处非侵入优先则意味着保护信息系统做到尽量不干涉各个单独领域、机构的信息系统的运行,也就是说,不“侵入”这些系统已存在的结构的运行方式。
每个机构都有着自己独立的核心业务:博物馆需要做到文物的展览和保护,档案机构需要收集档案并提供档案服务,图书馆则需要提供图书借阅和知识服务。保护尽管也是各个机构的业务之一,但是保护信息的管理却尽量不要干扰各个机构核心业务的开展。另外,保护信息的独立处置也可以为保护信息的集成提供便利。课题组调研发现,有些机构的信息系统将保护信息“硬编码”到信息系统中,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干扰了核心业务的开展,也给后续的保护信息集成带来了麻烦。
非侵入优先原则的实质是降低保护工作与其他工作的耦合关系,而将保护作为单独的事业来进行。通过降耦合,各机构的核心业务升级不会影响到保护的成效,而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也不至于过多干扰到各机构核心业务的开展。
(3)可扩展原则
可扩展原则要求系统在构建时必须考虑到后续可能的扩展。保护信息系统处理的是保护信息,保护所涉及的因素多种多样,这些因素往往是动态化、分散化的,由此带来的是保护信息的动态性;另外,不同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任务也是可变的。因此,保护信息系统构建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系统的可扩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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