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微观方面的推进是指在建立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建立健全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制度的基础上,各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如文物保护领域、档案保护领域和图书保护领域等,应结合各自领域的特点,分别采取措施,在建立健全本领域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制度的同时,与时俱进,不断深化制度内容,并强化实施方案。鉴于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存在较大差异,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微观方面的推进工作需要分领域、分行业对待,即文物保护、档案保护、图书保护等需要采取不同的措施推进保护制度建设。鉴于篇幅,本书以档案保护制度的推进工作为例予以阐释。
由前文已知,档案保护制度的制定是按照档案工作的流程模块制定的,如档案收集制度、档案归档立卷制度、档案整理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利用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和档案保密制度等。这些制度都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较强的操作性,为整个档案工作的开展提供科学依据和规范。但是为适应和满足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持续发展需要,这些制度都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档案工作领域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不断推进其保护制度的建设。
(1)增强制度的操作性
操作性是衡量制度功用和价值的重要依据,档案保护制度的制定比较注重可操作性,以浙江省档案馆制定的《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为例,“为了防止、纠正和惩治国家档案馆管理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档案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从明确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提供权利救济三个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19]而后制定的《浙江省数字档案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也非常注重可操作性,“主要针对工程管理而非技术标准,对数字档案馆建设包括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数字档案馆建设单位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全省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在数字档案馆建设中承担的责任等内容都做出了规定。”[20]但是,鉴于档案这种可移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内容的细致程度,档案保护制度的制定,尤其是各个业务流程与工作环节的具体制度的制定需要进一步加强可操作性,如档案利用制度中的利用时间、利用方式、利用地点、利用手续等各个环节的规定必须充分考虑档案用户的利用习惯和本馆的一般条件等。为此,建议档案部门树立“宜细不宜粗”指导思想,根据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各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特性,进一步增强档案保护制度的可操作性。
(2)提高制度的针对性
针对性是档案保护制度在现实工作中具有可操作性的基础,也是解决档案保护工作中各种问题的关键,如针对少数民族档案而制定的各种档案制度,如《云南省档案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拨出专款,用于重点、珍贵档案和少数民族历史档案的征集和抢救工作。档案征集抢救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形成的文件正本、定稿应当同时归档。”《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第八、九条规定:“直接从事蒙古语言文字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能力。”“各级各类档案馆要根据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档案的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兼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集中保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档案的各类档案机构要配备翻译人员。”这些条例中的有关规定都具有明显的针对性,从而确保特殊工作的规范可行。但是,除少数民族档案保管工作外,档案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制度也应该提高针对性,确保具体可行,如档案保密制度应该针对不同的档案提出不同的保密措施和要求以及惩罚措施等;档案利用制度应该基于本馆所藏档案,针对不同视角、不同形式的档案利用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和规范等。通过提高各项具体制度的针对性可以大大提高档案保护制度的可行性,达到预期效果。
(3)保持制度的创新性
不同的时代对档案保护制度具有不同的要求。从发展过程看,档案保护制度是一个随时代变迁而不断立、改、废的循环往复、螺旋式上升过程,而创新则是推进档案保护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最大动力。创新意味着结合时代发展潮流和趋势,在原有制度基础上作出大胆尝试和改变,如福建省在制定档案地方性法规之际,正值该省投入20亿巨资建设“数字福建”,为此,尽管有关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相关内容并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有明确规定与体现,福建省依然率先将“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性的档案资料目录中心”“实现档案社会化服务”等写进《福建省档案条例》中,并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21]。信息化时代对档案工作的影响是深远的,几乎档案工作的所有业务都需要作出相应的变革和创新,这就要求档案保护制度加快创新步伐,进一步推进档案保护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以上是以档案保护制度为例提出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在微观方面的推进策略,也适用于文物保护制度、图书保护制度等其他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领域的制度推进工作,但是不同领域之间可能存在些许差异,这里不再作详细叙述。
总之,制度体系是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和部门都应予以高度重视。通过构建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及其体系,可以实现与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相互呼应和相互补充,从而共同为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构筑起坚实的后盾和良好的环境。
【注释】
[1]McGreevy J.P.Preventive Conservation and the Néprajzi Múzeum—A View from Abroad[EB/OL].[2011-05-06].http://www.neprajz.hu/preventiv/publikaciok/hirlev_e_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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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舒尔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M]//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79.
[5][德]柯武钢,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16.
[6]辞海编辑委员会编纂.夏征农,陈至立主编.辞海[M].第6版.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2949.(www.daowen.com)
[7]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第5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756.
[8]Hornby A.S.Oxford Advance Learner's 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M].李北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552.
[9]Collins Crop.Collins Learner's 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M].姚乃强,等,审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1624.
[10][苏]阿·伊·米哈依洛夫斯卡娅.博物馆陈列的组织与技术[M].宋惕冰,译.北京:文物出版社,1959:114.
[11]宋丽萍.论陈列展览过程中的馆藏文物保护[J].中国文物保护技术协会第四次学术年会论文集,2005(10):32.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EB/OL].[2011-10-11].http://www.sach.gov.cn/tabid/76/Default.aspx.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EB/OL].[2011-04-11].http://www.saac.gov.cn/indexpage.do?method=getsimple channel&pk=ra.
[14]陈翠.保障人事档案知情权,营造人事档案亲和力[J].档案,2009(1):67.
[15]梁思成.曲阜孔庙之建筑及其修葺计划[C]//梁思成全集(二).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69.
[16]张志清.中国国家图书馆善本特藏的保存保护[J].北京:中文善本古籍保存保护国际研讨会,2001:77.
[17]张志清.中国国家图书馆善本特藏的保存保护[J].北京:中文善本古籍保存保护国际研讨会,2001:77-78.
[18]寻霖,章曼纯.图书馆古旧文献的管理与保护[J].图书馆,2003(6):68.
[19]蒋锦屏.国家档案馆管理的立法创新思路——《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解读之一[J].浙江档案,2007(4):18-19.
[20]朱玉媛,赵苏皖.近五年来我国档案法规研究综述[C]//王新才.档案学研究进展(第二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269.
[21]唐平波.浅析地方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建设[J].云南档案,2006(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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