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文物保护制度的子体系及其重要性

文物保护制度的子体系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我国文物保护系统的博物馆总数已近2000所,共拥有1200余万件馆藏文物。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制度则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我国自1961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各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逐步建立了我国的文物保护制度。再次,馆藏文物展出要符合保护的需要。

文物保护制度的子体系及其重要性

中华民族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了大量的遗迹和遗物,将其中的器物、典籍、艺术品等文物作为可移动文化遗产陈放在博物馆、档案馆等文物保存机构内加以特殊保护,可以有效延长这些文物的寿命,从而更好地见证中华民族的发展历史。目前,我国文物保护系统的博物馆总数已近2000所,共拥有1200余万件馆藏文物。如何妥善保管这些可移动文化遗产,并发挥其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的作用,是当前我国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制度则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我国自1961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各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逐步建立了我国的文物保护制度。

(1)藏品保护制度

馆藏文物在陈列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人为因素、自然因素不同程度的影响,为此,需要制定完善的保护制度以延缓可移动文化遗产的老化速度和防止其受到意外损坏,如陈列前保管人员应根据《陈列大纲》[10]中所列出的展出文物清单,科学制定出《展出文物保护方案》[11],将要展出的馆藏文物进行分类,并详细说明所需的保护条件及保护要求。总体而言,藏品保护制度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首先,陈列艺术设计要服从保护的需要。当陈列文物的艺术效果与文物保护发生矛盾时,陈列设计要服从文物保护的需要,确保展出文物的安全,如对国家二级以上的馆藏文物和馆藏只有一件的较珍贵馆藏文物展览时,必须用复制品或照片代替展出,杜绝使用原件馆藏文物等。

其次,陈列布展服务要服从保护的需要。为了馆藏文物的安全保护,必须做预防性的保护措施,文物保管部门要参与展览制作,在馆藏文物的安全保护方面起监督指导作用。在动用馆藏文物时要保证馆藏文物的安全,对文物保护的要求要耐心指导、亲自示范,对制作人员要耐心细致地说明每件文物的保护要求。

再次,馆藏文物展出要符合保护的需要。馆藏文物保护的日常工作重在预防,尽量使馆藏文物处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中,延缓馆藏文物的自然损坏过程。因此,对于保管部门来说,当陈列展览正式对外展出,保管部门与展厅工作人员正式办理了馆藏文物的移交手续,馆藏文物移交后仍应将馆藏文物的展出环境纳入视野,敦促和监督陈列部门,为展出的馆藏文物提供必需的保护条件、环境,以尽可能减少各种自然环境因素对馆藏文物的侵损。(www.daowen.com)

最后,馆藏文物库管要符合保护的需要。目前从包括文物库房在内的博物馆建筑设计施工的角度,由国家出台的可供参考的文件有《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和《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等,主要在博物馆的建筑面积、建筑材料、布局、防火、防震、防盗、防潮、防汛、防腐、防尘、照明以及运输和现代科技管理设备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为了更好保护我国博物馆内的馆藏文物,2008年2月国家文物局研究制定并下发了《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和《博物馆评估申请书》,以加强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博物馆行业管理。其中,《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在博物馆等级划分条件里,对馆藏文物库房条件和管理制度进行了明确要求[12]

(2)文物管理制度

随着各种规章制度的出台,目前我国已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文物管理制度: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馆藏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文物馆藏文物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等事项等。

(3)考古发掘制度

考古发掘是文物即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首要环节,为此需要制定详尽的制度加以规范,目前我国的考古发掘要求主要有:发现重要文物应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者的职责和文物行政部门的职责及处理时限,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意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移交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等;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走私文物、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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