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含义是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不同时期的学者有不同的解读。以西方为例,旧制度经济学时期和新制度经济学时期的学者们对制度的界定存在一定差异。旧制度主义的代表主要有凡勃伦和康芒斯。凡勃伦是旧制度经济学中最早给制度下定义的人,他于1899年指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由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综合,因此从心理学的方面来说,可以概括地把它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态度或一种流行的生活理论。”康芒斯此后从本质层面指出:“如果我们要找出一种普遍的原则,适用于一切所谓属于‘制度’的行为,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2]可见,旧制度主义强调的是对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新制度主义的代表有诺斯、舒尔茨、柯武刚和史漫飞等。诺斯是新制度经济学家中给制度下定义最多的,他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等书中都对制度有所界定。例如,“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3]他进一步指出,制度是由非正式约束(道德的约束、禁忌、传统和行为准则)和正式的法规(宪法、法令、产权)组成的。舒尔茨则将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4]柯武刚和史漫飞认为:“制度是广为人知的,由人创立的规则,它们的用途是抑制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它们总是带有某些针对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5]通过上述几例关于制度的定义可以看到,虽然新旧制度主义者都认为制度是一种行为规范,但是旧制度主义者更侧向个人行为的约束与规范,新制度主义者则更侧重于组织行为的规范。
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表征之一,它是协调人类生产生活、规范社会运行状态的重要基础。就“制度”的语义学而言,从东方到西方,在不同的语境中,制度既包含标准规范的含义,也隐含体系架构的释意。在中文语义中,《辞海》将“制度”界定为:“①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②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③规格、格局。”[6]《现代汉语词典》将“制度”定义为:“①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②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如社会主义制度、封建宗法制度等。”[7]在西文语义中,《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将“制度”(system)解释为:“①系统,组合装置。②体系、体制、方式、方法。③制度、步骤、条例。”[8]《柯林斯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将“制度”(system)解释为“①制度,体制。②系统、设备。③法则。④政府体制。”[9]可见,中西方语言工具书中关于制度的定义相近但不完全相同。二者都从功用角度界定制度,但是中文更注重制度的社会规范与行为约束功用,而西文则更强调制度的依存环境系统。
总之,制度是一个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概念。制度的本质是对行为的约束和规范,这是静态化描述;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语义环境中的含义不同,则是变动性的体现。由此,可以从广狭两个层面对制度下定义。广义的制度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如通常所说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文化制度等。狭义的制度是指由组织内部制定和实施的,用以约束组织成员行为和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规范、准则等。不难看到,广义的制度与狭义制度的区别在于是否包括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实施的法律法规等。(www.daowen.com)
在狭义制度概念的基础上,制度体系可以定义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规章条例的总称。制度体系是由一系列相关纲领性文件、政策条例、准则规范等组成的,包含其实施管理办法的有机系统。
鉴于本书已经对可移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参见第6章)进行了论述,本书采取狭义的制度定义界定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即为了确保可移动文化遗产的安全、延长可移动文化遗产的寿命、推动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而制定的,约束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有关活动的准则、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由此,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系的概念则可以界定为:由各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及其实施管理办法构成的,通过制定、完善和实施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以推动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顺畅进行的有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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