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评价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的优化方案

评价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三十余年的建设与发展过程,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逐渐显现出自己的特色,形成了自己的特征,保障着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最佳效益的实现。在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制订过程中,只有坚持全面地、联系地、发展地看问题,才能推动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建设的进程。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由多层面的子系统组成,各子系统之间既互相独立、又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有机组成一个整体。

评价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的优化方案

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化是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而标准体系的构建则是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步骤,是在梳理与总结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推动着标准化工作由自发向自觉转变,是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提升、保护能力提高的重要表现。在这三十余年的建设与发展过程,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逐渐显现出自己的特色,形成了自己的特征,保障着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最佳效益的实现。

通过上述对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的分析可知,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具有以下成绩:

(1)标准范围差异很大,但标准建设的目标一致

目标是任何一项事业开展的根本出发点。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是由诸多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范畴内的标准所组成,涉及档案保护、文物保护、图书保护、文献保护、遗产保护等多个领域,因此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形成的主体各不相同;同时,制成的标准可能在国际范围内通用,也可能只适用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行业,甚至仅限于一个部门,因此,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的使用范围也存在着差异;此外,各项标准标准化的对象也各不相同,规范的对象可以是保护技术,也可以是管理性事物或工作流程。标准在属性、种类、对象上存在着如此大的差异,却能最终共同汇聚到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的范畴之内,成为标准体系构建的基本单位,原因就在于这些标准都有着共同的出发点和目的。

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项关乎人类珍贵文化遗产留存、珍贵文化技艺传承的重要工作,因此,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不应以谋求商业利润为前提,而应作为一项关系千秋万代的公益事业去捍卫,可移动文化遗产的存亡是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唯一关注点,而多渠道、多途径、最大限度地保存可移动文化遗产则是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建设的终极目标,这是所有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共同的宏观目标。从微观层面上来说,以标准化建设理论为指导、标准化需求为导向,构建起一套以保护为核心、自愿与强制相结合,层次明确、脉络清晰、配套协调、科学先进、简便实用、经济高效的标准体系框架,则成为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构建的具体目标。正是终极目标与具体目标的一致性,使得散存于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和不同部门的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始终被一条共同的纽带联系着,突破资源的障碍以及技术的壁垒,最终实现保护策略的交流与共享。

(2)标准层次较多,但标准权威通用

现行的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立足于共同的目标,同时,也有着极强的权威性和较好的通用性。这种权威性首先来自标准的权威性,是基于认同一种自愿性的服从。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制发机构的权威以及制发过程的实践性,都决定了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具有极强的权威性。首先,现行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的制发机构多为国际或国内享受盛誉、法律效力得到一致公认的机构,如国际标准化组织英国标准协会、美国标准协会,以及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因此,由这些机构制发或认定的标准均是行业内较为权威的标准。同时,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的制发主体,如国家档案局国家文物局国家图书馆,以及遗产保护的相关组织,都直接参与可移动遗产保护工作,制发的标准来源于实践,是对实践工作和成功经验的总结,因此,都具有让人很信服的力量。因此可移动文化遗产标准一经颁布便立即生效,对于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机构和部门而言,都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参考性与强制性。

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技术的不断提高、分工的不断细化、协作的不断广泛,需要技术上的高度统一与广泛协调,只有确保技术的通用性,保证技术的应用不受时代和区域的限制,具有超时代性和超区域性,才能为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出力。现行的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技术涉及预防技术、治理技术、修复技术、数字化技术等技术手段,为相对成熟,经过验证的技术,有助于突破国家、行业、机构与部门间的壁垒与鸿沟,以通行的标准保证在大部分国家、机构和部门,针对大部分可移动文化遗产都普遍适用。

(3)标准覆盖范围广,但标准系统协调

构建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旨在最大限度地共享保护资源,同时,也使得制定出的标准具有一定的系统性与协调性。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着复杂的结构程序和运动规律,保护主题、保护客体、保护内容以及保护实施等各种要素构成了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机系统。在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制订过程中,只有坚持全面地、联系地、发展地看问题,才能推动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建设的进程。现行的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基本覆盖了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全部分系统和子系统,以及具体的专业和门类,如文物保护、档案保护、图书保护、遗产保护等,内容上囊括了管理性保护和技术性保护两大范畴,标准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连续性和互补性,是一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标准体系[25]

协调性是系统理论的基本思想,体现了系统的整体性和相关性。协调性将处于孤立状态的子系统以整合、联系的方式加以组合,形成新的特征与功能,发挥出超过单独效应综合的整体效应。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由多层面的子系统组成,各子系统之间既互相独立、又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有机组成一个整体。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各要素都具有相关性特征,保护需要技术的支持,需要管理的保障,需要在工作中践行,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成功,往往不是取决于一方面获得的优势,而是整体水平的提升,这一点正是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的协调性发挥的作用。

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的建设,确保了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共同语言”的形成,强化了国家、机构与部门间的联系与交流,对于保证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标准化、规范化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仍需要认识到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建设过程中尚存在一些缺陷,这些缺陷既包括全球范围内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建设整体的不足,也体现在国家与国家、地区与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

(4)标准立体化发展,但尚未形成体系

从标准的层次上看,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标准表现为国际标准、国外标准、我国国家标准、我国行业标准等,体现了多层次发展的态势。同时,从内容覆盖面上看,以技术标准为主,涉及管理工作的主要方面,初步看来,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体系正在形成。然而,站在可移动文化遗产角度看,我国现有的标准体系建设存在如下问题:

①标准缺乏,体系不健全。

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作为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子体系,是由系统组成的。针对“系统科学”,1969年霍尔提出了三维结构的系统工程方法,主张从时间、逻辑和知识三个维度分析和处理系统问题[26]。借鉴霍尔的研究,结合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笔者认为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的构建,应从级别、对象和方法三个维度展开。其中,级别维分为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对象维则包括遗产保护、文物保护、档案保护、图书保护、文献保护等;方法维主要包括保护技术、管理措施和工作规范等,因此形成了如图6-15所示的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三维空间

针对这一三维空间,结合现行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可以看出,现行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的构建已经从级别、对象和方法的三个维度开展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化工作,但并未完全覆盖,且多停留于表面,呈现出数量较少且发展不均衡的现象,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源自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不均衡,而另一重要的原因还是在于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系统建设指导思想的弱化。(www.daowen.com)

图6-15 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三维空间维度划分

②标龄过长,老化较严重。

标龄的老化程度主要以标龄来衡量。标龄即标准的有效期,是指标准自实施之日起,至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称为标准的标龄,即标准的有效期。由于各国情况不同,标准标龄也不相同。以ISO为例,ISO标准每5年复审一次,平均标龄为4.92年。我国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标准实施5年,要进行复审,因此,国家标准标龄一般为5年。笔者对现行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标准标龄进行统计,见表6-9。

现行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中,标龄在5年以内的标准共有48项,占所有标准总数的26.8%,5~10年的标准共有58项,占标准总数的32.4%,而10年以上的标准共有73项,占标准总数的40.8%。国际标准中,标龄在5年之内的标准共16项,占整个国际标准的24.4%;5~10年的标准有30项,占整个国际标准的45.5%;10年以上的国际标准共有20项,占国际标准总数的30.1%。在国外标准中,标龄在5年之内的标准共有11项,约占整个国外标准的21.2%;5~10年的标准共有20项,约占整个国外标准的38.4%;10年以上的标准共有21项,约占整个国外标准的40.4%。在国家标准中,标龄在5年之内的标准共有6项,约占整个国家标准的50%;5~10年的标准有1项,约占整个国家标准的8.3%;10年以上的标准共有5项,约占整个国家标准的41.7%。在行业标准中,标龄在5年之内的标准共有15项,约占整个行业标准的30.6%;5~10年的标准为7项,约占整个行业标准的14.3%。10年以上的标准共有27项,约占整个行业标准的55.1%。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现行的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总体存在老化情况,需要加强修订,对于滞后的标准,应及时予以废止。

表6-9 现行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标龄分析

③标准水平低,技术指标落后。

在我国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中,由于我国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与国外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在标准制定方面落后于国外同类标准。在对比国内外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属性时,可以看出,国外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以技术标准为主,且多为国际上较为成熟与先进的技术手段,而在国内可移动文化遗产标准体系中,技术标准的数量相对较少,技术水平也相对落后。

以对于可移动文化遗产重要载体之一——纸张耐用性要求的标准为例,我国在2009年由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标准《信息与文献.档案纸、耐久纸和耐用性要求》(GB/T24422—2009)加以规范,而国家标准化组织早在1994年就颁布标准《情报和文献,文件用纸的耐用性的要求》(ISO 9706—1994)作为行业内纸质材料鉴选的规范,此后,英国标准化协会和法国标准化协会先后采纳这一国际标准,先后在1994年、1997年、1998年和2000年颁布标准《情报和文献.文件用纸.性能要求》(BS ISO 9706—1994)、《信息和文件管理.档案纸稳定度和耐久性要求》(BS ISO11108—1997)、《信息和文件管理.档案纸.稳定度和耐久性要求》(BS ISO 11108—1997)、《信息和文献工作.文献用纸耐用性的要求》(NF Q15—013—1998)、情报和文献.文件用纸.性能要求》(BS EN ISO9706—2000)。国内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除技术水平较低外,其具体性与可操作性均较弱,多倾向于宏观控制与规划,这些势必给标准的实施带来一定的障碍。

④标准采标率低,国际化程度低。

各国在制定标准时,均会采纳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采纳的程度即为采标率,采标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标准的国际化程度。采纳的方式主要有六种,分别是直接认可、加盖封面、完全重印、直接翻译、重新制定和包括引用。直接认可是指由国家标准机构直接宣布某项国际标准为国家标准,并发布认可公布或通知。加盖封面法是指在国际标准上加上采用国国家标准的编号,并附简要说明和要求;完全重印法是将国际标准翻译或不作翻译,采用原标准标题,重新印刷作为国家标准,并在国际标准正文前加一篇引言或作一些说明、指示和要求;直接翻译法是采用国际标准的译文,用两种文字出版;重新制定法是指以国际标准为依据,重新起草国家标准,把国际标准“熔入”国家标准之中,或在其层次上修改或作结构变动;包括与引用法是指在制定国家标准时,完全引用或部分引用国际标准的内容。

西方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对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的采用,现有的52项国外标准中,就有21项标准采用自国际标准和其他国家先进标准,采标率达40.4%,主要采用的国际标准及国外标准有ISO标准、EN标准、美国的NISO标准、UL标准、AIIM标准和CGATS标准。而我国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的采标情况则不容乐观,12项国家标准中,仅有标准《基于文件的电子信息的长期保存》(GB/Z23283—2009/ISO/TR18492—2005)采用自国际ISO标准,而49项行业标准中,也只有标准《文件用纸耐久性测试法》(DA/T11—1994)参照采用了美国制浆造纸技术协会提出的“纸的干热加速老化:100℃±2℃,576小时(24天)”标准。可见,我国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在采标方面还存在很多缺陷,如采标率低、采标时间比较老等问题,需要加强以相应的国际和国外标准为基础,对于国际和国外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

⑤标准使用主体缺失,实施效果不明显。

1999年,欧盟理事会在关于标准化在欧洲作用的决议中,确认“标准化是自愿性的、协调一致的、有关方进行并为其服务的活动,以公开透明为基础,由独立的经认可的标准机构组织形成自愿采用的标准。”这种自愿性主要体现在采用标准的自愿性和制定标准的自愿性两个方面。我国将标准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而国际标准化组织、欧盟、美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所有的标准均是自愿采用。国外标准的制发机构主要是协会、企业等民间部门,凡是经政府认可的有资格制定标准的机构,均可自愿制定标准,并经标准主管部门批准即可成为国家标准,政府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仅是确保程序上的合法性[27]

我国目前的标准化仍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标准化,具有政令畅通、统一部署、直接管理和普遍推广的优点,但也导致了标准化与实际需求的脱节,进而带来执行主体参与不够的后果。从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的实施来说,国家档案馆、国家文物局、国家图书馆、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各个可移动文化遗产的收藏机构,都是从事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机构,都是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的实施者,但是,任何一个机构,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为终究要落到个人手中,加之从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分布来看,不少可移动文化遗产都散落在个人手中,分布广泛,因此,个人将是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的最终实施者,如前所述,政府层面制定的标准多以宏观控制与规划为主,加之现有的标准是以行业为主区分为档案保护标准、图书保护标准、文物保护标准等,这对于各种具体的可移动文化遗产(或可移动文化遗产组分)保护而言是可行的,具有可操作性,但站在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全局看,这些标准则是部门的,难以为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全局提供参考,直接影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的实施;同时,这些标准可能会成为一种摆设,或是仅仅成为一些部门的“科研成果”与“课题”,实施效果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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