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标准:可移动文化遗产的保护

国际标准:可移动文化遗产的保护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0]6.1.1.2国际标准统计与分析根据查询结果可知,与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国际标准共计66项,依据其颁布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统计,结果见表6-1。这反映出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关注度在持续上升,同时也表明随着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发展,其标准化建设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国际标准:可移动文化遗产的保护

国际标准是由国际三大主要标准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发的标准,其他国际组织制成的标准,经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后方能作为国际标准,如EN标准,国际标准可在全世界范围内统一使用[2]

图6-2 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的组成

基于ISO[3]、IEC[4]斯坦福大学保护在线[5]等网站,以“archives”“library”“document”“heritage”为关键词,对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进行查询和筛选,同时结合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网站[6]、中国标准网[7]以及国家文物局国家档案局国家图书馆等官网上公布的国际标准进行补充,可以了解到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标准建设的现状。

6.1.1.1 主要制发机构简介

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标准主要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制定和颁布。此外,由CENLEC和CEN机构颁布的欧盟标准(EN)也位属其列。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标准化组织英文全称为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Standardization或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ed,缩写为ISO。该机构成立于1946年,是一个由各国标准化团体组成的世界性联合体,在国际化领域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标准的主要制定和颁布机构[8]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工委员会英文全称为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缩写为IEC。该机构成立于1996年,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国际性电工标准化机构,主要负责有关电气工程电子工程领域中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其中部分标准涉及可移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权威性为世界一致公认[9]

欧洲标准组织(CENELEC、CEN):CENELEC机构成立于1976年,旨在协调欧洲有关国家标准机构所颁布的电工标准和消除贸易上的技术障碍,其成员由欧洲共同体12个成员国和欧洲自由贸易区7个成员国的国家委员会组成,主管电工技术的全部领域。CEN机构成立于1961年,主管电工技术以外的其他领域。CENELEC与CEN长期分工合作后,又建立了一个联合机构,名为“共同的欧洲标准化组织”,简称CEN/CENELEC,CENELEC主管电工技术的全部领域,而CEN则管理其他领域。两个机构颁布的EN标准,能赋予某成员国的有关国家以合法地位,或撤销与之相对立的某一国家的有关标准。[10]

6.1.1.2 国际标准统计与分析

根据查询结果可知,与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国际标准共计66项,依据其颁布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统计,结果见表6-1。

表6-1 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标准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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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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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深入分析上表内容可以看出,可移动文化遗产国际标准呈现出一定的时间特征和内容特征。

(1)时间特征

从颁布时间来看,现行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标准最早颁布于1991年,最晚则颁布于2011年,其间20年里,几乎每年都有新的标准被修订或指定,且数量总体呈递增趋势,见图6-3。这反映出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关注度在持续上升,同时也表明随着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发展,其标准化建设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图6-3 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标准的年度分布

(2)内容特征

从内容上看,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标准具有较高的分散性,即总体性的标准较少,针对具体类型可移动文化遗产而制定的标准较多。具体来说,关于纸质实物型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主要涉及相关业务工作的规范、保存环境的维护与改善,以及文献载体材料、记录材料以及装订材料的选择与规范等;声像实物型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主要包括胶片、磁带和光盘的保护,其中尤以胶片保护的相关标准数量最多,主要涉及相关业务工作的规范、声像文献性能的检测,以及物理化学防护的方法;数字型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标准则主要集中在电子文件存档格式的规范,信息安全技术的运用,可信、可靠性的维护,电子文件记录原则的规范以及电子文献管理系统的设计、研发与推广上,见表6-2。

值得一提的是,现行的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标准在“档案保护”“图书保护”“文物保护”上的界线并不明显,而是以“文献保护”或“文件保护”加以笼统概括。

表6-2 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标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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