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应用和发展,尤其是数字化技术、网络技术等的发展,更是为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合作共享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可移动文化遗产数字化是使用数字化技术将可移动文化遗产的平面与立体信息、图像与符号信息、声音与颜色信息、文字与语义信息等,表示成数字量,并方便地存储、再现和利用的技术。
数字化技术最早源于数字化图书馆技术。建立数字图书馆的设想首先由美国人提出,1994年9月,美国开展了为期四年的《数字图书馆启动计划》(DLI);同年10月,美国国会图书馆推出数字化项目,领导与协调全国的公共图书馆、研究图书馆,将其收藏的图书、绘画、手稿、照片等转换成高清晰度的数字化图像并存储起来,通过互联网供公众利用。继美国之后,英国、法国、日本、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以及亚洲的新加坡、韩国也先后提出各自的数字图书馆计划,投入巨额实施资金[51]。
在数字图书馆的示范作用下,博物馆、档案馆也开始了数字化项目实践。卢浮宫博物馆、大英博物馆、大都会博物馆、东京国立博物馆或者建立了自己网站,或者建立了藏品数据库,或者实现了虚拟实景。
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旗帜鲜明地提出,数字化是“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等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共同挑战”[52]。这对可移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此后,不少可移动文化遗产收藏机构掀起了数字化的高潮。(www.daowen.com)
在欧洲,《数字遗产与文化内容》(DigiCult,Digital Heritage and Cultural Content)已经成为可移动文化遗产交流的平台。2002年年底,欧洲数字文化遗产网络与项目的代表们会师欧盟总部斯特拉斯堡,紧急商讨文化遗产数字化问题。欧洲遗产数字化为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搭建了一个共同的平台,是2002—2006年欧盟第六次框架项目中的优先项目,也使得文化遗产第一次在欧盟RTD项目中有了一个“永久的家”[53]。《数字遗产与文化内容》是欧盟关键行动3(Key ActionⅢ)的主要领域,项目期间的投入超过了7千万欧元,旨在“从数量(例如,更易于利用)和质量(例如,通过用户间的互动,挑战其创造性,提供与人们生活相关的有意义的背景资源)两个方面改善对遗产的利用。”
在我国,数字化工程建设始于1997年,原国家计委批准国家图书馆建立了“中国试验型数字图书馆”项目。继超星数字图书馆后,国家实施了“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等重要工程,国内各大图书馆和高校纷纷跟进,掀起了一股数字化潮流。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的中文数字图书馆已达数百家之多,以学术专业书籍为主要内容的超星数字图书馆的数字图书已超过40万种,这为保护各个图书馆所藏的可移动文化遗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这带动了博物馆和档案馆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启动了“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博物馆部门与国内外专业部门合作,采用国际先进技术进行数字化建设,尤其是在“数字故宫”[54]和“数字敦煌”的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国家档案局正在启动“金档工程”,以全面实现档案的数字化。在我国台湾地区,2002年启动了数字博物馆项目(Digital Museum Project)[55]。同年1月,台湾地区开始了“数字档案馆项目”(NDAP)的五年规划项目,仅2002年就投资1100万美元,这些措施和方法对于保护我国可移动文化遗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尽管可移动文化遗产数字化资源有待于整合,也还存在诸多问题,但是其在保护、传播可移动文化遗产方面所起的作用已为实践所证实。法国对于那些易脆的、易损的档案文件、地图、缩微胶片等优先进行了数字化,提供数字化产品的利用,同时将原件保存在合适的条件下,从而有利于这些遗产的保护[56]。梁广寒总结了其优先数字化的原则[57]:具备高价值的文献遗产,利用率持续处于中高水平、濒危的或高龄的文献遗产,已经进入共有领域、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文献遗产,易于进行模数转换的文献遗产。在可移动文化遗产数字化实践中,往往要考虑到本机构所藏遗产的价值,结合藏品的质量及其环境评估结果,制定优先的数字化顺序。通过数字化技术,可移动文化遗产可以得以长期保存,同时通过数字化可移动文化遗产的提供利用,可以有效地保护可移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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