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内法体系:构建与完善探析

国内法体系:构建与完善探析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仅仅将国内法和国际法进行对接还是远远不够的,各国需要根据自己国家的法律体系结构制定和完善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表3-6智利、加拿大关于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处罚条款 ①加拿大法中所提及的“元”指加元。这样,各种法律组成一个“金字塔”式的结构,使得保护可移动文化遗产有法可依,便于实践过程的操作。

国内法体系:构建与完善探析

仅仅将国内法和国际法进行对接还是远远不够的,各国需要根据自己国家的法律体系结构制定和完善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

(1)立足国家特色制定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

“不论是哪一个国际宣言、宪章、公约都没有也不可能排除根据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它们的特色来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办法。”[21]直接纳入国际法固然值得称道,但也不能无视国情,千篇一律地用同一尺度进行衡量。制定本国的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时,需要从本国的实际出发,强调本国的特色。“外来的东西”“在本土得到发展必须适合与适应本国的土壤,和本国的条件相结合,这是一个再生的过程。”[22]例如,智利、加拿大的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对违法行为都制定有处罚措施,但这些处罚措施并不相同:智利有罚有奖,而加拿大则只罚不奖;智利要负民事、刑事责任,并予以经济制裁,而加拿大则以罚款和监禁为主,也可能被起诉,见表3-6。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政治、文化、经济条件等方面的差异,但在客观上形成了特色。

(2)营造“金字塔”式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国内法

目前,全球可移动文化遗产立法存在三种现象:其一,除了法国、智利、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制定有专门的法律外,许多国家并没有制定这样的单行法,无法同国际法接轨;其二,有些国家将可移动文化遗产立法结合于国内的《遗产法》(如埃及)或《文物法》(如中国),即《遗产法》或《文物法》中将可移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单独列为条款加以规定;其三,很多国家制定有保护艺术品的法律及(或)图书馆法、档案法、文献法,即对可移动文化遗产的组成成分(详见第1章)进行了立法,但缺乏总体上的立法。从总体上看,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国内立法是欠缺的,因此,各国需要建立和完善本国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

第一,从宪法上规定对遗产(包括可移动文化遗产或其组分)的保护。

第二,明确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尽管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全球化背景对这种要求越来越强烈,逐渐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美国、奥地利、法国、荷兰、日本等国从宪法上规定了对国际法的自动纳入,为全球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范例。

表3-6 智利、加拿大关于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处罚条款

(资料来源:国家文物局《外国保护文化遗产法律文件选编》)
①加拿大法中所提及的“元”指加元。

第三,形成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专门法律。各个国家都需要制定一部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法。

第四,需要建立相应的地方法规,以适应地方法律体系,并便于操作。

第五,专门针对档案、图书等可移动文化遗产组分保护的立法没有必要,但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出台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时,其中有关保护的条款需要站在遗产保护的高度进行分析,这是非常必要的。

第六,相关法如《继承法》《领海法》等法律也需要有与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法相匹配的规定。

这样,各种法律组成一个“金字塔”式的结构,使得保护可移动文化遗产有法可依,便于实践过程的操作。

(3)根据实践不断修正可移动文化遗产法律条文

法律在实践中产生,也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其完善是一个过程。“法律体系的形成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发展、日积月累、动态严谨的过程,在法律体系进化的生命停止之前,都可以根据某种相对的标准来宣告它‘形成’或者‘达到’了境界。”[23]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随着本国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活动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将不断出现,其法律条文和内容也需要不断地进行修正,以适应和满足实践发展的需要。如法国的《保护历史古迹法》产生于1913年12月31日,此后随着法国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先后经过1921年12月31日、1927年7月23日、1941年8月27日、1941年9月29日、1943年2月25日、1951年5月24日的法律,以及1958年10月23日、1959年1月7日、1961年4月18日的法令,和1962年7月21日、1966年12月30日的法律,1969年2月6日、1969年8月28日、1970年9月10日的法令,1970年12月23日的法律修订,成为目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中修订最多的一部法律,也由此奠定了其权威性。此外,可移动文化遗产概念的变化、发展也是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的主要原因之一,前文已有论述。

总之,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是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和重要保障,各个国家应该和相关国际组织一道,积极参与和支持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法的制定与推广实施,同时立足国情认真制定本国的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促进本国和全世界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在良好的法制环境下取得长足发展。

【注释】

[1]汉谟拉比法典[EB/OL].[2011-04-17].http://baike.baidu.com/view/48587.htm.

[2]巴尼拔图书馆收藏的是泥版图书和文书。由于载体的特殊性,它并没有像亚历山大图书馆完全被战火毁灭,大部分都被保存了下来。1849年,英国业余考古学家莱尔德发掘尼尼微的亚述王宫遗址时,在亚述国王辛那赫里布(公元前704—前681年在位)的宫殿里,发现了两个像是后来增建的、作为图书馆的房间,并在那儿发现了近三万“册”图书(见陈晓红,毛锐.失落的文明:巴比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www.daowen.com)

[3]赵刚.巴士底狱的拆毁与香山别墅的开发[N/OL].中华工商时报(2002-08-30)[2011-04-23].http://house.focus.cn/news/2002-08-30/35408.html.

[4]邹健.借鉴攻略[N/OL].[2011-04-29]//假日100天.2004-09-03(8).http://past.tianjindaily.com.cn/docroot/200409/03/jra/03080101.htm.

[5]Virgil Stefan Nitulescu.Notes Concerning the Movable Cultural Heritage Legislation in Romania(1946-1989)[EB/OL].[2011-05-02].http://www.mnir.ro/publicat/anuar/11/virgil.html.

[6]表中各国均没有将图书馆法、档案法以及《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列入其中。

[7]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法规选编[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

[8]Protection of Movable Cultural Heritage Act 1986[EB/OL].[2014-07-20].http://www.comlaw.gov.au/Details/C2004C00170.

[9]Australian Government ComLaw.Protection of Movable Cultural Heritage Act 1986[S/OL].[2014-08-08].http://www.comlaw.gov.au/Details/C2014C00244.

[10]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S/OL].[2014-08-08].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fgkd/xfg/fl/200804/20080400045339.shtml.

[11]绝大多数国家制定有多种图书馆法,如挪威的《图书馆法》(1935)、《学校公共图书馆法》(1971)等。笔者只列举了其中最早的图书馆法(多为公共图书馆法)的制定时间。关于法律制定的时间,也有不尽一致的表达。例如,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第一个州图书馆法制定的时间就有三种说法:1847年(传子《各国图书馆门槛一览》)、1848年(黄宗忠《图书馆法》)、1849年(于丽英《试论中国图书馆立法的条件、障碍及对策》)。

[12]本书第2章罗列了近十种可移动文化遗产的定义,尽管并不全是从有关法律条款中摘录的,但仍可略见定义方面的分歧。

[13]世界遗产缔约国[EB/OL].[2011-04-12].http://www.guwh.com/u/u013.htm.

[14]关于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第二议定书生效[EB/OL].[2011-02-13].http://www.un.org/chinese/News/fullstorynews.hasp?news newsID=1259.

[15]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OL].[2011-01-18].http://courseware.imu.edu.cn.

[16]舒国滢.法的演进:过程、式样和趋势[EB/OL].[2011-01-30].法制日报,2010-04-12.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8665.

[17]舒国滢.法的演进:过程、式样和趋势[EB/OL].[2011-01-30].法制日报,2010-04-12.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8665.

[18]根据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所长陈方正博士,“轴心文明”于公元前8世纪至2世纪间在以色列、希腊、波斯、印度和中国各地几乎“同时”出现,以具有“超越”意识为特征的宗教哲学运动,包括西方的希腊哲学、犹太教(和随后的基督教),印度的耆那教与佛教以及中国的儒教等。它们具有对现世政治、社会秩序与文化观念的强烈反省与批判意识,以及更高理想境界的追求,从而获得超越地域、种族局限的普世性。在过去两千余年间,轴心文明所赋予的精神力量一直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基本动力,甚至是“人”这一历史文化观念的塑造者,人之所以为“人”的价值与思想根源。轴心文明出现最令人感到惊讶之处,就是其“同时性”,亦即在原始交通情况下,相距万里之遥的不同地区,竟然在短短数百年间,同时出现相类的“超越突破”(陈方正.全球未来文明展望:憧憬与疑惑[J].21世纪,2000)。

[19]李林.全球化与中国立法发展[EB/OL].[2011-01-05].http://www.jcrb.com/zyw/n111/ca62039.htm.

[20]唐颖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适用[J].社会科学战线,2003,121(1):178.

[21]罗哲文.中国文化遗产的特色[J].中国文化遗产,2004(1):9.

[22]李文儒.全球化下的中国博物馆[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2:16.

[23]李林.全球化与中国立法发展[EB/OL].[2011-01-05].http://www.jcrb.com/zyw/n111/ca620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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