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和信息的全球化对法律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国际上,国际商贸、市场准入、证券期货、商务税务、信息交流、环境和公害、人口和移民、国际犯罪等,使得越来越多的法律现象进入了全球化过程。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也莫不如此。表3-1表明,自1913年法国制定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之后,全球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立法在近半个世纪内发展非常缓慢。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至今,有关国际公约则平稳地增长,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表现得更为明显。
在加强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立法的同时,各国立法也开始学习、借鉴、吸收甚至移植国际立法的成功经验,注重同国家立法接轨。与此同时,国际法也受到国内法的影响。由此可见,国际法在国内法中的适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这首先表现为国际法对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的、统一的规定,通常由各国宪法自行规定。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导致了国际法在各国发生的效力千差万别。综述各国实践,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往往是吸收国际法的精华,或者采取个别转换、自动纳入的模式[20],见图3-1。其中,个别转换是指国际条约在国内法发生效力的前提是国际条约在本质上是不能直接在国内适用的,必须由国家通过个别的立法来实施条约。采用这一方式的国家有英国、英联邦国家、爱尔兰及北欧国家等。自动纳入方式是国家一旦缔结或加入某一国际条约,该国际条约便自动地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它无需经过转化即可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采用这一方式的国家有美国、奥地利、法国、荷兰、日本、俄罗斯、乌克兰、阿塞拜疆、吉尔吉斯斯坦等。
由于自动纳入方式既简便易行,又减少了中间环节,因此,应该成为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国内法与国际法对接的主要方式。(www.daowen.com)
尽管国际立法和国家立法都是非常复杂的,但对于可移动文化遗产而言,由于这些遗产本身是民族的,同时也是组成世界多样性的不可缺少的部分,任何遗产的损失和破坏都是世界各国的损失,因此,和贸易、经济方面的法律相比较,全球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更容易达成共识,这为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奠定了基础。即使如此,两者也并非没有矛盾。一旦发生冲突,国际上有两种解决方法:国际法优先(如德国、意大利等)和国内法优先(如英国、美国、法国、荷兰等)。对于文化遗产保护法而言,需要采取国际法优先的原则,这与国际法自动纳入方式并不矛盾。只有这样,国内法和国际法才能实现有效的对接,两者逐渐形成了一种开放式的态势,达到和谐统一。
图3-1 遗产保护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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