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演进及优化方案

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演进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国际法律最早可以追溯到1899年及1907年。如前文所述,法国是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先行者。除法国外,意大利的文化遗产立法也在世界可移动文化遗产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在法国和意大利的带动下,与其毗邻的欧洲国家纷纷开始了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历程,此后是世界其他国家,由此掀起了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国内立法的高潮,见表3-2。

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演进及优化方案

3.1.1.1 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立法的演变

历经两次世界大战的浩劫,人类可移动文化遗产遭受了历史上规模最大、破坏最严重的损失,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可移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一国的财富,更是全人类共有的财富;保护可移动文化遗产不仅需要本国的努力,还需要各国的支持和参与。为此,人类开始从全球视角和世界高度重新审视可移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尤其是可移动文化遗产的国际立法问题。因为,缔结国际公约可以较好地约束各国的行为,使可移动文化遗产在各种地区和国际冲突中幸免于难,从而更好地促进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人类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不断推进,可移动文化遗产的立法工作也有了长足的发展。自法国大革命后至今,国际上已经颁布各种可移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二十余部,各国也制定了大大小小的可移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和条文规章,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形成,为全人类的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

与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国际法律最早可以追溯到1899年及1907年。1899年召开的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了三项公约,分别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899年海牙第一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899年海牙第二公约)及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和《关于1864年8月22日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1899年海牙第三公约),其中海牙第二公约《陆战法和惯例公约》中确立了禁止战时掠夺,不能没收、掠夺和摧毁文化遗产等在武装冲突下保护可移动文化遗产的原则。1907年召开的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是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的继续,对1899年的3项公约和1项宣言(第一宣言)进行了修订,并新订了10项公约,总计13项公约和1项宣言,继续主张武装冲突下应对可移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此后关于可移动文化遗产的国际法律法规相继出现,并不断完善,见表3-1。

表3-1 代表性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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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aowen.com)

(注:据相关资料整理)

可移动文化遗产国际法是在人类文化遗产遭受战争、武装冲突的严重损毁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并迅速发展成为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手段。尤其是1954年《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的颁布和实施,系统而具体地制定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至今,经历了1978年通过的《关于保护可移动文化遗产的建议》后,开始从文化多样性保护、遗产保护的角度进行立法。这些立法中,机关在保护体系、保护原则、保护范围、保护模式等方面不断发展,但可移动文化遗产依然贯穿其中,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并呈现出保护理念科学化、法律渊源多元化、保护手段趋硬化、国内国际保护机制趋同化的发展趋势。

3.1.1.2 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国家立法概况

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是指与可移动文化遗产相关各个行业、领域的立法,也就是可移动文化遗产各个组分(例如艺术品、图书、档案等)的立法。

如前文所述,法国是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先行者。20世纪40年代以后,随着遗产概念逐渐扩大,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在增加,法国保护可移动文化遗产的法律实践也随之产生了变化。例如,1941年6月23日的法令涉及艺术品的进出口问题(1958年11月7日法令修改);1941年9月27日的法律包含了考古发掘规则;第45—2098号法令包含了法律的行政实施规则(1945年9月13日);第64—203号法令对文化事务部部长领导下的、负责编制国家文化遗产和艺术财产总清单的国家委员会作了规定(1964年5月4日);第68—786号法令关于可移动文化遗产交易人的规定(1968年8月29日);1968年12月31日的法律旨在推进国家艺术遗产的保护;第71—858号法令关于历史遗迹的法律(1971年10月19日);第77—1524号法令关于“历史文化遗产高级委员会”的法令(1977年12月28日);第78—1063号法令关于“考古最高委员会”的法令(1978年11月7日);第80—532号法令关于保护公共文化财产以防其被蓄意破坏的特别法(1980年7月15日);第81—255号法令关于制裁故意买卖艺术品及收藏品行为的法令(1981年5月3日)。这一切使得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法在法国日趋成熟。

除法国外,意大利的文化遗产立法也在世界可移动文化遗产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1939年6月1日,意大利制定了1089号关于保护艺术品和历史文化财产的法律,将“具有古钱币学价值的物品”以及“具有珍奇特点的手稿、手迹、通信、重要文件、古书、典籍、印刷品和铭刻”等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从保存维护制度、安全制度、转让、转移、进出口、寻找和发现的规定、复制、征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1961年12月21日,意大利制定了关于保护具有艺术和历史价值的物品的规定的1552号法律,就修复的费用、紧急情况等方面对1089号法律进行了补充;1975年3月13日,意大利又制定了关于保护国家考古、艺术和历史财产的措施,就紧急处理、新的制裁规定等方面进行了明细的规定;不仅如此,保护遗产还被写进了意大利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意大利共和国负责对国家的艺术、历史遗产和景点进行保护。”不仅制定了一系列文化遗产法律,意大利甚至拥有目前世界上唯一的一支专门保护文化遗产的武装部队,“文物宪兵”直接听命于文化部部长[4],这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历史上又树立了一座里程碑[5]

在法国和意大利的带动下,与其毗邻的欧洲国家纷纷开始了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历程,此后是世界其他国家,由此掀起了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国内立法的高潮,见表3-2。

表3-2 代表性国家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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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据相关资料整理[7])

上述国家法中,无论其名称如何界定,都是针对可移动文化遗产自身或其组分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因此,归属于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国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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