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移动文化遗产国际法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时间,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8世纪中后期形成的《汉谟拉比法典》,该法第6条规定:自由民窃取神庙宫廷之财产者应处死,而收受其赃物者亦处死刑[1]。这条保护统治阶级私有财产的法律条文,是人类早期保护可移动文化遗产的表现,即对个人财富的继承和维护。此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个人财富不断积聚,并因为子嗣、自然因素或政治原因,久而久之成为集体或社会的“共有继承物”。由此,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从个人的继承发展到社会的继承,从个人的责任转变为集体或社会对这部分“共有继承物”的责任。在此背景下,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模式也由单个的小农式的分散、粗放的管理和保护转向社会性的、有组织的、集约化的管理和保护,因此出现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集约化管理和保护可移动文化遗产的文化事业机构。但是,这种集约化保护模式潜藏着难以预测的负面影响,各种天灾人祸都有可能对可移动文化遗产造成致命性伤害,最为典型的是人类战争,如在战火中毁于一旦的巴尼拔图书馆、亚历山大图书馆。[2]在对这些破坏行为的反思中,人类逐步认识到运用法律手段约束人类对可移动文化遗产破坏行为的重要性。
真正促进现代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形成的是1789年震惊世界的法国大革命。大革命时期,宫殿被砸,教堂被毁,矗立400年的巴士底监狱也被作为封建统治的象征夷为平地,可移动文化遗产无情地饱受摧残。为此,一位名叫格雷茹瓦的教士发起了保护人类遗产的革命,他呼吁:摧毁祖先留下来象征我们历史的文化遗产的行为是十分愚蠢的,并忠告人们一定要保护“祖先留下来的财产”。1793年,鉴于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觉悟和认同,国民议会在大军入侵和王党叛乱这样内忧外患的情形下,仍颁布了“共和二年法令”,规定:为了使文化遗产免遭战火涂炭,陷入万劫不复的厄运,“不论哪一类艺术品,在法国领土上必须受到保护”。[3]正是该法令的颁布,才使得法国大量珍贵文化遗产在冲突与暴力的夹击下免遭浩劫。此后,法国专门成立负责遗产保护的官方机构,并于1913年颁布《保护历史古迹法》,全面地规定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申请保护的行政程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该法宣告了世界上第一部保护文化遗产的现代法律的诞生,成为人类保护文化遗产的里程碑,为各国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的制定奠定了基础。(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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