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移动文化遗产具有载体多样性、地域分散性、时空跨度性等特征,使得传统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呈现出个别性、分散性、偶然性、区域性等特征,且形成了封闭性的发展局势,保护体系的形成也只限于局部的、狭小的范围,这严重阻碍了可移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需要从体系构建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2.3.2.1 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界定
根据国内外关于“体系”的定义及前文的分析,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可以定义为:以传承和保护可移动文化遗产为目的,由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的各个构成系统和要素有机结合形成的整体。具体来说,该定义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1)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建设和运行的目的是传承和保护可移动文化遗产。
如前所述,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的开展是在保护人类文化遗产这一背景下产生的,因此,最大限度地保护可移动文化遗产是构建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开展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的最终目标。具体来说,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构建和运行,以维护可移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为目的,通过调节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社会、自然和人的关系,协调体系内部各系统与要素间的关联,以实现可移动文化遗产的永续利用,使之成为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组成部分。
同其他体系相比,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目的有其独特的一面。大部分体系构建的目标是实现人类需求的价值化,利润的最大化,并围绕这一目标进行人、财、物等方面总体的、有效的、动态的配置与管理。而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则不同,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公益事业,构建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目的不是为了追求利润,而是为了更好地保存和传承人类文明的瑰宝、历史的记忆。可移动文化遗产是全人类共同的遗产,它不仅具有国家性,而且具有国际性,因此,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更多关注的是全球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技术与策略的共享,正是这种目的的独特性,决定了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建立同其他体系的建立有着明显的区别,是独一无二的。
(2)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建立的主体是人,客体是其各项活动。
首先,对于可移动文化遗产来说,依据其所有权的不同可分为公有和私有两种,个人所有(私有)的可移动文化遗产数量在可移动文化遗产总数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事实上,仍有很多珍贵的可移动文化遗产至今仍散存在民间,因此,个人是可移动文化遗产的主要拥有者。其次,对于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而言,人是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直接参与者和实施者。即使一些保护活动由组织机构展开,但具体的工作仍有个人来执行。鉴于此,民众的保护意识将成为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影响因素,当前参与保护的民众主要有普通公民、保护专业人员、保护管理工作者等。由于接触可移动文化遗产的机会不同,不同的人对遗产的心理认同度、保护意识均有所不同,必将影响到保护行为的执行、保护效果的实现。最后,对于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而言,体系的构建是人,尤其是保护活动中的领导者对相关联事物的认识达到一定高度的结果。系统性、整体性保护体系的构建和运行要求不同的保护人群必须要努力消除信仰上的分歧,形成共同的心理认知和良好的保护意识,这是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构建和运行的首要先决条件。
根据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定义可知,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建设的对象是与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各项活动。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建立在社会科学、技术科学和自然科学基础之上,传统的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库房环境的维护与质量控制、不良环境条件的控制以及受损可移动文化遗产的治理与修复等活动。随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家档案理事会、国际图联、国际博物馆协会等国际性组织的成立,新的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平台被逐渐搭建起来,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逐渐突破单一关注技术性保护的局面,将保护法律法规的建设、管理体制的革新、组织体系的重构等都纳入到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内容之中,而这一切都将成为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建设对象。
(3)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是一个由系统和要素组成的整体。
体系是由多个子系统和若干基本要素构成的综合系统,整体性是其基本特征。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也是一个整体,是由与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联的各种事物构成的整体。与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主要工作,诸如技术开发、组织管理、法规建设等分别成为组成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子系统,其中的实施环节则成为各子系统的基本要素,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与各子系统和基本要素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成为一个有机体。
针对体系的整体性,一般系统论的创始人贝塔朗菲曾提出著名的“非加和定律”。[55]作为一个系统和要素的整体,体系所产生的整体效应绝不是各子系统和要素的简单叠加,而是在综合各种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大和创新,产生不同于各组成部分的新功能、新效应。当然,“非加和定律”也指出,体系在实现整体功能放大的同时,也会出现整体功能缩小的情况。对于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而言,结合群体智慧,实现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放大效应、减少其缩小效应,从而实现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目标。
2.3.2.2 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特点
体系的特点,是从各种具体体系中抽象出来的共同特征。科学认识一种体系,首先就应该明确该体系所具有的特点,作为体系的一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首先是整体性的、分层次的,更是有着一定的目的,这是体系所共有的一般特点。同时,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更是复杂的、开放的,诸多系统和要素等单元共同组成了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而这些单元在运行和管理中又是自主和独立的,同时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还处于不断演化和发展之中,这些都是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自身所特有的特点。
(1)体系的复杂性
从表面形态来看,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没有具体的物质形态;从内部结构来看,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呈现出金字塔的形状,子系统和基本要素种类繁多,层次众多,关联复杂,难以明确区分,因此,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是一个复杂的体系。
具体来说,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复杂性首先体现在保护客体,即遗产资源的复杂性上,可移动文化遗产来源于世界各地的不同社会领域之中,类型多样,分布广泛。可移动文化遗产资源的存留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数量和质量上呈现出不确定的状态。其次,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主体也是复杂的,笼统地讲,保护可移动文化遗产的行为主体是个人和相关组织机构;具体地讲,可移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构又包括保护的管理机构、保护的研究机构,以及保护的培训教育机构;这些机构在级别上既有国际性的,也有地区性的、国家性的,还有部门间和部门性的;从所属领域上讲,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史馆分属不同的行业和领域,处于相对分散的状态。最后,从保护的实践来看,由于各机构的组织、国家面临的保护问题并不完全相同,其实践需要和具体做法也存在着差异,保护内容相差甚远,因此,整个保护实践工作呈现出局部有序,总体无序的复杂现象。(www.daowen.com)
(2)体系的开放性
依据体系与环境中物质、能量交换的情况,体系可被分为敞开体系、封闭体系和孤立体系三种类型。[56]敞开体系是指体系与环境之间既有能量转换,又有物质交换;封闭体系是指体系与环境之间有能量转换,却无物质交换;孤立体系则是指体系与环境之间既无能量转换又无物质交换。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是一个敞开体系,开放性是其重要特点。贝塔朗菲指出系统与环境间的相互作用,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是一切有机体有组织地处于活动状态,并保持其生命活性的重要因素。
开放性同样使得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能够在环境中保持有序、有组织的稳定发展状态。影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环境因素主要是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和人。安定、民主的社会环境保障了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平稳开展,良好的经济资助和智力支持推动了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纵深发展,自然环境的差异带来了可移动文化遗产生存状态的差异,广大民众保护意识的不同,保护能力的强弱也导致了他们在保护行业上的差别。总而言之,体系的开放实现了体系自身稳定结构和有序状态的保持,开放得愈充分有效,体系自身的运行发展也愈有效,开放不够,体系的生存发展将受影响,严重时甚至会导致解体。
(3)体系的边界性
体系无所不在,无所不包。宇宙是一个体系,各个星系也是一个体系,这是宏观的体系;社会是一个体系,人文是一个体系,宗教也是一个体系,这是中观的体系;每一学科及其内容的分支是一个体系,一人、一草、一字、一微尘,同样也是一个体系,这是微观的体系。中观体系包含于宏观体系之中,中观体系中又含有无穷无尽的微观体系。体系与周围环境是分开的,分开的界限就是体系的边界。从空间上看,边界是将体系与环境分开的所有点的集合。从逻辑上看,边界是体系从起作用到不起作用的分割线。体系受周围环境的影响,与周围环境开展不同程度的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流与转换,但是,体系与周围环境也不是混淆不清的,明确体系的边界,才能真正明了工作内容和建设对象。
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也有边界,但它的边界不是具体的、清晰可见的。作为一种复杂、开放的体系,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在与其他体系或是周围环境的物质交流、能量转换中相互吸收、相互渗透;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宽泛的内涵和丰富的类型,因此,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与其他体系会有所交叉、有所重复,典型的如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与档案保护体系、图书保护体系和文物保护体系等的关系,它们的边界无法通过有限的步骤完全区分开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符合可移动文化遗产自身的特色,将可移动文化遗产完全束缚在一个具体、狭隘的界限里,容易造成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狭隘和保守,同时,明确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边界性,也能有效地规范和约束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避免任意的蔓延和泛滥。
(4)单元的自主性
自主性是行为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的动机、能力与特征。与自主性相对的是被动地、机械地,或是他主式的开展工作。自主性的具备源于意识层面的提升,只有对自身肩负责任的清醒认识,才能在具体的行为中实现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自主性也针对企业经营管理而言,主要体现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
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是由系统和要素等基本单元组成的综合体。各单元是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个体,但是,在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过程中,它们却正是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行为的主体,正是它们在保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最终带来了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整体效应的提升,这种积极性和主动性正是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自主性。各单元在保护上的自主性,首先源于对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清醒认识,保护可移动文化遗产,不是为了追求利润和利益,而是以保护人类文化遗产为目标,是一项公益事业,保护可移动文化遗产,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因此,各机构或民众根据本国、本地区可移动文化遗产的生存状态,结合自身的保护能力和手段,积极主动地开展保护活动,同时,各行为主体积极主动的吸收和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和手段,不断实现着自我的约束、自我的改进和自我的发展。单元的自主性带来的是整个体系的自主性,保护可移动文化遗产的完整与安全成为大家的共同使命和责任。
(5)单元的独立性
组成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各单元在保护行为上是自主的,积极主动的,各单元在保护的管理上也同样是独立的。各单元在构建成体系的过程中,不是杂乱无序的随意叠加,而是依据其联系性和相关性实现有序的组合。
从开展范围来看,全球性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被具体分为国家体系、区域体系、地区体系等;从开展的行业来看,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被分为档案保护体系、图书保护体系、文物保护体系等;从开展的具体内容来看,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可以分为技术性保护体系、管理性保护体系等,其下还可进一步细分。不论以何种标准区分,这些系统作为重要子系统,在共同构建起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同时,其自身也是一个完整、系统、具有独立运作能力的小体系,在构建和形成体系的过程中可以被独立获取,在形成体系后仍然可以持续运作。
(6)整体的演化性
任何一种体系,其存续能力都是有限的,在体系内部元素之间、子系统之间、层次之间的相互作用,体系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都会带来体系基本结构、特征和行为的变化,因此,演化性是体系的另一基本属性。
体系的演化是复杂曲折的,可以是上向的演化,也可能是下向的演化,可以向复杂性方向演化,也可以向简约化演化。体系的层次可能会增加,也有可能会减少。对于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来说,从早期朦胧的保护意识,到保护经验的逐渐累积、专业分工的细化、保护机构设置的逐步完善、保护内容的发展,再到形成科学的保护体系,各个单元同样也经历了复杂的演化,由此带来了体系整体上的复杂性演变,从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就是其主要的演变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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