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可移动文化遗产”在近半个世纪以来经常出现在国际法规章程中。最早的《海牙公约》尽管使用了“可移动文化遗产”一词,但并没有明确的界定。随着“可移动文化遗产”概念在国际上的认可以及1954年《海牙公约》在世界各国的传播,“可移动文化遗产”一词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得到了运用,逐渐现身在一些国内法中。
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的构建需要综合考虑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所涉及的相关理论与技术,遵循一定的原则。
(1)系统性原则
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的构建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必须从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全局出发,针对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和技术的各个方面制定相应的标准,各个标准之间相互协调,共同形成一个完整、系统的标准体系。
(2)层次性原则
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是具有一定层次结构和优先顺序的,因此,在构建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时,要注意遵循层次性的原则。对于标准而言,按照标准适用范围,既有国际性标准、区域性标准,又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按照标准的适用对象,既有通用性标准,又有专门性标准;按照标准的强制程度,又分为强制适用性标准和可使用性标准。(www.daowen.com)
(3)融合性原则
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客体涉及图书、档案、馆藏文物、艺术品等,参与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的机构也就包括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以及其他国家文物保护部门,因此,构建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必须要遵循融合性的原则,要注重各种类型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的融合。
(4)动态性原则
任何标准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新技术的出现以及新的理念的诞生,标准也会不断更新。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的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且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构建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体系,一定要遵循动态性的原则。不断优化和完善,以达到科学、合理和实用的目的,并具有一定的领先和超前性。现阶段,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要重视传统类型遗产的保护标准的制定,还要重视数字型可移动文化遗产的保护标准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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