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前文已经指出,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广义历史唯物主义立场上,已经提出了对于黑格尔思辨逻辑的深刻而准确的批判。马克思已经看到,黑格尔的历史哲学无非是站在历史终点对于既往历史发展规律的哲学抽象,然而黑格尔并不是从现实本身来寻找其发展的根据,而是运用脱离现实的逻辑范畴的矛盾演绎来“隐喻”现实的具体过程。而物质性的现实过程被贬斥为僵死的、没有意义的东西排除在历史之外。在黑格尔信马由缰的思辨驰骋中,逻辑理念成为历史的真正造物主。从问题式层面的方法论上讲,这是因为黑格尔在抽象的主客体关系中理解独立事物与思维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脱离具体现实历史关系,尤其是脱离一定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理论抽象,是不可能揭示真实的、内在的历史逻辑的,而只能达到对于历史逻辑的抽象的哲学“洞见”或“隐喻”。而在《资本论》及其手稿的研究过程中,马克思基于批判性分析资产阶级社会具体结构的需要,发现了黑格尔这种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认识方法的合理性,这是否意味着马克思放弃了对于黑格尔辩证法的唯心主义性质的批判呢?答案是否定的。
马克思固然也是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来理解历史的意义,但是首先,马克思所理解的主客体关系并不是孤立的、抽象的主客体关系,而是在具体历史关系中的主客体关系,它表现为一定的社会关系、交换关系、生产关系等等。其次,这样一种主客体关系有其客观性的制约基础,即它始终受到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生产力的制约作用。再次,这样一种具体的主客体关系本身也具有客观性,它制约着社会结构中的每一个主体,制约着一切社会意识的产生和形成。当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企图用一种矛盾性的线索来梳理历史发展的逻辑时,他已经注意到了这种历史的矛盾逻辑是内在的,是客观的,而非如黑格尔的辩证法那样,仅仅是一种概念逻辑。但是在广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马克思所理解的历史的内在矛盾并不是发生学意义上的,用黑格尔的话说,这样一种矛盾事实上还不是本质性的矛盾,而是外在性的差异的思路。马克思只能从以分工为代表的生产力的发展所推动的所有制变迁而产生的各个社会形态的前后相继的差异的历史进程来理解历史的发展形态。而唯有从表面的差异进展到本质层面的矛盾,才可以理解真正的必然性的历史运动规律。而马克思站在交换—分工的平台上,无法发现资产阶级社会本质性的生产过程中的矛盾对立,从这一表层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出发,只能得出资产阶级的价值维度的恶的结论,而无法论证其必然灭亡的逻辑规律。在广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层面上,尚不能达到思辨的方法论高度,而最多达到辩证的环节。这就是黑格尔所批判的,“不应当把进程看作是一个他物到一个他物的流动”[18]。
而在《资本论》及其手稿时期,马克思由于经济学研究的深入,得以进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最为本质的狭义生产关系中。他在早已克服了唯心主义立场的基础上,进一步扬弃了过去方法中潜在的实证主义的倾向,在唯物主义的领域中达到了黑格尔思辨方法的高度。正如孙伯鍨先生所指出的:“《资本论》的巨大功绩,就在于它既不是把一切历史变动的最终原因归结为人们变动的思想,也不是仅仅通过分析来揭示社会生活的物质基础;它既没有陷入唯心史观,也没有陷入拜物教观念;而是从劳动的二重性和商品的二因素出发,一步步地通过各种中介,引出资本主义社会的全部生活内容,直到它的最抽象的思想形式。”[19]在商品中,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是潜在的;而在货币中,在价值形式中,这一矛盾的对立性凸显出来;而到了资本阶段,这一矛盾被扬弃了,而过渡为新的形式,即资本与劳动的对立,这样一种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就体现在剩余价值的剥削之中,而剩余价值的剥削使得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下去。这样一种劳资对立关系是资本主义(广义)生产关系中最为本质的关系,而其他分配、交换、消费关系都“必须通过(狭义)生产关系来起作用,只要它们参与了生产,变成了生产关系本身的构成因素,那么(狭义)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自身就把它们包含在内了”[20]。可见,在资本主义社会结构中,资本关系作为“普照一切的光”,包含着一切生产关系的内在的本质性的矛盾关系。
马克思的这种思辨方法始终坚持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在广义历史唯物主义阶段,历史的矛盾运动还并不是本质上的发展动力,而仅仅是一种表层的运动形式,因此历史自身的批判性尚不能通过它的发展而体现出来。而在广义历史唯物主义阶段所提出来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历史观被具体化为立足于资产阶级社会结构的批判而建筑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在矛盾不断萌芽生发的历史辩证法之后,得益于黑格尔思辨方法的合理内核,这种方法不仅可以深入研究资产阶级社会的内在有机结构,还可以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放置在发生学的必然性逻辑中加以考量,从而在历史的逻辑中完成其自我解构和自我批判。它不仅不会退回到唯心主义,反而在历史观上是一种更为彻底的唯物主义的科学方法。
而事实上,马克思从广义历史唯物主义过渡到狭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的递进过程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看作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前者是对一般社会矛盾的历史运动过程的描述,而随着经济学研究的深入,在前者的研究中所遇到的矛盾必然将会扬弃自己,而进展到后一种研究方法中;后一种研究方法作为前一种方法的完成形态,将广义历史唯物主义原则包括在其中,而又扬弃了前者。从这样一种方法论的发展逻辑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狭义历史唯物主义是一种更为具体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
谈完从广义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到狭义历史唯物主义方法的推进,我们再回过头来再次审视,这样一种彻底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辩证法与黑格尔的辩证法究竟有何区别。黑格尔的逻辑学阐述了逻辑运动的一般规律,但是黑格尔在将这一逻辑学作为构筑其整个哲学体系的原则时,却将这一客观逻辑看作事物、思维的存在的根据,即内在的本质,因为黑格尔始终将事物放在与“我”的关系中加以考察,从而赋予事物以主体性的价值和意义,也因此,事物的本质变成了具有逻辑性的理念运动过程。黑格尔虽然宣称事物的本质是理念,然而他是将本质理解为一种存在的根据,一种价值意义的源泉,而不是物自体意义上的存在的基础。黑格尔从来不讨论物自体意义上的独立存在的事物,他认为这是没有意义的,这一点笔者早已反复指出。因此当他在认识论、在价值论的意义上来构筑其本体论时,事物的独立存在就被消解了,而整个世界从起点“存在”开始,就是精神性的东西。而在马克思的思路中,历史有其本身所固有的矛盾,这一矛盾性的本质既不是思维在认识过程中所产生的范畴的矛盾,也不是将这一认识过程对象化到事物中所映现在事物中的所谓本质的矛盾,而恰恰相反。思维永远只是第二性的,而现实历史因其本身而言,就是一个辩证发展的过程。这样一种现实的历史辩证法作为一种科学而出现,它的革命性和批判性是巨大的。历史本身的存在就分为表层的现象和深层的本质,而这种深层的本质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是它确实客观存在的,并且制约着人们的思维与生活过程。马克思将这种本来就存在于历史中的本质通过辨证的认识方法揭示出来,并且帮助我们观察到现实本身的本质性的矛盾运动规律。就这样的辩证的认识方法而言,它所认识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历史辩证过程,而它的形式本身——作为一种辩证的思维方式,同样是历史发展的产物。这一点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导言中就已指出。因此,黑格尔的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辩证法的根本区别在于:黑格尔是从思维的辩证法去推导出整个世界的辩证法,而马克思则相反,他认为是客观世界中存在的辩证运动过程而造就了思维中的辩证法,前者认为思想是事物的本质和根据,而后者认为客观事物是思想的本质和来源。
然而,马克思与黑格尔的这一根本区别并不能从一般的感性存在与思维的关系的维度去理解,也因此恩格斯的“颠倒”说并不能说明马克思对黑格尔颠倒的实质。虽然黑格尔的自然哲学所谈论的是自然存在,然而根据卢卡奇的判断,黑格尔真正所面对的对象和解决问题的领域都是人类所创造的第二自然,也因此,黑格尔的哲学具有明显的价值论色彩。而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这一思路,他也始终将社会历史作为自己的研究范围和对象,当马克思在谈论客观的唯物主义的辩证法时,他所说的一定是历史辩证法,这是人类摆脱物化现实奴役的必由之路。
其次,当这种辩证法作为特定主体去研究特定社会对象的认识方法时,这种辩证的认识方法与本质性的历史辩证法也不是简单的反映关系。如果没有认识辩证法的中介,人们只会被直观方法所造就的意识形态物化幻象所迷惑,而无法透视历史本质性的辩证运动。因此对于每一个主体而言,思维领域的辩证法作为一种特定的认知结构,具有非常重要的先导意义。它并不是能够直接地被动地为客观环境所决定的,恰恰相反,它需要人们去主动掌握,进而获得理解这个世界的科学的方法。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1995年版,第89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1995年版,第233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1995年版,第256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1995年版,第281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1995年版,第224页注释。
[6]《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6页。
[7]《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4页。(www.daowen.com)
[8]《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2页。
[9]《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8页。
[10]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72页。
[11]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77页。
[12]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82页。
[13]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42页。
[14]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50页。
[15]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53页。
[16]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54页。
[17][美]诺曼·莱文:《辩证法内部对话》,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65页。
[18]黑格尔:《逻辑学》下,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549页。
[19]《孙伯鍨哲学文存》第四卷,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06—107页。
[20]《孙伯鍨哲学文存》第四卷,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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