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中,有一种否定之否定的三段论式的思辨逻辑推理,正是在这种三段论式的思辨演绎中,绝对精神从抽象的纯粹的思维规定“存在”开始,不断充实、具体起来,最终达到“绝对知识”的真理形态。举逻辑学最初的从质到量的推理可知这种逻辑演绎的大体结构。
逻辑学的起点从“存在”开始,存在是完全抽象的纯思,是没有任何规定性的直接性,既可以表述为有,也可以表述为无,这种有无的区别只是指谓上的区别,因此只是潜在的差别。正因为有无在本质上都只是自身等同的直接性,因此它们是同样的东西。由此就可以得出一个命题,“有即是无”。这一命题在“变异”这个表象中可以看到。但是有无的这种统一还必须强调,它是包含差别在内的统一。“变异”不是有与无的统一,而是包含着有无差别之间的不停息的变化运动在其中。而“变异”由于自身的这种矛盾运动而过渡到扬弃这矛盾运动双方的更高阶段的统一,就是“定在”。“定在”作为对“存在”的有无双方及其对立关系的扬弃,与存在的无规定性已经不同,而是有规定性的存在。这种规定性就是“质”,就是“实在性”。与这种“实在性”相对立的,同时包含在“质”中的规定性就是“否定性”。它是“实在性”的“异在”形式。正是因为质的规定性中包含着实在性与否定性,因此它表明了质的限度,定在因而是有限的,也是变化的,“有限事物作为某物,并不是与别物毫不相干地对峙着,而是潜在地就是它自己的别物,因而引起自身的变化。在变化中即表现出定在固有的内在矛盾。内在矛盾驱迫着定在不断地超出自己”[1]。这种变化就产生了与有限相对立的范畴无限。在知性思维看来,有限与无限是决然对立的,然而在思辨理性看来,这种无限不是真正的无限,而是恶的无限,它不过只是另—种有限而已,就是有限的异在状态。这时,它就扬弃了无限与有限之间的差别,而在自为存在这一更高阶段的存在中实现了统一。这一自为存在扬弃了存在和定在,它不仅仅如定在是有限的规定性,而且是“包含区别并扬弃区别的无限的规定性”,也就是说,自为存在不仅仅是与别物相区别的有限事物,而是与无限多的任何事物都相区别的唯一的事物。在这一自为存在中,就包含了“一”与“多”的对立。多是从一种必然推出的一个对立概念,然而多也不过是许多的“一”,因此“多”与“一”只是同一个东西,即量的差别。而许多“一”之间的排他关系所产生的斥力,虽然是彼此间的否定联系,但是否定联系也正是一种相互联系,因此斥力这种引力的异在状态也不过就是引力本身而已。所以这些相互排除、相互否定的“一”本质上只是与自己发生直接的联系,此时“一”或自为存在就扬弃自身,而过渡到作为量的存在。于是,质的矛盾在量的阶段实现了统一性。
黑格尔的辩证法虽然是以唯心主义的抽象的思辨的形式表述的逻辑演绎的概念的辩证法,然而它对于事物的联系和发展却提出了全新的阐释模式。在他看来,事物从开端开始就包含着对立存在的矛盾,然而这种矛盾绝不是如知性思维看来是决然两分不可逾越的,因为知性思维只会停留在同一个层面看问题,而当矛盾的一方发现它的对方也只是在它自己[2]的异在状态中,因此也是在自身之中的时候,它就可以扬弃这种对立状态,而过渡到作为这两者统一的一个更高的阶段。比如有无的统一就是定在,而有限无限的统一就是自为存在,而一与多的统一就是量。然而在这个更高阶段上,旧的矛盾虽然在形式上被克服了,然而却又潜在地包含在新的统一形式中,并且必然还会分裂成对立的矛盾形式,如此往复。黑格尔认为,这种思辨演绎只是思维的产物,它是思辨理性所特有的把握事物的能力,然而在马克思看来,这一思辨理性的基础恰恰正是现实历史本身。从一种特别的历史与结构的辩证视角出发,历史同样也会具有这样的辩证发生过程。当然,笔者在上一节反复提到,这种历史中的“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是有其前提的,这也是马克思所反复强调的,在此就不再赘言。而在《资本论》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唯物主义辩证法所运用的全部例证。
马克思在《资本论》的第二版“跋”中谈到:“我公开承认我是这位大思想家的学生,并且在关于价值理论的一章中,有些地方我甚至卖弄起黑格尔特有的表达方式。”[3]在第一篇“商品和货币”的第一章中,马克思正是用这种典型的三段论式推理分析了从商品过渡到货币的必然过程。马克思的分析从商品开始,在商品中已经潜在地包含着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对立。但是“每一个商品不管你怎样颠来倒去,它作为价值物总是不可捉摸的。”[4]价值是作为人类抽象劳动而对象化在商品中的产物。作为抽象劳动的对象化,它本身就是社会的产物,因此只有在商品的社会关系中才能表现出来。马克思说:“我们实际上也是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关系出发,才探索到隐藏在其中的商品价值。”[5](www.daowen.com)
在简单商品交换的等价形式中,两相交换的商品必须有一个共同的基础才能进行交换,这个共同的基础就是价值。然而价值本身是不可捉摸的抽象劳动,而只有在其对象化形式上才可以被把握与衡量。在物物交换的关系中,前一个商品的价值必须通过后一个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对象物形式进行衡量:“要使麻布的价值表现为人类劳动的凝结,就必须使它表现为一种‘对象性’,这种对象性与麻布本身的物体不同,同时又是麻布与其他商品所共有的。⋯⋯上衣是价值承担者,虽然它的这种属性即使把它穿破了也是看不出来的。在麻布的价值关系中,上衣只是显示出这一方面,也就是当作物体化的价值,当作价值体。”[6]可见,在商品交换关系的等价形式中,前者的价值必须要通过后者的使用价值而对象化地衡量出来,它不能自己表现自己的价值。因此在这个等式的两端,一端必然是要出卖其使用价值的相对价值形式,而另一端只能是作为等价物的交换价值,“同一个商品在同一个价值表现中,不能同时具有两种形式。不仅如此,这两种形式是作为两极互相排斥的”[7]
马克思指出:“价值形式本身发展到什么程度,它的两极即相对价值形式和等价形式之间的对立,也就发展到什么程度。”[8]在偶然的单次的商品交换中,即A=B中,“已经包含了这种对立,但还没有使这种对立固定下来”[9]。在第二种形式中,它扬弃了第一种形式中的两极对立,将两极对立统一在“总和的或扩大的价值形式”中,即“只有一种商品可以完全展开它的相对价值”的形式中,但是商品的相对价值表现是还未完成的,因为它的等价形式是无限的。“人类劳动在这些特殊表现形式的综合中,获得自己的完全的或者总和的表现形式。但是它还没有获得统一的表现形式。”[10]而第三种形式则是对前两种形式的扬弃,它将第二种价值形式中有限与无限的对立融合在统一的唯一的等价形式中,即一般等价物身上,这种充当固定等价物的商品被排除出商品世界。而这种价值表现形式也体现了人类劳动的社会性。马克思指出:“在第一种形式过渡到第二种形式,第二种形式过渡到第三种形式的时候,都发生了本质的变化。”[11]但是从一般等价物到金(货币)的过渡只是一种社会习惯而已。就这样,马克思完成了从商品到货币的过渡的论述。
在这样一种论述的结构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黑格尔辩证法的痕迹。如果要做一个机械的类比的话,那么商品就相当于存在,而商品中内涵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对立就是存在中所潜在的有无之间的对立。而在商品交换中,就如同在变异中,这种潜在对立就发展为外部的对立而表现出来。在第一种最简单的价值形式中,就将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潜在的两极对立通过相对价值形式和等价形式的对立表现出来了。但是由于这种单次的简单价值形式总是偶然的,因此事实上价值无法在这种等式中确定地衡量出来,于是就发展到总和的简单价值形式,它相当于“定在”,它能够使这种价值的衡量固定下来,但是它的等价物却是无限的,这种无限导致了对于价值的衡量无法“统一”起来。[12]这就造成了有限的价值形式和无限的等价形式的对立。而到了一般等价物的价值形式中,由于固定的一般等价物的出现,相当于“自为存在”或“一”,而扬弃了上一阶段的对立,使得价值的衡量获得了固定的标准,从而实现了价值作为社会性的抽象人类劳动的体现。只有在这一形式中,价值才能真正表现出来。因此货币是真正实现了的商品(价值)。但是在货币中,矛盾只是被暂时保存下来,而没有消除,它又以商品作为使用价值和货币作为交换价值的普遍对立的形态而出现,这种“多”与“一”的对立还需要在更高的阶段上才能得以扬弃,这都是后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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