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论断的真实方法论层面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论断的真实方法论层面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表现为在现实中的普鲁士国家,私有财产对政治国家具有决定作用,而这一现象最终则归结为肉体的出生对政治国家的决定作用,这是黑格尔理性主义国家观中的封建残余。马克思对这一社会现实持批判态度,他批判黑格尔在对于私有财产的讨论中的前后不一致。马克思不再从市民社会的成员的角度,而是从私有财产的角度来论证现实中“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观点,无疑是一种理论上的深入。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论断的真实方法论层面

马克思开篇就从对黑格尔字句的颠倒上,提出现实中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基础和必要条件。马克思在手稿的开始部分就批判了黑格尔的神秘逻辑,“观念变成了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的关系被理解为观念的内在想象活动。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活动着的;而在思辨的思维中这一切却是颠倒的”[1]。马克思不满于黑格尔从逻辑学的形式规定出发来理解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现实关系的思路,因为观念成了所有活动的主体,“制约者被设定为受制约者,规定者被设定为被规定者”[2],这正是彻头彻尾的思辨唯心主义。马克思指出,“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对国家来说是必要条件。”[3]虽然马克思此时是从现实入手来研究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然而对现实的不同维度的切入,却呈现着不同的理论深度。在这一问题上,理解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认识程度是把握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马克思此时对市民社会的理解是从其中的成员的角度来把握的。马克思说:“国家是从作为家庭的成员和市民社会的成员而存在的这种群体中产生的。”[4]个体维度是马克思此时的唯物主义方法论的切入点,从这样的角度提出“家庭与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基础”恐怕是最为直观的。

而在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立法权”部分的内容时,笔者发现马克思的这种论证维度发生了变化。此时马克思开始从私有财产的角度证明,在黑格尔的思路中,虽然他想证明国家高于市民社会,但事实上他的理想的君主立宪制国家的现实却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马克思看到,等级差别是黑格尔从市民社会中引申出来的,黑格尔将等级要素放在立法权之中,等级要素是国家中的市民社会,是作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中介。因为黑格尔想要证明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所以在立法权中的等级要素的中介下,市民社会能扬弃其内在缺陷,向自在自为的自由意志的国家伦理过渡。但是马克思认为,这一切都是黑格尔自己虚构出来的,他希望有中世纪的等级制度来迁就现实的德意志的状况,又要有现代意义的立法权来实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重新统一。由此造成了黑格尔自己理论中的首尾不一致的混合主义。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表现为在现实中的普鲁士国家,私有财产对政治国家具有决定作用,而这一现象最终则归结为肉体的出生对政治国家的决定作用,这是黑格尔理性主义国家观中的封建残余。在长子继承权的讨论中,马克思批判黑格尔倒因为果,倒果为因。长子继承权本来就是抽象的私有财产对政治国家的权力,“国家制度在这里就成了私有财产的国家制度。[5]”马克思认为,这是封建国家的社会现实。这一点是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就深刻体认的社会现实。马克思对这一社会现实持批判态度,他批判黑格尔在对于私有财产的讨论中的前后不一致。在《法哲学原理》的“抽象法”阶段,黑格尔谈到私有财产是可以转让的,并且依赖于共同意志。而在“国家法”中,在长子继承权中,私有财产是不可让渡的世传地产,它不依赖于作为共同意志体现的国家制度。马克思说:“私有财产的独立性在私法中的意义竟不同于在国家法中的意义”[6],那是因为黑格尔企图“宣布他们的财产是无依赖性的,来收买长子继承权享有者”[7]。而事实上“政治的无依赖性不是从政治国家的本质中产生的,⋯⋯即是从抽象的私法的本质中,从抽象的私有财产中获得的”[8]。马克思发现,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人们在市民社会阶段应该是具有依赖性的“私人”,而只有在政治国家的公民生活中才会成为无依赖性的“公人”。但是在长子继承权中,在政治国家的等级制中,却出现了无依赖性的“私人”。公民的政治权利所根据的不是“天赋人权”的理念,而是“肉体的出生”。笔者发现,马克思将现实国家制度归结为被私有财产所决定,并认为私有财产是最终被肉体的出生所决定的。黑格尔的国家观是“政治唯灵论”与“粗陋的唯物主义”的混合物。马克思认为,这种由私有财产所决定,归根结底由肉体出生所决定的政治制度是完全不合理的!是黑格尔理性国家观中的封建残余!这一意义上的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只是对落后封建制度的指认,而并不是对现代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本质指认,它并不具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意义。马克思通过论证黑格尔自己的理论逻辑与用以论证这一逻辑的现实素材之间的矛盾,来批判黑格尔这种君主立宪制的国家理想的建筑失败!这种从现实出发的实证思路并没有成为解体黑格尔理性主义国家观的基础,而沦为一种哲学论辩的技巧。(www.daowen.com)

马克思不再从市民社会的成员的角度,而是从私有财产的角度来论证现实中“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观点,无疑是一种理论上的深入。这两个层面并不是断裂的,而是递进的。从马克思自己的理论逻辑上看,他是从法权唯物主义的角度完成这一理论深化的。正如望月清司所指出,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中,存在着一种德国式的特权市民与法国式的同权市民相融合的潜在矛盾。[9]而马克思也在研究和批判黑格尔的过程中将这种混同未加辨明地带进了自己的理论中。马克思看到,德国现实中的市民社会的成员都是特权市民,这是由私有财产所决定的,因此这种市民社会的状况是异化的,而建基于这一异化的市民社会之上的政治国家也是异化的,所以在黑格尔的国家理念的构筑中,等级制议会也受到私有财产的左右,而不能实现个体的自由,不能实现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再度同一。马克思所崇尚的罗马式民主共和国中,由于不受私有财产左右,所以在政治生活中是人人平等的。而这种同权市民正是现代国家中真正的人的复归。马克思此时没有意识到,这种人人平等的政治幻想恰恰是一种资产阶级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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