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格尔的《哲学全书》中,他将他的整个理论体系分为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三大部类。而精神哲学又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主观精神,分灵魂、意识、心灵三个环节;第二,客观精神,分法、道德、伦理三个环节;第三,绝对精神,分艺术、天启宗教、哲学三个环节。而“法哲学”作为对客观精神这一部分的发挥和补充,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部分。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的序言中表示,他的这一著作就是“把国家作为其自身是一种理性的东西来理解和叙述的尝试”[23]。可见,整个《法哲学原理》讨论的都是人们认识的原则,是作为对历史现象之事后反思的哲学理念。因此,这一叙述首先必须区别于旧逻辑的叙述方式,更区别于经验主义的实证方法,而必须以他的思辨的逻辑学的方法加以叙述。黑格尔说:“本书所关涉的是科学,而在科学中内容和形式在本质上是结合的。”[24]因此,黑格尔的国家学正是在思辨的逻辑学的演绎中展开的。这不是因为黑格尔要为形式而形式,将其哲学神秘化,而恰恰因为这一哲学工作是要同现实发生密切联系的。黑格尔认为哲学并不是研究彼岸的东西,而是要了解“现在的东西和现实的东西”,必须在现实性中寻找理性的东西。因此他提出“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25]这一著名论断。这并不是要理论与现实消极地妥协,而是为了“在有时间性的瞬即消失的假象中,去认识内在的实体和现在事物中的永久的东西”[26]。也就是在现象的矛盾涌动与不断扬弃的前进过程中,去让真理自身显现。这种从现实出发而达及真理的理论目标必须以黑格尔逻辑学的方式(黑格尔所谓的科学)才能完成。这一与现实如此紧贴的理论特质决定了它独特的理论形式,也决定了黑格尔对其理论适用范围的自觉。黑格尔指出,哲学“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这里就是陀罗斯,虽然不像彼岸世界那么完美,但是,就在这里跳舞吧!并且,这种对时代的把握也总是事后才发生的,“直到现实成熟了,理想才会对实在的东西显现出来,并在把握了这同一个实在世界的实体之后,才把它建成为一个理智王国的形态”[27]。虽然很多学者就此而批评黑格尔哲学的保守,而这恰恰是饱含其理论的深刻反省与自觉。
按照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原则,《法哲学原理》的逻辑演绎从“抽象的法”出发。黑格尔说:“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28]而意志自由的实现从抽象法开始,一直演绎到“世界精神”才告一段落,并过渡到下一阶段——历史哲学的领域。这种演绎的每一阶段按照逻辑学“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节奏,表达了矛盾的潜在、显现、克服的步骤,并且将矛盾推进到下个阶段的演绎中。抽象的法是自由的直接体现,包含有三个环节:对物的占有或所有权;转移所有权的自由或权利,即契约;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即不法和犯罪。在抽象法阶段,自由意志凭借外物而实现自身,扬弃了抽象法阶段,道德是自由意志在内心的实现。道德也包含有三个环节:故意与责任;意图与福利;良心与善。抽象的法是客观的,道德是主观的,而伦理则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是客观精神的真实体现。而伦理世界也包含三个环节:第一,作为直接的、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第二,作为丧失了统一性而分化的伦理精神——市民社会;第三,伦理精神通过分化、中介而重新完成的统一——国家。在家庭中,人们是在一种原始的统一性中而成为家庭生活的一个成员。而随着家庭的解体,因为家庭的同一性而建立的伦理关系丧失了,而进入市民社会。黑格尔说:“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虽然它的形成比国家晚。其实,作为差别的阶段,它必须以国家为前提,而为了巩固地存在,它也必须有一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在它的前面。”[29]因此,只有理解清楚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才能理解黑格尔在何种意义上定位他的国家理论。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die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一向被认作一个具有分水岭意义的概念。很多学者强调德语die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词与英语civil society一词的区别,以表明黑格尔在一种不同于英法传统的“公民社会”的含义上,对市民社会的创新理解。然而笔者发现,康德虽然也是使用die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一词,但是他对该词的理解却更贴近强调政治法权含义的“公民社会”;相应地,斯密虽然使用civilsociety,但是他对这一概念的剖析却不同于对传统“公民社会”的解释,而强调其经济意义。可见,黑格尔对这一概念的创造性解释不能仅仅归因于用了一个不同的词汇,而要从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与思想史传承的角度仔细考量。从思想史上来看,civilsociety一词的原型从古希腊即有之。据有学者考察,“西塞罗于公元前1世纪将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提出的‘Politike Koinonia’一词转译为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根据安东尼·布莱克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的解释,Societas Civilis不仅意指‘单一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这些共同体有自己的法典(民法),有一定程度的礼仪和都市特性(野蛮人和前城市文化不属于市民社会)、市民合作及依据民法生活并受其调整,以及‘城市生活’和‘商业艺术’的优雅情致。'”[30]可见,Societas Civilis一词有以下涵义:其一,指国家;其二,指拥有自己的法律、并且其中的人们依法行事的政治共同体,即政治社会;其三,指有着自己的都市文化和商业文化的文明社会。可见,古典“市民社会”概念具有以下的特征:首先,与政治权利、法律相关;其次,与城邦国家界限模糊;再次,与道德、文明的理想有关。随着欧洲中世纪以后的城市以及资产阶级的兴起,近代思想史上的英国和法国契约论思想家借用了这一概念,市民社会在英语和法语中被写作“civil society”和“société civile”,英文和法文的市民社会是从拉丁文“civilis societe”演化来的,并继承了一部分古典市民社会概念的内涵,但在本质上,则是完全有了其新的指向和内容。随着资本主义在西欧的出现和发展,在理论领域出现了私法与公法的分化,市民社会也开始与国家相分离。在洛克的理论中,首先,市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政府的,国家和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市民社会。但是两者未有明确的区分,而是一起作为区别于自然状态的新的状态。其次,虽然这个市民社会在更多意义上是政治性的术语,但它是基于保障经济利益的。在孟德斯鸠那里,他从政治生活本身出发,将市民社会作为法之原则下独立出来的社会活动。市民社会源自国家,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体现了各种权力的冲突,是国家权力和其他权力的均衡状态。现代社会的自由状况、政治性质由市民社会显现出。而斯密对市民社会的理解则突破了政治法权的领域,而更强调其经济意义。斯密直接将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称作商业社会(commercial society),他将追求私利看作社会进步的一个因素,并以乐观的态度看待市民社会的发展。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正是接着斯密的话往下说的。首先,黑格尔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彻底分离,在此基础上构建其市民社会理论和国家理论;其次,黑格尔发现市民社会存在着本身无法克服的问题,必须以国家这个更高阶段的伦理理念来扬弃它;再次,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理解有其德国特色,他对同业公会和国家的叙述带有很多理想性色彩。由于黑格尔文本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特殊性,笔者必须完全按照黑格尔的思路来叙述他的演绎过程。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首先是一个建基于斯密意义上的充斥着追求私利的个人的经济社会。个人的私利、个人的需要被称作特殊性的环节。每个人都将他人作为自己满足需要、追求私利的目的和手段,因此市民社会也是一个充满中介的社会。正因为特殊性的无节制的发展会导向“恶的无限”,而私人以普遍物为中介、手段,才能成为社会联系中的一个环节;因此作为普遍性环节的理智则成为特殊性的基础和必要形式,又是其控制力量和最后目的。而“教养”则是特殊性向普遍性转化的途径。所以市民社会也被看作是“外部的国家”,即需要和理智的国家。市民社会也分为三个环节:第一,需要的体系;第二,司法;第三,警察和同业公会。
黑格尔进入了具体分析。在“需要的体系”中,主观需要通过下列两种手段达到它的客观性:一是外在物,即需要和意志的所有物和产品;二是活动和劳动,在这一点上,黑格尔赞赏政治经济学作出的贡献,称他们“找出在事物中发生作用并调节事物的理智”[31]。在需要的客观化的现实中,由于人们需要的殊多性,满足需要的手段也细分而繁复起来,它们本身变成了相对的目的和抽象的需要。这需要不再是直接的,而是成为被“企图从中获得利润的人制造出来的”,因而“抽象”成为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定。抽象的需要及其满足手段都成为社会的,普遍性正是由此而来。而对所谓“平等”或者“个性”的追求就成为需要殊多化的现实源泉。社会需要作为直接需要与观念的精神需要之间的联系,具有解放的一面。因为在社会需要中,直接的需要的自然必然性被隐蔽起来,这是一个不自由的环节,而观念的精神需要则是一个存在于反思中的可以达及自由的环节。但是这种解放也是形式上的,因为自然需要与高尚需要并没有质的界限,需要的殊多化会产生奢侈与贫困。需要的殊多化、特异化也导致了手段的特异化,其中介就是劳动。这种造型加工使得自然界的物资为人所用,也使劳动的手段具有价值和实用性。通过劳动的实践教育使得人们能够适应物质的性质和别人的任性,并养成客观活动的习惯和普遍有效的技能的习惯。而在劳动中存在的分工产生了人们“机械化”的现象,并出现了机械彻底代替人的倾向。在一切人相互依赖全面交织中所含有的必然性,就是普遍而持久的财富。财富的分享受到资本和技能的制约,便产生了不平等。黑格尔反对提倡抽象的平等要求的空洞言辞。在市民社会中,人们分属不同的特殊体系,也就是等级。等级分为实体性的等级:农业等级;反思的等级;产业等级以及普遍等级;在政府中供职的等级。每个人在自己所属的等级中,获得价值与自我认同。黑格尔说:“这种需要体系的原则,作为知识和意志所特有的特殊性,在自身中含有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普遍性,即自由的普遍性,但它还是抽象的,从而是所有权法。不过在这里,所有权法不再是自在的,而已达到了它的有效的现实性,因为有司法保护着所有权。”[32](www.daowen.com)
紧接着“需要的体系”,黑格尔继续论述了司法、警察和同业公会的相关内容。在司法中,对所有权和人身的侵害能够被消灭,但是单个人的生活和福利的保障却需要依靠警察和同业公会。这里的警察不同于当代意义上的警察,正如在斯密那里,警察需要管理物价等经济事务,黑格尔这里的警察必须负责“照顾路灯、搭桥、日常必需品的价格的规定和卫生保健”,相当于公共服务部门。同时,警察还需要处理教育事务、监护“贱民”。贫困问题是市民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黑格尔不主张通过慈善事业这种主观援助来救济贫困,认为这会使得穷人不通过劳动就能获得生活资料,这与市民社会的原则和独立自尊的感情相违背,会导致贱民的产生,祸害只会越来越扩大。而且市民社会用来救济的财富总是不够的,因此就必须向外部扩张。由国家主持的殖民地的建立就是一个很好的缓解国内矛盾的方法。警察的措施采取了外部秩序和设施的方法,而同业公会则是要建立市民社会内部的普遍的东西。市民社会中的同业公会作为成员的第二个家庭,保障了成员的某些权利。它使得“最初在市民社会中分解为在自身中反思的需要和满足的特殊性,以及抽象法的普遍性这两个环节,以内在的方式统一了起来。”[33]它使得公民有机会参加普遍性活动,使得市民社会的普遍性成为自觉和反思的伦理,而不仅仅以在“需要的体系”中的外在必然性形式而出现。但是同业公会需要国家的监督管理,否则就会沦为封建僵化的行会制度。因此,同业公会是除了家庭这种原始统一性以外,第二个构成国家的伦理根源。到这里,市民社会的部分叙述完毕,它“从直接伦理通过贯穿着市民社会的分解,而达到了国家——它表现为它们的真实基础——这种发展,这才是国家概念的科学证明”[34]
“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这种伦理精神思考自身和知道自身,并完成一切它所知道的,而且只是完成它所知道的。”[35]国家直接存在于风俗习惯之中,间接存在于单个人的自我意识和活动之中。黑格尔强调,国家不能与市民社会混同。因为市民社会的目的是保障作为特殊性环节的单个人的私利,虽然市民社会作为外部的国家也具有抽象的普遍性,但是这种普遍性是与特殊性相互依存的。而国家作为一种超越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对立的具体的普遍性的伦理要求,必须是市民社会的前提和目的。个人只有作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从逻辑上讲,只有主观自由和客观自由两者的统一才具有合理性。因此,单个人在国家中,在自己的活动的目的和成果中,才可以获得自己实体性的自由。同时,黑格尔解释到,他这里所谓的国家并不是某一个特殊的国家,而是作为逻辑环节的国家理念,是国家的内在本质,是作为在国家之中的肯定的东西。因此,虽然现实中形形色色的国家总是充满着缺陷和矛盾,但是黑格尔要探讨的国家的理念之存在是具有必然性与合理性的。
以上的内容是黑格尔在文本中向我们展示的市民社会向国家的逻辑演绎过程。然而如果我们追问这一逻辑构建的合法性,则要从社会历史背景和黑格尔个人的理论历程中来找寻。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得市民社会作为一种新兴的积极的因素出现在斯密的理论中。斯密已经发现,人们沉浸在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利益战争中,却在客观上促进了公共福利的增长。这一“看不见的手”虽然是市民社会的不自觉的协调因素,却是能扬弃市民社会的特殊性的潜在的普遍性因素。黑格尔在青年时代就研究了斯密的经济学,正是对斯密理论中市民社会的深刻体认,黑格尔才将这一体认与德国现实改造性地结合,进而上升到哲学的高度。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中,其“普遍性”环节正是从斯密的“看不见的手”改造而来。并且,黑格尔改造了德国式的行会为同业公会,使得特殊性与普遍性相结合,使得普遍性的环节从市民社会隐匿的幕后走向台前。但是,黑格尔并不认为,这一“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是万能的,市民社会的很多问题是本身所无法克服的。因此必须把这个普遍性环节由潜在的外在必然性的环节提升为一个自觉的环节。黑格尔设立的国家这个更高级的理论环节,作为一种自在自为的伦理精神而成为了市民社会与家庭的前提和目的。这一点正是黑格尔对斯密等人的非批判的国民经济学的深刻洞见与超越所在。同时,由于立足于德国落后的现实,使得黑格尔对于一个统一的强大的民族国家的渴望尤为强烈。黑格尔希望通过这种新的理想中的国家形态超越英法,挽救德国衰落的现实。
事实上,正如望月清司所指出的,在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中包含着英国式市民社会与德国式市民社会的矛盾,而这种矛盾集中体现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市民社会”章与“国家”章之间的矛盾之中。马克思本人也在手稿中数次指出,黑格尔的逻辑有很多前后不一致的地方,但是他将这种矛盾之处归结于黑格尔逻辑的混乱和神秘主义,事实上,这是由黑格尔本人的理论诉求与所站立的历史背景决定的。黑格尔看到了斯密的政治经济学中英国式市民社会发展的先进因素,并超越地看到了其中蕴含的无法解决的矛盾,试图用以德国政治环境为原型的同业公会、等级会议、君主立宪制的国家等理想性因素来解决这些矛盾。然而在“国家”章中,我们发现黑格尔的这种理想性解决方式并不能够真正使矛盾达到和谐一致,它只能使得现实中存在的矛盾在观念中达到统一,这正是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思辨唯心主义的地方。而马克思由于仅仅站在“国家”章中批判黑格尔的国家学说,就使得他的批判仅仅看到了黑格尔法哲学中关于国家理论的荒谬的观点,却无法理解黑格尔提出这种理论的合理性,以及他真正的理论缺陷所在。在黑格尔的“国家学的叙述尝试”中,只有弄清楚市民社会伦理阶段的种种规定,才能理解伦理精神从家庭到市民社会再到国家的逻辑演绎的必然性,也才能理解“国家”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如此定位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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