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活动中必须遵守的统计法律底线主要是以下7个“不得”:
(1)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2)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3)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4)不得拒绝、阻碍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5)不得在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7)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二)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责令改正、批评教育、通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处分。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www.daowen.com)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单位、个人,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调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涉外统计调查资格,撤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行为的信用后果
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对统计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将依法依规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单位,纳入相关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并在国家统计局门户网站、广西统计局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广西)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同时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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