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统计机构与人员的职权分析与优化

统计机构与人员的职权分析与优化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具有通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惩戒权,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中有统计违法行为的个人具有批评教育权。《统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统计机构与人员的职权分析与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统计法实施条例》)法律责任部分的有关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统计机构依法享有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惩戒和提出处分建议的职权。

(1)统计调查权。一是布置统计调查任务,通过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及其调查制度,向调查对象布置统计调查任务;二是询问权,向调查对象以及调查涉及的机构、单位和人员了解调查情况,询问提供资料的情况;三是审核权,审核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四是要求权,要求调查对象及调查涉及的机构、单位和人员如实反映情况,如实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并要求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统计资料,补齐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2)统计报告权。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有权将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加以整理、分析,向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提供统计报告,报告统计调查结果、分析研究结果。

(3)统计检查(监督)权。一是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是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是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是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是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是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www.daowen.com)

(4)行政惩戒权。在《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具有通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惩戒权,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中有统计违法行为的个人具有批评教育权。

(5)处分建议权。《统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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